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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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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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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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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6426

宣稱「榮獲消基會推薦優良搬家公司」不實公平會處分不罰鍰

福運起重行以「大世界精緻搬家公司」、「福運精緻搬家公司」、「慈濟搬家」及「洪億優質搬家公司」等名義於網頁宣稱「榮獲消基會推薦優良搬家公司」及「中華民國消費者協會推薦為優良搬家公司」, 有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等廣告實際營運主體之福運起重行只取得消費者協會「88年最高榮譽全國消費精英獎」證書;且所獲消費者協會該證書距今已有15年,而據消費者協會表示,該證書有效期限為2年。上開行為易致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知決定,亦對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32次委員會議通過, 福運起重行於網頁宣稱「榮獲消基會推薦優良搬家公司」及「中華民國消費者協會推薦為優良搬家公司」,乃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在DM或 網路宣傳時確保廣告之真實性,若廣告文中有優劣比較或比較表,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須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要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且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若發現有誤刊情事,應就系爭廣告發布道歉聲明,並做一變更為即時調整公告,使消費者能充分獲悉此重要資訊,若DM或網路宣傳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 亦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


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6425

登載「聲明書」內容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洋O行散發及登載於「愛酷族水族寵物月刊」之「台灣洋O行no.1濾材聲明書」內容,有虛偽不實及易引人誤認水族濾材市場上僅洋O行之商品為合法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所宣稱自身水族濾材商品已取得台灣及其他地區多項專利,列出之12項專利證號,僅1項為洋O行負責人之專利;另系爭聲明書宣稱「本公司為目前市場上唯一合法,其他廠商銷售外觀相似之低價產品,除品質與效能無法保證外,使用者更有侵害著作權之虞」,經公平會調查洋O行未針對銷售水族濾材商品進行侵權鑑定或經一審法院判決確有侵權事實,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3次委員會議決議,「洋O行」所散發「台灣洋O行no.1濾材聲明書」中對於自身商品之品質, 認定洋O行此舉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使用行銷用語宣稱唯一、第一、最大、知名,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宣稱 有多少專利、標章認證等語, 亦應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6424

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公平會各罰鍰5萬

森O百貨公司及家O公司於森O購物網銷售「妙煮婦橘子傳說去汙霸」商品廣告,較他廠牌易清除濾網、紗窗、紡織品等所沾附之醬油、油汙、髒汙等快速功效,有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家O公司雖提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案關商品醬油去汙效果之檢測報告,以及案關商品之成分(如羧甲基纖維素鈉等)具有溶解油垢與洗淨效果之功效暨其相關資料,惟據台灣檢驗公司之專業意見,前述檢測報告僅就系爭商品進行醬油去污效果,無與其他廠牌對照之實驗組及未記錄實際去除之時間,且查所提供之成分資料亦無法佐證案關商品具有廣告宣稱之功效。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50次委員會議通過,森O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家O實業有限公司於森O購物網銷售「妙煮婦橘子傳說去汙霸」商品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森O百貨公司及家O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使用行銷用語宣稱唯一、第一、最大、知名,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宣稱有比較功效、多少專利、標章認證等語, 亦應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6423

商品標章認證廣告不實共罰15萬

網O家庭公司於其經營之「線上購物」網站平台,銷售由納新公司所供應之「Wellypower環保節能組合LED燈泡」商品,其廣告內容載列「節能標章」、「德國IF設計大賞」、「red dot design award」、「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金點設計產品認定證書」、「台灣精品獎」、「環保標章」、「UV CUT紫外線濾除圖示」及「ECO 省電80%圖示」等9項標章及圖示,整體廣告內容編排之呈現方式,予人之印象為案關燈泡商品獲有前述各該標章之認證。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本案商品除「德國IF設計大賞」標章外,並未取得「節能標章」等其餘各項標章之認證或證明文件,均與事實不符,且有引人誤認之虞。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網O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納新公司俱為本案廣告主,然皆未善盡各自所應盡之廣告主查證與真實表示義務,均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網O家庭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納新公司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廣告招商活動有提出標章認證,亦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善盡查證與真實表示義務, 若有廣告宣稱功效,就應提出檢測報告等資料佐證,亦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6422

網站宣稱「官方認可的專業資料」不實公平員會罰5萬

復O公司官方網站廣告宣稱「SET Data Recovery是被國際性資料救援設備大廠ACE Laboratory官方所認可的專業資料救援公司」,有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復O公司提供的ACE Laboratory Ltd.(ACE公司)技術支援證書與ACE公司提供之官方證明文件,其文字內容僅說明ACE公司對PC-3000 UDMA產品及PC-3000 Flash SSD Edition產品向復O公司於特定期限內提供技術支援,兩文件內容均未就復O公司為「專業資料救援公司」或其他服務品質提供「認可」;復O公司亦自陳其詳細查閱ACE公司官方網站後,發現ACE公司所有部門並未對資料救援公司提供「認可」或「認證」之服務。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復O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網站廣告宣稱「SET Data Recovery是被國際性資料救援設備大廠ACE Laboratory官方所認可的專業資料救援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處復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若有知名技術公司提供特定期限內技術支援,絕不等同於是提供「認可」或「認證」之服務,另特定期限內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有技術支援,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技術支援圖示或文字標註。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品質之義務與責任,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6421

店數為連鎖店之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0萬

超O公司所屬連鎖品牌早餐店於其網站逕行轉載3則媒體報導,其內容載有「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超O公司於網站刊登前揭3則報導前,並未予查證或檢視其內容是否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且無法提出第三公正單位調查之客觀事證資料予以證明 前揭3則報導,復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連鎖加盟促進會所出刊之報導當時,其所營之「麥味登」品牌連鎖早餐店總店數尚非第一。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日第1130次委員會議通過,超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其所屬連鎖品牌早餐店網站刊登媒體報導,該等報導內容宣稱「全台灣店家數最多、早餐業第一把交椅」、「店數為台灣連鎖早餐店之冠」等語,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於網路或其他公眾得知,逕行轉載媒體報導內容,就該轉載內容仍應善盡廣告主查證與真實表示義務,不得以其內容係屬媒體報導為由,卸其應盡之責。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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