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分店跑貨向加盟合約約定外的廠商叫貨法院會如何判決
供貨是加盟總部主要營收來源之一, 地下或小型供貨商, 在免開發票與不重品質下, 競價上當然較有優勢,因此有些加盟者也會基於降低成本考量,
慢慢的將原物料都改由其他較便宜的通路來提供, 造成加盟店私下跑貨狀況發生。
然大部分加盟總部所制定的加盟合約內都會有類似進貨條款內容:「加盟分店(加盟分店(乙方))營業所需貨料等均一概由總部或總部所指定之廠商供應,加盟分店(乙方)若有違反前開約定者,加盟分店(乙方)需賠償總部
元」或者類似違約條款內容:「加盟分店(乙方)如有違約情事,以致損害總部權益時,總部得有權終止本合約,並有權要求加盟分店(乙方)賠償總部任何及衍生的損失,且總部因涉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加盟分店(乙方)負責,絕無異議。」。
加盟分店雖可抗辯,加盟合約是定型化契約,合約內容有失公平,他們就像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盼法院可宣告加盟合約款無效,但以法院判決實務上,大部分的法院判決的重點會是在,合約內容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行為規範,及加盟業者是否利用此加盟合致使加盟店負擔過重,有沒有顯失公平及加盟業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規定之嫌。
因此總部透過統一訂貨叫貨,以維持原料及所有分店的產品品質都能達到一定之水準,建立品牌統一形象的進貨條款,屬於加盟合約之特性,並無顯失公平之處,且從連鎖管理角度來看,分店增加,加盟總部就可採集中採購透過以量制價方式,低進貨成本,讓整個加盟體系降取得更便宜的原物料,並也因此可降低商品的售價,增加競爭力,加盟店家的指控或抗辯,恐怕是無效的。
相對,如果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濫用加盟店對其依賴關係所形成之相對優勢地位,為下列顯失公平之行為,那就另當別論。
(一)同樣是加盟分店,同樣商品、原料,無正當理由下,竟然有不同的價格、交易條件。
(二)無正當理由下,禁止加盟店退貨。
(三)無正當理由下,強制加盟店一定要採購多少數量之商品、原物料,而該數量又有超過必要存貨數量。
(四)要購買某商品時,無正當理由要求下,強迫加盟分店一定要搭配購買其他商品。
因此,大部分向加盟合約約定外的廠商叫貨,如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無濫用加盟店對其依賴關係所形成之相對優勢地位,以目前法院判決案例下,加盟店家的指控或抗辯,恐怕是無效居多,也就是說加盟店如向契約約定以外之廠商訂貨叫貨,依照上開大部分的加盟合約約定而言,將會面臨有違約及被求償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及會被總部依違約取消授權終止加盟合約之下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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