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刪除變更電腦紀錄涉妨害電腦使用罪
有離職或在職員工因對公司不滿或不服公司做法,故意或無故去計刪除或變更公司電腦紀錄,即構成刑法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公司若查出離職或在職員工在沒有正當理由,且未經有合法權限人的同意,進入公司或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IP是屬於該員工的位置,
該員工即有一定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人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就上開事項做出合理答辯,釐清是否有遭人刻意設局栽贓等,否則可能遭到檢方起訴。
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構成本罪,其侵入行為須屬於該條所規定的三種入侵行為之一,
一、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二、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
三、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如以其他手段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則不構成本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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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因此若有員工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經有合法權限之人的同意,而進入公司或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便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無須入侵他人電腦的結果,造成公眾或他人的實際損害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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