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提侵佔、強制罪處理經驗
我有一房客遺留雜物在屋內處理經驗,供大家參考。
租約到期房客遺留雜物經過一個多月才和我(房東)要,我要他先繳清所有欠費,才可進屋拿東西,結果房客提告刑事侵佔、強制罪,雙方在調解不成下,警察只好給房客報案三聯單,進入刑事流程。
此案詢問律師,律師打包票會不起訴,否則會退諮詢費。強制罪要件,需符合強暴脅迫手段,並強迫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的故意,若對方已放棄或已失去該權利,未符要件情況下是無法成立。
租約未解除(租約未到期、到期前未表達不續約而變不定期租約),不得妨害房客使用、出入房屋及其附帶權利,否則可能會觸犯刑法強制罪。租約已解除(雙方同意到期不續、雙方另做解除契約的約定),並在契約中有約定可任意拋棄滯留物品、換鎖或斷水電,則該行為不違刑事侵佔、強制罪法,但應給予房客適當遷移及處分時間。
最後收到地檢的不起訴書,歸納其重點: 1.
依不定期租約後續簽署的終止租賃合約的協議,在終止合約後進行換鎖及限制門禁卡是不違法的,因對方己無其權利,沒有妨礙行使權利的情況或意圖,故強制無法成立。 2.
若有持續提醒催告對方取回滯留物且達一段期間,對方不領回滯留物,依合約履行廢棄、拋棄不違法,因己證明無侵佔的情況或意圖,故侵佔罪無法成立。
房客在關鍵證據和證詞上有捏造,因此我(房東)提誣告且民事全部提起追償,勝訴。
另外,房客遺留雜物不走,此種案件報警驅離,警察難以介入租屋糾紛,報警做法非常有限。拆電錶,或者是請水電行向台電申請施工來暫停供電(不用拆錶),但台電基本上租客簽切結書後,就會復電,斷電做法也是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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