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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與「環島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環島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決議環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與「環島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環島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公平會復表示,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且有意加盟者實難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悉充分完整的交易資訊,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及「環島粉圓」加盟過程,未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加盟創業者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應知法律加盟開店創業者在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依據公平會88年訂定加盟處理原則,加盟總部須書面提供加盟開店創業者下列資訊(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及給予加盟開店創業者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合約前及加盟合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八)加盟合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合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3家合計50萬元。 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倘若加盟業主未揭露該加盟重要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
回應編號:17345 | 發表對:17345 回應 | ||||||
合約是為了保障加盟主和加盟總部的權益,並以誠信簽屬,很常看到雖然合約是這樣寫,但是卻不按照合約內容走,加盟總部和加盟主也傷腦筋。是否可提供加盟問與答並依行業類別歸類,加盟總部可以自行在合約內容依自已的行業類別新增條款,謝謝。 |
回應編號:17344 | 發表對:17344 回應 | ||||||
您好:對於創業加盟,有想加盟的念頭,但第一:現今加盟費用的開價都過高,第二:不能確保是否可以永續經營,第三:現今社會原物料價格高,問題又多,人事資源也不易取得。 |
回應編號:17342 | 發表對:17342 回應 | ||||||
加盟連鎖體系,在景氣差大環境不利下,營收要提升,不僅要垂直整合從節省採購成本、費用等方面,減少不必要的開銷,不該花的不花,降低成本以增加競爭力外,還要水平整合把重點放在賺取管理財上。 管理一二家店賺的是機會財,開放加盟發展加盟連鎖體系後則要靠有效的管理,賺的是管理財而不是機會財。 靠人治在管理,管理一二家直營店應是沒有問題,但同時要管理幾十、上百家店,還靠人治管理,就易發生分身乏術,鞭長莫及下應變速度慢而且問題叢生,然如是靠「標準作業流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 」、 「顧客關係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CRM)」及「銷售資訊系統」運作的加盟連鎖體系,加盟連鎖體系就可靠著穩健強大的「管理機制」,從檢討原料、成本、製作過程、配方、包裝、認證、陳列、價格、配送 、庫存方面著手,將不該浪費的省下;服務品質方面,從檢核專業性、方便性、親切性、舒適性、準確性、精緻化、 速度等方面著手,快速反應市場變化及需求。 譬如「銷售資訊系統」統計顯示出,加盟連鎖體系上午業績遠高於下午,那麼就可針對早上已購買的顧客,提供下午時段折價優待新促銷方案,鼓勵 早上已購買的消費顧客下午時段也來店消費,這不就是透過管理機制來賺取管理財。 以下是 開店商家&加盟連鎖經營管理 相關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餐飲業能迅速拓展營業規模的關鍵原因國內許多知名餐飲加盟連鎖體系能迅速拓展營業規模或者是分店數能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菜單規劃與標準化作業流程(SOP)扮演著一極重要的關鍵決定因素。王品餐飲集團戴勝益亦說過:「餐飲業毛利很高,但很多餐廳會賠錢的關鍵原因,就在於經營管理出了問題」;作業流程標準化,讓王品餐飲集團更有效率。
人性化管理更能驅策出好業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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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328 | 發表對:17328 回應 | ||||||
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加盟合約載明加盟總部和加盟開店創業者間一切權利義務,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譬如大多數加盟合約內都會有一條有關加盟分店要頂轉讓條款約定, 有的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優先購買權條款”,也就是當加盟開店創業者日後要頂讓轉賣加盟分店時,有人出價願意盤頂時,因加盟總部有第一優先購買權,所以加盟者須主動詢問加盟總部是否願用同樣的金額,買回加盟分店的權益。或是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在未經加盟總部書面同意下,任意轉讓加盟店與第三人,視為侵權”也就是必須先經總部同意才可轉讓,以上這些合約約定看似合理,但加盟者在簽約前應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要頂讓,這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確定要加盟開什麼樣的店後,應向加盟總部掙取在加盟合約頂轉讓條款上附上一但書,“優先購買權條款”及“加盟權利的讓售對象必須先經加盟總部同意”,加盟總部應該在幾天期限內回應加盟者,且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同意轉讓,避免日後轉讓不必要的爭議或拖延,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因為無知,不好意思或是一時疏忽就被加盟總部強調「加盟講究一致性,因此加盟合約是一定型化…」或是「先簽約再說」,這種說法說服了,並且注意保存各種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時,不讓自己處於劣勢。 以下是 開店商家&加盟頂轉讓條款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降低簽加盟合約風險的最佳方法通常加盟開店創業者與加盟總部雙方,會簽加盟合約,最能降低簽約風險的方法是在簽定加盟合約前10天,先向加盟總部取得加盟合約和相關資料,謹慎詳細一一瀏覽閱讀加盟合約條款內容,特別是商圈保障條款、契約變更、解約終止和罰款處罰條款等,並要求加盟業者應以書面方式列出加盟要件。另外,加盟開店創業者還應注意合約中是否有「隱藏費用」、「隱藏管理條款」、「隱藏概括條款」、「隱藏進貨條款」等,或是不公平條款運用文字技巧隱藏在加盟合約中。加盟開店創業者若感覺合約內容有條款約定不明或是感覺到契約內容有所疑慮或偏頗於加盟商,即應請教專業人士和有加盟經驗者,千萬不要似懂非懂就簽下加盟合約。 如果對已簽加盟合約書內容,認為有違公平正義合約基礎,或是加盟總部只享權利卻不盡承諾及義務,建議可找當地地方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或是向當地政府的消保官反應,聽聽其意見及看法。 |
回應編號:17326 | 發表對:17326 回應 | ||
乙方得以使用甲方加盟連鎖店的文字或圖形之商標或標章公開營業,應說明清楚使用標的物的規範。若乙方在契約終止期限前欲終止契約時應該對甲方負甚麼樣的責任,也應詳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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