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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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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部分時間工作之勞動權益,勞動部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利勞資雙方有所依循,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會實施專案檢查 ,若查有違法情事將處罰。
法律條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伍、 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 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17 條、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
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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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柒、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12,540 元、13,500 元、15,840 元、16,500 元、17,280 元及 17,880 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玖、 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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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1)

回應編號:9800

雇主僱用未滿18歲應知知識

雇主僱用未滿18歲青少年時,應特別留意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而不知。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18歲青少年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15歲者,但國中畢業者不在此限;如有僱用未滿15歲且國中未畢業者工作之需求,必須事先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並發給許可後,才能使未滿15歲者從事工作。另外,未滿16歲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禁止在晚上8時至早上6時之間工作,例假日不得工作。

雇主如未置備未滿18歲工作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經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有違反前述不得從事之工作、工作時間上限、夜間工作、例假日及事前申請許可等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回應主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2)

回應編號:9697

僱未滿十八歲勞工須留意勞基法特別規定
 

110年全國共計查有2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僱用未滿15歲之人,及2件使童工於夜間工作之違法案件,均為餐飲業者,由於涉刑罰已依法函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另查有6件僱用未滿18歲之工作者未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均已依法處以罰鍰。

依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僱用未滿18歲之工作者,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如為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除每日工時不得逾8小時,每週工時不得逾40小時外,亦不得使其於晚間8時至翌日6時之夜間時段工作;至如為未滿15歲之人,原則不得受僱,除已國中畢業或工作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並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者,始不在此限,並準用前開保護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 勞動部已啟動「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針對經常僱用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檢查,並針對僱有未滿18歲工作者特別抽查,檢視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


回應主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3)

回應編號:9681

勞動條件相關規定工讀生均與一般勞工無異

凡受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屬該法所保障之勞工,不因其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長短而有別,有關工資、工時、休假、例假、休息日及請假等勞動條件相關規定,工讀生均與一般勞工無異。

勞動部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生也要遵守《勞動基準法》工資規定,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雇主就要給付加班費,若是工時未超過8小時但已超過與工讀生約定的工作時間,則仍要給付工資。至於工讀生如有請婚、喪、事、病假的需求,雇主亦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給假,如果是部分工時勞工,其請假時數可依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計給。以一年未住院病假30天為例,假設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為18小時,該部分工時勞工一年內未住院病假可有108小時【(18小時÷40小時)×30天×8小時=108小時】。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部業已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供事業單位遵循及參考,雇主可於勞動部網站隨時下載使用(https://www.mol.gov.tw,路徑:業務專區/勞動條件、就業平等/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


回應主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4)

回應編號:9680

僱部分工時人員加保時務必勾選或註明部分工時

雇主所僱用之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及提繳退休金,且請務必於加保(提繳)申報表或申報系統上勾選或註明「部分工時」,以利正確計收勞(就、職)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提醒僱用員工(包含工讀生及部分工時人員)達5人(含)以上的事業單位,應申報員工參加勞保、就保及職保;員工未達5人的事業單位,應申報員工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得自願申報參加勞保;另如服務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也都要為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提醒 雇主應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以保障暑期工讀生的工作生活安全,切勿因學生已以眷屬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享有醫療照護,而誤以為可不必參加勞(就、職)保。另應一併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便利申報手續,投保單位可持工商憑證及負責人自然人憑證,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aa/)辦理線上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申報成功後即成為勞保局網路申辦單位,爾後皆可透過線上申報員工加、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亦可同步使用網路申報功能辦理勞退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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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340

工讀生國定假日出勤享2倍薪老闆不給罰百萬

若有工讀生在國定假日出勤,也就是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的日子,當天被排班出勤,僱主每小時至少應給付2倍,最低320元工資給勞工,否則可被處2萬到100萬罰鍰。

時薪制的勞工常常是部分工時者(工讀生),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與全職勞工沒有不同,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時,雇主依舊應依法給予加倍工資,否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若雇主在工讀生於國定假日出勤時,未給2倍薪資,即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局可依勞動基準法第第79條第1項第1款,對雇主開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應先行與工讀生協商相關排班、休假調整事宜,並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工讀生確認,此外,休假出勤工資也應依法記錄於員工薪資清冊中,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事業單位不可不慎。

 

回應主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法規:(6)

回應編號:9251

部分工時勞工亦需要通報減少工時

事業單位如僱有部分工時勞工,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應依規定主動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部分工時勞工如有與雇主約定工作時數,則依原約定工作時數計算之。如未先行與雇主約定工作時數者,因實施減班休息後導致勞工實際工作時數及工資相對以往有減少情形,得參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有關勞工請假時數之計算,以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推計原約定之工作時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明定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仍應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比例減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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