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尚未依法成立之協會名義公平會開罰20萬
春O有限公司假借尚未依法成立之「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名義,宣稱係為配合政府機關推廣國民健康等不實訊息藉以推銷商品,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5月13日
經公平會調查,春O公司自承所發送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健康職場計畫促進宣導函」及「107年度職場健康計畫」宣導資料為該公司所製作並寄送予事業單位,且該公司負責人等所發起設立之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尚未成立。春O公司在對事業的電訪中及宣導函中,隱匿該公司實為銷售商品之業者,再加上宣導函第4點載明「此為配合國民健康署推廣專案宣導,屬公益性質,無須費用」,其行為目的顯係為使人將其誤認為公益團體配合政府機關所為之宣導活動,進而同意其派員至事業單位內宣傳,實有假借受託辦理公益宣導名義實則銷售商品之故意。
經公平會調查,春O公司電訪員多次以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名義,且宣稱配合國健署等語要求同意入廠宣導,甚至有事業單位因而向國健署查證。另春O公司亦自承以公司名義推銷商品之銷售狀況不佳,因而仿效以前於中國大陸之銷售模式,利用經過官方認證的協會名義召開說明會的方式推銷商品,故春O公司假借尚未依法成立之「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名義,宣稱其係配合政府機關推廣國民健康等藉以推銷商品,使得該等潛在交易相對人誤以為係配合政府機關而同意其入廠宣導並進而推銷產品,屬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之欺罔行為。
春O公司自銷售「水素」期間約一年多來,多次以此宣導方式不當推銷商品之頻率甚高,藉以招徠交易機會,且推銷商品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應認其行為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核其整體銷售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88次委員會議決議,春O有限公司假借尚未依法成立之「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名義,宣稱係為配合政府機關推廣國民健康等不實訊息藉以推銷商品,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勿假藉經過官方認證的協會名義召開說明會的方式推銷商品,或是假藉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或者簡簡訊,以免有觸犯刑法第三百十三條之妨害信用罪,為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然條文中所謂「信用」,乃專指具有「經濟上利益」者為限,一般信用並不包含在內。若不適用刑法,被害人亦可主張民法侵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八四條)、名譽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一九五條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