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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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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部分時間工作之勞動權益,勞動部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利勞資雙方有所依循,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會實施專案檢查 ,若查有違法情事將處罰。
法律條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伍、 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 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17 條、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
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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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柒、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12,540 元、13,500 元、15,840 元、16,500 元、17,280 元及 17,880 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玖、 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6 頁3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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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25)

回應編號:5882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生發生職災僱主包紅包不能抵銷責任

開店經營實務上,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不幸因公受傷,雇主若未依法辦理加保,業界常見的做法是包個紅包讓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壓壓驚,然而依法而論,包紅包的做法是無法完全抵銷雇主應負的責任。

 根據勞基法規定,倘若工讀生在工作時不慎受傷,未幫工讀生加保的雇主除了應補償其醫療費用外,工讀生在治療中若無法工作而喪失原有的工資,雇主還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否則將另外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勞保條例第72條亦規定,一旦發生意外,因雇主沒加保導致工讀生無法領取勞保給付,所受損失亦應由雇主負責賠償。

回應主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26)

回應編號:5881

工讀生專案檢查39家業者分別依法裁處2至15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4年12月 4 日公布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所屬勞動檢查處針對轄內經常僱用工讀生的超商、美髮業、餐飲業、加油站、百貨零售業等行業,抽檢 150 家門市,結果計有 39 家業者違反勞基法,以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的比例最高,計有 15 家事業單位,其次使勞工超時工作者有 12 家 , 使勞工國定假日出勤未加倍給薪者有 10 家 、 未依規定置備保存勞工出勤紀錄者有 9 家,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者則有 7 家,已分別依法裁處 2 至 15 萬元罰鍰。至於未依規定為勞工加保、提繳勞退金或投保金額以多報少部分,計有 5 家,已函送勞保局裁處。

雇主為勞工投保勞保及提繳勞退金,是雇主僱用勞工的基本義務,勞基法所規範的勞動權益並不會因受僱者的身分為工讀生而有差別對待,因此雇主如有使工讀生加班提供勞務的情事,應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如使工讀生於法定 19 個國定假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當日薪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店服務業經常以僱用工讀生的方式解決人力上的需求,雇主經常會忽視工讀生的權益,如未依法投保勞保、發給加班費,甚至使勞工超時工作等。勞檢處仍將派員實施專案複查 ,若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

回應主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27)

回應編號:5880

員工簽寫不加勞保切結書無效

有不少開店商家公司行號為降低人事勞健保成本負擔,會讓新進員工寫切結書或證明文件後,就不用加投勞保的做法。開店實務上這種做法所簽下的切結書或文件證明是無效的,除非這位新進員工也是別家公司行號的員工,且已有在那家公司加勞保(非加入公會的勞保)。

再說,若僱主老闆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員工又不幸遭遇職業傷害,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的補償應全額由老闆負擔,這時開店商家負擔就會很重。員工方面若是非自願失業,亦會因沒有加入勞保,無法請領失業補助。

 

回應主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28)

回應編號:5879

兼差打工店員適用勞基法

有些開店商家老板基於經營成本考量,會聘請短期間的工讀生或兼職生,再以兼差打工是「短期工作」,或以「試用期」為由,降低雇用條件,宣稱不適用勞基法,來規避勞基法。甚至有些開店商家老板會制訂嚴苛扣薪罰則、到職前要購買高額的制服費、到職前要先繳交一筆高額的保證金,或先行預扣工資等等,其實這些行為作法,都已違反勞動法令。

提醒開店商家老板注意,如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另所有勞動條件如投保勞健保、符合基本工資、請休假規定..等等勞動條件,都應比照勞基法規定辦理,才不會誤觸法網。

 

回應主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29)

回應編號:5878

工讀生到職加保並提繳主僱皆沒煩惱

事業單位於寒暑假期間僱用工讀生,如服務單位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應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保險;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含暑期工讀生),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惟仍須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又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須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工讀生如因單位延遲申報或未申報加保導致遭受保險給付的損失,應由單位負責賠償。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亦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處罰,且工讀生因此在退休金所遭受之損害,應由雇主負責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在員工到職當日即應主動辦理勞(就)保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才能確保日後請領勞(就)保給付資格,另外投保年資和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給付基礎,若有工讀生同時從事2份工作以上的,如服務單位都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都應辦理參加勞保,不得擇一加保。

 

回應主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30)

回應編號:5877

店家老闆付給工讀生薪資應知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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