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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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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相關法律條文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八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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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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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7500

學習教材業者常引起消費申訴的銷售招術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消保官)於105年共受理31件學習教材退費申訴,特會同經濟發展局人員針對轄內3家學習教材公司進行定型化契約及廣告查核,並未發現違法情事。

現學習教材業者使用的銷售招術常引起的消費申訴有,業者標榜買教材附送到府指導,但消費者體驗到只是教導如何使用學習教材軟、硬體,並非送家教;業者標榜所謂分期付款,消費者體驗到是小額信用貸款且業者將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消費者要求提前解約退費還須支付資融公司違約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補教業特別是學習教材業者,應依法提供7天以上之猶豫期,且最好提供免費體驗課程。另學習教材銷售業者可增加教材可分每學年(期)購買選項,讓消費者可更多元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案,銷售人員於推銷學習教材時, 應向消費者說清楚且確認消費者瞭解雙方權利義務,以減少日後消費爭議。


回應主題: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7499

補教師資與實際不符須退還學費

專辦高普考補習的高O教育機構,被3名學生提告廣告中宣稱有「博士學、碩士位」的師資教課,被人檢舉掛羊頭賣狗肉一案,台灣高等法院於100年3月判決高O教育機構敗訴,要退還學費,全案定讞。

提告的學生認為,廣告中宣稱有「博士學、碩士位」的師資教課,上了幾堂課後卻發現,實際補習班教師的資歷與廣告相差太大,因此不再去上課,要求全額退費。

高O教育機構認為,依據雙方簽訂契約內容,學生連續曠課,已視為修畢全部課程,另契約中也有提及學生只要一上課,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另補習班所聘請任課師資,一門課並非只聘請一位老師,廣告上的教師名單是「僅供參考」,因此即使與實際授課師資不符,也不構成詐欺。

高等法院於100年3月判決,高O未辦理營業登記於法不合,消費者是因信賴補習班廣告而簽訂契約,廣告也應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其所印製廣告宣傳單和師資等項內容與事實不符,經營者應對廣告內容負責,因此判決補習班敗訴,判決應各退費五萬多元給三名學生定讞。


回應主題: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7498

補習費最高退七成五

很多學生參加各種補習班和才藝教室,有的根本還沒開始上課就後悔想退費,有的上了一半認為與預期不符想退費,讓補教業者、學生家長及學生糾紛不斷。補教業者、學生家長及學生應怎麼處理才能各自維護自身權益。
教育部在民國八十八年公布實施「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授權地方政府自訂補習班管理規則。91年8月13日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學生以後最多可退回總額七成五,可讓補教業者、學生家長及學生有所判斷依據。

通過「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台北市補習班收取訂金上限為總額的二成五。也就是說,學生到補習班報名繳費註冊後,因故離班者,若在開課前,未上任何一堂課,應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和實習材料費之七成五。至於學生上課後想離班退費,標準為上課未逾當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半數費用,上課超過三分之一,當期全數費用可不予退還。


回應主題: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4394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消基會於99年9月9日-9月16日間,分別以電訪與實際走訪的方式洽詢了台北市12家補習班業者,鎖定各大補習班業者,針對師資退費、繳費分期進行抽查發現,

師資進行抽查發現,台北市12家補習班業者當中,僅有一家有列出師資的學經歷,公布師資陣容,其他11家補習班皆未多著墨。

退費抽查發現,退費規定差異大,同樣身為消費者,享不同權利, 五成六的縣市,開課日前兩個月退費九成,退費最有利消費者的縣市前三名,分別為為金門縣、桃園縣與台北縣;最不利的前三名則是連江縣、基隆市與台中縣;辦理退費手續,多久可以拿回費用?全台僅有桃園縣與台中市明文規定補習班需七日內退費,其餘23縣市皆無特別規定。

繳費分期進行抽查發現,分期方式說不清?消費者需睜大眼睛,再以台北市12家補習班為例,有10家提供分期付款的服務。

 

以下新聞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這陣子「補教人生」的肥皂劇熱烈上演,男女主角愛的難分難捨之餘,經歷、學歷也被拿出來大做文章。貴為補教名師,何以捲進狗仔爭相追逐的行列?若以消費者立場來看,補習班的師資皆採匿名制度,上網搜尋,名師的過往猶如雲煙,只剩下補習班自吹自擂的宣傳用語。消費者想要找到名符其實的專業老師,全得靠運氣。

倘若運氣欠佳,師資不合預期?課程規劃不當?或是另有規劃需要中斷補習課程?目前全台各縣市政府規定,只要超過課程日期三分之一,全數無法退費。各縣市補教法規如此管制,補習班業者也依法行事,但是,補習班退費糾紛仍然層出不窮。

消基會於99年9月9日-9月16日間,分別以電訪與實際走訪的方式洽詢了台北市12家補習班業者,同時也針對各縣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進行調查,發現即便補習班業者皆符合法令規範,卻不一定能兼顧消費者權益。

