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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0311 發表對:10311 回應 觀看:10311回應共1
美容課程廣告,其廣告內容宣稱「高效基因滋養導入』SPA療程,添加高效玻尿酸、大豆微蛋白成分,能大量補充肌膚水分與刺激細胞生長」等語,惟案關宣稱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來函表示係涉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且亦無法就案關宣稱提出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資料佐證,核其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美容課程廣告不實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於雜誌刊載「高效基因滋養導入」美容課程廣告,其廣告內容宣稱「……『高效基因滋養導入』SPA療程,添加高效玻尿酸、大豆微蛋白成分,能大量補充肌膚水分與刺激細胞生長」等語,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宣稱整體予人印象為,參加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所謂「高效基因滋養導入」課程後,可使肌膚獲大量水分補充與刺激肌膚細胞生長,進而達到延緩老化之保養功效,惟案關宣稱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來函表示係涉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且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亦無法就案關宣稱提出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資料佐證,核其行為足以引致交易相對人就參加案關美容課程所獲之效果生有誤認之虞,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回應編號:10432 發表對:10432 回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佈101年第1季美妝用品店、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夜市等,市售美白化菻~抽驗結果,10件產品中有2件「美白嫩白霜」、「美白收斂滋養霜」標示不全,不符規定,分別為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以及未標示用法,涉嫌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依法對廠商處1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者在批進貨時應特別注意化菻~外盒包裝或容器要有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與期限等標示。另外經營業者亦不得宣稱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等詞句,違者將依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
化菻~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菻~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菻~,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菻~,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菻~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

化菻~或化菻~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菻~或化菻~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菻~或化菻~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第1季抽驗市售美白化菻~ 2件標示不完整

美白商品熱銷不分季節,琳瑯滿目的瓶瓶罐罐常讓人眼花撩亂,但民眾選購可要睜大眼睛,以免美白不成還傷了皮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佈今年第1季市售美白化菻~抽驗結果,10件產品中有2件標示不全,涉嫌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依法對廠商處以10萬元以下罰鍰。

白皙柔細的肌膚是女孩子的最愛,甚至有1白遮3醜的說法,坊間業者也推出各類五花八門的相關商品,強力放送美白的神奇效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美妝用品店、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夜市等,共帶回10件美白產品回去抽驗,結果有2件「美白嫩白霜」、「美白收斂滋養霜」的商品不符規定,分別為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以及未標示用法。
衛生局指出,依「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菻~外盒包裝或容器要有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與期限等標示,另外不得宣稱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等詞句,違者將依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購買化菻~時一定要睜大眼睛、辨識清楚,遵守「一不二要」原則,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與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才是最佳的保障。
 

下載 附件檔案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回應編號:10352 發表對:10352 回應 觀看:10352回應共1
北市衛生局100年6至10月查核99家瘦身美容業,其中有18家的定型化契約有缺失和21家業者沒有提供契約,改善期限至12月中將到,若複檢未改善,衛生局就可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或消費者保護法開罰兩萬元至十萬元罰款、公布業者名單。

查核99家瘦身美容業業者中有51家依規定使用衛生署公告的定型化契約,27家使用訂購單、交易憑證等非衛生署版本的契約,另有21家業者沒有提供契約。

51家使用衛生署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瘦身美容業業者中,有18家契約有缺失,包括促銷特價商品卻不開放退貨,僅開放退課程但不退產品,重要條款沒有提供消費者簽名的確認機制,沒有提供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簽名確認的機制,契約內容有缺失的業者必須將修正的契約書送衛生局備查,若未改善可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開罰兩萬元至十萬元。。

21家沒有提供契約瘦身美容業,現行瘦身美容業相關法令雖未規範未使用契約的業者,但業者未提供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保法規定,若限期未改善,可處兩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回應編號:3969 發表對:3969 回應 觀看:3969回應共14
顧客給我們機會介紹和表現,除考慮顧客意願外,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把握機會發自內心把最好的商品或服務建議給顧客,唯有如此顧客感受到滿意的服務,才會再度蒞臨。
建議性銷售可達成三個成效之一:
一.為提高營業額可建議顧客點單價高的產品
二.為增加營業利潤可建議顧客點高利潤產品
三.為減少損耗可建議顧客點流動率低之產品
建議性銷售要用很真誠方式向顧客建議,如這是我們賣最好的產品,值得你品嚐看看。
回應編號:10310 發表對:10310 回應 觀看:10310回應共1
藥妝店營業場所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陳列方式應盡量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認知所選購為藥品或食品,另販售指示用藥(藥品標示: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下使用)時亦應嚴格控管,藥師不在場不得由店員任意賣出指示用藥,違者將依本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6萬元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
 

