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攤開店做生意佔用騎樓營業導致意外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名婦人,因誤催機車油門,機車暴衝,扯斷騎樓擺攤攤商瓦斯管線,引發火災,造成近200萬元損失,法院判攤商和婦人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攤商、開店做生意業者,若違規佔用公共空間騎樓、人行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其攤架得沒入;另業者非法佔用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也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82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若勸阻不聽還可連續開罰。
因此法院判例,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違規佔用騎樓或人行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除了妨礙行人權益,會遭警方開單外,若導致危險或意外發生,佔用騎樓或人行道業者還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 修正】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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