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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與「環島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環島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
    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
    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
    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
    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
    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
    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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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及「環島粉圓」加盟過程資訊未充分揭露違反公平法罰48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決議環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與「環島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環島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公平會復表示,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且有意加盟者實難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悉充分完整的交易資訊,環島公司於招募「福氣啦手作粉圓」及「環島粉圓」加盟過程,未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加盟資訊揭露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加盟創業者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應知法律加盟開店創業者在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依據公平會88年訂定加盟處理原則,加盟總部須書面提供加盟開店創業者下列資訊(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及給予加盟開店創業者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合約前及加盟合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八)加盟合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合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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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丐幫滷味加盟品牌存續期間不實罰5萬
王長發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創立24年」,惟查該公司於96年設立,於93年取得「丐幫滷味」商標權,第1間加盟店於84年加入,無「丐幫滷味」於24年前開始經營之具體事證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對於公司或其加盟品牌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長發公司)招募加盟「丐幫滷味」刊載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故案關廣告宣稱,就其招募加盟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招募加盟刊載榮獲獎牌廣告不實罰5萬

 

 鼎香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鼎香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咔拉脆雞股份有限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香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9月26日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議鼎香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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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未充分揭露加盟資訊3家加盟業主合計罰50萬

中華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3家合計50萬元。

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倘若加盟業主未揭露該加盟重要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回應編號:17345 發表對:17345 回應

Email:netmago1@gmail.com

合約是為了保障加盟主和加盟總部的權益,並以誠信簽屬,很常看到雖然合約是這樣寫,但是卻不按照合約內容走,加盟總部和加盟主也傷腦筋。是否可提供加盟問與答並依行業類別歸類,加盟總部可以自行在合約內容依自已的行業類別新增條款,謝謝。
回應編號:17344 發表對:17344 回應

Email:show0190@yahoo.com.tw

您好:對於創業加盟,有想加盟的念頭,但第一:現今加盟費用的開價都過高,第二:不能確保是否可以永續經營,第三:現今社會原物料價格高,問題又多,人事資源也不易取得。
回應編號:17342 發表對:17342 回應
加盟連鎖體系,在景氣差大環境不利下,營收要提升,不僅要垂直整合從節省採購成本、費用等方面,減少不必要的開銷,不該花的不花,降低成本以增加競爭力外,還要水平整合把重點放在賺取管理財上。

管理一二家店賺的是機會財,開放加盟發展加盟連鎖體系後則要靠有效的管理,賺的是管理財而不是機會財。

靠人治在管理,管理一二家直營店應是沒有問題,但同時要管理幾十、上百家店,還靠人治管理,就易發生分身乏術,鞭長莫及下應變速度慢而且問題叢生,然如是靠「標準作業流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 顧客關係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CRM)」及「銷售資訊系統」運作的加盟連鎖體系加盟連鎖體系就可靠著穩健強大的「管理機制」,從檢討原料、成本、製作過程、配方、包裝、認證、陳列、價格、配送 、庫存方面著手,將不該浪費的省下;服務品質方面,從檢核專業性、方便性、親切性、舒適性、準確性、精緻化、 速度等方面著手,快速反應市場變化及需求。

譬如「銷售資訊系統」統計顯示出,加盟連鎖體系上午業績遠高於下午,那麼就可針對早上已購買的顧客,提供下午時段折價優待新促銷方案,鼓勵 早上已購買的消費顧客下午時段也來店消費,這不就是透過管理機制來賺取管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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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開店商家&加盟連鎖經營管理 相關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餐飲業能迅速拓展營業規模的關鍵原因

國內許多知名餐飲加盟連鎖體系能迅速拓展營業規模或者是分店數能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菜單規劃標準化作業流程(SOP)扮演著一極重要的關鍵決定因素。王品餐飲集團戴勝益亦說過:「餐飲業毛利很高,但很多餐廳會賠錢的關鍵原因,就在於經營管理出了問題」;作業流程標準化,讓王品餐飲集團更有效率。

餐飲業所牽涉工作內容包括外場服務作業、廚房製作流程,層面廣且繁瑣,需求也不一,開店商家要將作業流程標準化,確實不易,然一旦讓操作流程精簡標準化,不僅製作過程中的變數亦將會跟著減少,就可達到縮短製作時間,提昇經營效率的目的;而且標準化作業流程(SOP)更是開店商家擴展營業規模(特別是企圖發展成加盟連鎖體系)保障自己經營knowhow最重要的關鍵所在,因此訂定標準化作業流程(SOP)開店商家(特別是企圖發展成加盟連鎖體系)不可忽略的工作重點。