藥妝店食品藥品化妝品雜混陳列消費者看不清

滿街林立的藥妝店賣藥賣妝又賣食品,消費者購買時能夠清楚分辨所買的是食品?藥品?還是化妝品?買的安不安全,用的安不安心。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接獲民眾檢舉在國內知名連鎖藥妝店購買化妝品回家塗抹後,竟引發皮膚不適反應。消保官前往調查結果發現,國內三大藥妝店都將食品、化妝品及藥品任意擺設,一般喉糖與藥用喉糖、孕婦用補品與孕婦用藥品、一般除痘化妝品與治療痘瘡之藥用皮膚塗劑均併排陳列,消費者選購時極易混淆,誤食誤用之下即有害健康;再加上藥妝店藥師在勤比率偏低(稽查府轄14家藥妝店,僅2家有藥師在場,藥師在場值勤比率不到15%)而藥妝店販售指示用藥(藥品標示: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下使用)時又都未嚴格控管,消費者隨時可於藥師不在場即由店員任意賣出指示用藥,當服用或使用之後自會危害身體與健康。

對於業者上述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之行為,消保官已要求業者應立即改善落實藥師必須在販售指示用藥之現場,教導購買藥品之消費者相關用藥安全事項。對於營業場所陳列與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之方式,本府消保官亦限期業者應立即改善本府境內各藥妝店之陳設,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認知所選購為藥品或食品,以免在無藥師協助下誤購藥品服用或使用後造成傷害,否則將依本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6萬元之罰鍰。
 

藥妝店營業場所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陳列方式應盡量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認知所選購為藥品或食品,另販售指示用藥(藥品標示: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下使用)時亦應嚴格控管,藥師不在場不得由店員任意賣出指示用藥,違者將依本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6萬元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
 

藥妝店食品藥品化妝品雜混陳列消費者看不清

滿街林立的藥妝店賣藥賣妝又賣食品,消費者購買時能夠清楚分辨所買的是食品?藥品?還是化妝品?買的安不安全,用的安不安心。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接獲民眾檢舉在國內知名連鎖藥妝店購買化妝品回家塗抹後,竟引發皮膚不適反應。消保官前往調查結果發現,國內三大藥妝店都將食品、化妝品及藥品任意擺設,一般喉糖與藥用喉糖、孕婦用補品與孕婦用藥品、一般除痘化妝品與治療痘瘡之藥用皮膚塗劑均併排陳列,消費者選購時極易混淆,誤食誤用之下即有害健康;再加上藥妝店藥師在勤比率偏低(稽查府轄14家藥妝店,僅2家有藥師在場,藥師在場值勤比率不到15%)而藥妝店販售指示用藥(藥品標示: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下使用)時又都未嚴格控管,消費者隨時可於藥師不在場即由店員任意賣出指示用藥,當服用或使用之後自會危害身體與健康。

對於業者上述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之行為,消保官已要求業者應立即改善落實藥師必須在販售指示用藥之現場,教導購買藥品之消費者相關用藥安全事項。對於營業場所陳列與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之方式,本府消保官亦限期業者應立即改善本府境內各藥妝店之陳設,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認知所選購為藥品或食品,以免在無藥師協助下誤購藥品服用或使用後造成傷害,否則將依本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6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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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月至12月辦理「醫療、藥物、化菻~及食品違規廣告監控計畫」,監控電視、電台廣告共14,076則,其中859件涉及違規,分析違規廣告監控數據發現產品型態,以食品514件佔59.8%為首,化菻~158件佔18.4%次之;100年全年,衛生機關處分違規藥物、化菻~及食品廣告共7,894件,罰鍰金額高達新台幣18,905.6萬元。

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合作下,廣告違規率業由99年1月之13.9%,降至100年12月之4.95 %,未來衛生機關仍將持續努力,加強查緝違規廣告。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新聞稿

食品藥物管理局將持續監控,強力掃蕩違規廣告

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1月至12月辦理「醫療、藥物、化菻~及食品違規廣告監控計畫」,監控電視、電台廣告共14,076則,其中859件涉及違規,違規次數排名前5名之名單為: 健康新胺、黃金牛蒡、股立補、高基能好顧醇、宮妍漢方美身法(中藥),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民眾,切勿聽信誇大不實或宣稱具有療效之廣告,以免破財傷身。

分析違規廣告監控數據發現:產品型態,以食品514件佔59.8%為首,化菻~158件佔18.4%次之;宣稱效能類型又以「減肥瘦身」、「美膚美容」、「心臟循環」功效分據前3名,上開查獲涉及違規之廣告,目前皆已交由地方衛生局依法查處。另統計,100年全年,衛生機關處分違規藥物、化菻~及食品廣告共7,894件,罰鍰金額高達新台幣18,905.6萬元。

依食品藥物管理局統計資料顯示:電視涉違規廣告之商品以「健康新胺」查獲52次居首,「黃金牛蒡」查獲39次次之;電台涉違規廣告商品「3號維他肝」及「血力旺」各查獲7次最多,「靈菇精」查獲6次居次。是類廣告除由衛生機關處分違規廣告之託播業者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協助進行行政指導,以促使違規廣告儘速停播。

在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合作下,廣告違規率業由99年1月之13.9%,降至100年12月之4.95 %,未來衛生機關仍將持續努力,加強查緝違規廣告,課予違規業者合於利益之處分,此外,亦再次呼籲民眾,凡是廣告內容太神奇、太吸引人的,都需要提高警覺,食品藥物管理局並歡迎民眾善用0800-285-000檢舉專線,協助衛生單位監聽及檢舉疑似違規之醫藥食品廣告,共同打擊違規廣告,淨化視聽空間,保障國人就醫、用藥、美容、飲食之健康及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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