調查樣本(詳見附表)

根據各縣市法規委員會所提供之「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收費與退費相關辦法。
消基會此次鎖定台北市各大補習班業者,共調查12個樣本,分別為編號1號「夏朵文理補習班」、編號2號「啟迪文理補習班」、編號3號「儒林文理補習班」、編號4號「國家補習班」、編號5號「大衛美語」、編號6號「地球村美日語」、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編號8號「科見美語」、編號9號「時代國際英日語中心」、編號10號「學承電腦」、編號11號「聯成電腦」,與編號12號「巨匠電腦」。另外,也實際走訪其中8家補習班業者,分別為編號1號「夏朵文理補習班」、編號4號「國家補習班」、編號5號「大衛美語」、編號6號「地球村美日語」、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編號8號「科見美語」、編號9號「時代國際英日語中心」、編號10號「學承電腦」。

調查結果發現(詳見附表)

一、 補教名師用化名,到底誰在教?
針對12個調查樣本的補習班師資陣容展開調查,發現除了編號4號「國家補習班」有列出師資的學經歷,其他11家補習班皆未多著墨。消基會認為,補習班應列出師資陣容的詳細學經歷,讓消費者能自行對師資進行比較,否則僅靠補習班業者的片面說詞,學生在學習之餘,還得被迫收看補教界肥皂劇。

二、 退費有爭議?不怕依法辦,補習班業者另有辦法

總課程時數怎麼算?優惠活動、保證班最易出問題
單以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而論,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整體來看,升學文理補習班為配合學生上課時間,開課日期明確。但編號3號「儒林文理補習班」表示,學生若中途要插班上課,只要時間點晚於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便無法退費。也就是說,三分之一課程是以補習班為主,而非學員實際的到課時數。
而編號4號「國家補習班」的「國立研究所保證班」,只需繳交第一年一次學費,第二年無須繳交任何費用,第三年起僅需再繳講義費用即可。然而,以社會所來看,比普通課程多出了15,000元以上的金額,能夠退費的三分之ㄧ課程期間卻仍以第一年做計算。
相對於此,電腦補習班等技藝補習班,由於學員多以上班族為主,開課日期通常較為彈性。根據調查人員實際走訪的結果來看,以成人為招收對象的補習班優惠活動、保證班,與提供免費重修的課程最容易出現漏洞。
以編號6號「地球村美日語」的暑期優惠活動為例,加三千元便贈送半年課程,如要在能夠退費狀況下退費,三千元並不會回到消費者手中,原因是優惠活動隸屬特惠商品,不算在學費裡面。也就是說,消費者付費買了一年的課程,總課程時數卻還是以半年來算。
另外,有提供免費重修的編號10號「學承電腦」表示其重修課程可保留,且無限期,學員若有需要退費,會建議學員將課程後延;編號11號「聯成電腦」則將重修課程視為學員權益,不會列入退費範疇。

分期方式說不清?消費者需睜大眼睛

十二家補習班業者,有十家提供分期付款的服務,其中有4家補習班業者表示提供消費者與銀行業者配合的分期繳費方式,分別為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編號10號「學承電腦」、編號11號「聯成電腦」與編號12號「巨匠電腦」。
針對該收費方式的解說,補習班各有一套話術。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對外供稱「可直接到現場申請,不需辦什麼手續」;編號10號「學承電腦」則向調查人員表示該收費方式是小額信貸沒錯,但就如同「就學貸款」一樣,無須感到任何負擔;編號11號「聯成電腦」只提到該收費方式「類似就學貸款」;編號12號「巨匠電腦」則強調此方式「零利率且零手續費」。
據查,若補習班提供消費者的分期方式為小額信貸,若將來有退費糾紛,消費者仍必須按期償還所借款項予銀行,如有逾期繳款情況,將在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留下不良紀錄,影響消費者名譽。

履約保證是什麼?只有一家補習班明確表示有提供
十二個調查樣本中,唯有編號6號「地球村美日語」明確表示有履約保證,另外,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編號11號「聯成電腦」與編號12號「巨匠電腦」則以較迂迴的方式表示有提供契約予消費者,所有的權利問題都已列在契約中。其餘八家補習班則皆表示不清楚履約保證為何。