餐飲業從客人一踏進店面開始,內場、外場顧客服務、外送、外帶所有服務流程,到客人用完餐付帳離開,都可訂定標準化作業流程(SOP),讓每一員工在標準化作業流程(SOP)內,都有一定的作業標準依循與操作規範準則。例如從事餐飲業業者可學習王品餐飲集團菜單作法,把菜式簡化、價格單一,省掉不必要的備料及簡化程序,如此從客人點菜、製作出菜、到結帳離開的流程,就可在最有效率的情況下運作。另再依簡化的菜單內容,將所有所需食材,製做餐點作業每一過程,都以定時定量定溫的數據方式來操作,如此就可讓每一員工依標準化作業流程(SOP)規範作業,使所生產產品品質達到穩定一致兼具美味。

控管服務品質加盟連鎖評分制度效果奇佳

有一知名加盟連鎖體系,為控管所有加盟連鎖店的服務品質,維持在一定水平以上,除一開始嚴格慎選加盟者外,還針對已加盟經營分店推出加盟連鎖評分制度,把所有加盟連鎖分店依據服務品質、抽查成績,分成A、B、C三等級,其中C級屬於不及格。

在每季公開所有加盟連鎖評分成績,讓加盟業主們彼此相互砥礪競爭,對於服務品質不佳,又屢勸不聽的加盟分店伙伴,甚至終止雙方加盟合約合作關係。 因為如果加盟總公司不果斷處理屬於C級不及格的加盟連鎖分店,消費者絕不可能一再容忍,同一加盟連鎖品牌但卻有參差不齊的服務,絕對會影響整個加盟品牌的印象和拖累所有辛苦用心經營的加盟業者,這樣對無辜受牽連的其他加盟連鎖店是不公平且是無法交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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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體系如何維持商品和服務品質穩定及一致性

開店服務業,雜事多、例行多且重複性相當高,加盟總部為維持服務品質及一致性,對加盟門市分店的要求就要設有一制度且要嚴格去執行,因此除提供員工標準作業手冊程序,讓每一員工只要按表操做,就能很快學會每個工作流程,讓店面營運正常運作外,還要對加盟門市分店現場狀況和員工行為舉止,設一稽核監控制度,以防因乏味而產生的鬆懈。

例如,門市職員的設備操作程序,服裝儀表行為舉止到歡迎詞、歡送詞、介紹推薦結帳時的面銷話術互動技巧,全部是按加盟總部統一規定,所提供員工標準作業手冊程序外,稽核人員若抓到加盟門市不按員工標準作業手冊程序運作,加盟主就得罰款,嚴重者取銷其加盟資格,這稽核監控制度就會讓加盟開店創業者要求員工確實按加盟總部規定員工標準作業手冊程序去執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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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管理更能驅策出好業積

開店創業經營店面管理過程中,人不是神,都會有犯錯的時候,雖然很多情況都是小事變大事、個體誘發群體,但只要初次犯錯且情節不嚴重者,開店商家老闆就應給予員工改過的機會,特別是經營加盟連鎖型態事業者,有時這種人性化較柔性的管理方式會在無形中驅策員工增取好表現的正面作用,間接地達到增效補償的效果。

經營店面管理過程中,以往採斯巴達式的制度化管理方式,或許是一種無往不利的成功管理模式,但現今對年輕而言,可能就少了一點人性化和柔性化,特別是經營加盟連鎖型態事業,更是要注意經營管理加盟連鎖分店過程中的人性化和柔性化,整個加盟連鎖體系才有機會發揮團結合而對外的力量。

人性化的管理,其實是一種務實、靈活有彈性的管理模式,譬如,已有開店商家老闆在管理員工手冊上,就明明白白約定寫著有些管理條款首次違紀不會罰款,但在一段時期內,若再犯則連首次一併處罰的管理模式。其具體執行作法,第一次初違犯管理制度,只開警告單,不真正開單罰款,僅僅是警告你,但如果再次違反同樣管理條款,則會兩次一併執行處罰,這就是一種較尊重人性、尊重人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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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加盟合約載明加盟總部和加盟開店創業者間一切權利義務,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譬如大多數加盟合約內都會有一條有關加盟分店要頂轉讓條款約定, 有的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優先購買權條款”,也就是當加盟開店創業者日後要頂讓轉賣加盟分店時,有人出價願意盤頂時,因加盟總部有第一優先購買權,所以加盟者須主動詢問加盟總部是否願用同樣的金額,買回加盟分店的權益。或是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在未經加盟總部書面同意下,任意轉讓加盟店與第三人,視為侵權”也就是必須先經總部同意才可轉讓,以上這些合約約定看似合理,但加盟者在簽約前應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要頂讓,這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確定要加盟開什麼樣的店後,應向加盟總部掙取在加盟合約頂轉讓條款上附上一但書,“優先購買權條款”及“加盟權利的讓售對象必須先經加盟總部同意”,加盟總部應該在幾天期限內回應加盟者,且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同意轉讓,避免日後轉讓不必要的爭議或拖延,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因為無知,不好意思或是一時疏忽就被加盟總部強調「加盟講究一致性,因此加盟合約是一定型化…」或是「先簽約再說」,這種說法說服了,並且注意保存各種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時,不讓自己處於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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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開店商家&加盟頂轉讓條款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擅自轉讓加盟店易引發商標侵權糾紛

不經加盟總部商標授權人或單位同意,擅自轉讓加盟店易引發商標侵權糾紛。一般加盟合約內都會有一禁止轉讓條款,加盟者將商標及使用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經營,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加盟合約內也常會有一優先購買權條款,當加盟主想轉賣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利時,有人出價願意頂下時,原則上加盟者須詢問尊重加盟總部,加盟總部可用同樣的條件優先買回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的權益。

禁止轉讓條款和優先購買權條款多少會影響頂店者的頂讓店面意願,所以在決定要盤讓後,不妨以書面要求加盟總部在限定期間內表態,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或拖延。

為預防日後轉讓所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加盟合約內容最好在禁止轉讓條款上附上一但書,加盟權利的讓售對象必須先經總部同意,然加盟總部應該在幾天期限內回應加盟者,且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同意轉讓,避免日後轉讓不必要的爭議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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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加盟合約五花大綁

有些加盟連鎖體系為了招攬開店創業者加盟無所不用其極,特別是在創業加盟展上加盟業者更是使盡所有招數,就是要逼你加盟開店創業者就範簽加盟合約,有的會呼巄你說加盟合約這是公司制式版本, 那麼多人簽了都沒事,現在簽享有特別優惠,你就放一百個心趕快簽。但只要你一簽加盟合約,等你發覺不對勁時,就算找律師來作用也不大,因為已經被加盟合約條款內容五花大綁了。

加盟開店創業自己不多小心謹慎一點的話,簽了加盟合約到時也只能任人宰割,就算打起官司來,法官是只認字不認人,這種定型化契約,內容大多是有利於撰寫方加盟總部的。 但加盟開店創業要有一法律觀念定型化契約,是在雙方皆同意狀況下所簽屬的契約,並非全都不能改,且有審閱權是不需急著簽字,因此可在審慎仔細揣摩內容條款後,要求加盟總部增加有利於己或是較公平的條款在加盟合約內。

降低簽加盟合約風險的最佳方法

通常加盟開店創業者加盟總部雙方,會簽加盟合約,最能降低簽約風險的方法是在簽定加盟合約前10天,先向加盟總部取得加盟合約和相關資料,謹慎詳細一一瀏覽閱讀加盟合約條款內容,特別是商圈保障條款、契約變更、解約終止和罰款處罰條款等,並要求加盟業者應以書面方式列出加盟要件。

另外,加盟開店創業者還應注意合約中是否有「隱藏費用」、「隱藏管理條款」、「隱藏概括條款」、「隱藏進貨條款」等,或是不公平條款運用文字技巧隱藏在加盟合約中。加盟開店創業者若感覺合約內容有條款約定不明或是感覺到契約內容有所疑慮或偏頗於加盟商,即應請教專業人士和有加盟經驗者,千萬不要似懂非懂就簽下加盟合約

如果對已簽加盟合約書內容,認為有違公平正義合約基礎,或是加盟總部只享權利卻不盡承諾及義務,建議可找當地地方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或是向當地政府的消保官反應,聽聽其意見及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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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carriewang0824@gmail.com

乙方得以使用甲方加盟連鎖店的文字或圖形之商標或標章公開營業,應說明清楚使用標的物的規範。若乙方在契約終止期限前欲終止契約時應該對甲方負甚麼樣的責任,也應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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