三、短期補習班退費規定因地制宜,消費者權益存疑

退費規定差異大,同樣身為消費者,應享同等權利
最有利消費者的縣市前三名分別為為金門縣、桃園縣與台北縣。其中金門縣在上課日兩週前都可全額退費,開課日前兩週內則是退費90%,若已開課,在一週內退費尚可拿回70%。至於桃園縣與台北縣,則是能在開課日一個月前,可全額退費,開課日前一個月內,則是可拿回90%的費用,差別在於開課日後五日內,桃園縣可退80%的金額,台北縣則是70%。
另一方面,最不利消費者的前三名則是連江縣、基隆市等,與台中縣。連江縣在開課日前退費,皆只能拿回70%的費用,開課日後最多也只能拿回一半的費用。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雲林縣、南投縣,與宜蘭縣等六個縣市則是並列第二名,只要是開課日前退費,都是拿回九成的費用,開課日後也是最多拿回五成。至於台中縣,則是在開課日後第二天內,能夠拿回七成費用。
參照「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八條,將旅遊開始前的退費比例分為四個級距,消費者愈早通知業者解約,業者可扣除的違約金比例應愈低,但現行各縣市的退費辦法中,仍有許多縣市並沒有規定在開課前,可依通知解約的時間先後而訂出不同的違約金比例。甚至還有業者規定,消費者縱使於開課60天前即要求退費,仍會被扣除費用,難道沒有圖利業者之嫌嗎?
因此消基會呼籲,補習班的退費辦法也應跟進消費者愈早通知解約,扣除的違約金比例應愈低的機制,才算是對消費者公平、合理的處理辦法。 

20個縣市未明定退費項目
消基會對全台25縣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進行瞭解,發現除了基隆市、台中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分別在法規中明列「已繳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約定實際應繳納用總額,包括短期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及其他費用」、「所有已繳費用」,其他20縣市皆以「約定繳納費用」或「已繳費用」,如此規定容易日補習班業者從中做文章,擅自將學費與其他費用做分割,有損消費者權益。

辦理退費手續,多久可以拿回費用?僅2縣市有規定
即便消費者確實可以辦理退費,補習班業者卻容易以「退費須走程序」為由,讓消費者等上好一陣子。於此,全台灣僅有桃園縣與台中市明文規定補習班需七日內退費,其餘23縣市皆無特別規定。

可全額退費期限距離實際開課日過長,應縮減
若同樣以開課日前兩週內退費,可退費的金額最高剩90%,最低則為70%,如此一來,除非消費者能及早安排自己一個月後的行程規劃,否則全額退費的存在,形同虛設。

消基會呼籲

1.開課日前及開課日三日內,除業者已明確支出的行政費用外,應可全額退費。
2.開課日後,應賦予消費者至少三次的試聽機會,並應照學員實際到班日期後按比例退費,惟業者可收取違約金。
3.開課日以學員到課時間為基準。


一、各縣市短期補習班退費規定應更加周全、詳細。
儘管短期補習班退費規定之研訂,原屬地方自治事項,然而為避免補習班業者與消費者之間對於退費規定的認知有所差異,各縣市應重新審視既有之退費條款,以防不肖補習班業者鑽其法令漏洞。

二、各大補習班業者應列明退費規定,並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一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又據該法施行細則之第14條: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即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依法推定為顯失公平。
今年9月中旬,補習班林立的台北火車站前,驚傳正學補習班惡性倒閉的事件,不僅上百位的員工已3個月沒有領到薪水,更糟的是,6月間該補習班才向120位學生收取近200萬元的學費,業者卻說虧損了480萬!領不到薪水的員工還可以告上勞工局,但繳了錢卻沒課可上的學生,該如何是好?可見履約保證的重要性了!
因此消基會呼籲,補習班業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退費規定及其細項,若使用小額信貸作為分期方式,也應列為主動告知項目,以保障消費者權利。另外,業者需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以讓消費者安心學習。

三、教育部已頒布「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有關退費部分,約定「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根據消基會調查的現況可以發現,各縣市的退費辦法不但莫衷一是、標準不一,其內容對消費者亦不公平,因此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加強督導並修訂相關管理規範,以維護家長與學生的權益。


以上新聞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回應主題: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1575

補教業者逕自併班消費者依法可要求退費且加賠10%

有補習業者以名師知名度來做招生廣告,上課時卻不是名師而是另更換師資或採取併班調課上課,消保會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訂定契約規範。 

補教業者逕自併班,消費者可依消保會班契約規範要求退費,同時還可向業者要求加賠10%,或者是師資或上課時數變動更換超過1/3,補教業者不僅要全額退費外,補習班還需另加賠償30%給消費者。

 

回應主題: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1489

補習班拿舊法令辦退費退費90%變75%大部份人都被矇混過去了

不久前在xx補習班打工當櫃檯,有一學生和家長同來問已經繳了下學習補習費,現不想補了想退費,不知可退多少?

補習班的主任剛開始一直勸說讓學生續補習,但對方不為所動,堅持退費,補習班主任見對方堅持就說依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退你75%學費,學生和家長說好,辦好退費。

隔一周後這位家長又過來說:主任依規定應退90%以上才對,主任開始還拿法條給家長看是退75%沒錯,然而那家長也不是省油的燈有備而來拿出95年9月11日開始實施的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主任只好說我去查證一下,再隔10幾分鐘出來就對那家長說他不知法令已修改,趕緊補發退費與該家長。

各位看倌你知道嗎,補習班主任拿舊法令辦退費,當然大部份都被矇混過去了,有多少學生和家長知道新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的退費規定,就算被人抓包,就好像我們主任做法假裝不知有新法條存在就好,你說補習班是不是很賊。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八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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