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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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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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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8 頁4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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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1)

回應編號:8117

網路銷售宣稱「消脂」「燃燒脂肪」等廣告不實違公平法罰5萬

競O國際有限公司網路銷售「3D按摩甩脂機」,宣稱「消脂」、「脂肪燃燒」、「脂肪打碎」、「燃燒脂肪」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有關「3D按摩甩脂機」商品廣告宣稱「消脂」、「脂肪燃燒」、「脂肪打碎」、「燃燒脂肪」等語,其整體內容予人印象乃使用案關商品時,可獲廣告所宣稱甩脂、消脂、脂肪打碎及燃燒脂肪之功效,進而可達到瘦身效果。惟競O公司無法提出具有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等資料佐證,案關廣告所載內容係屬虛偽不實,足以使交易相對人就案關商品之使用效果產生誤認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5次委員會議通過,競O國際有限公司網路銷售「3D按摩甩脂機」,宣稱「消脂」、「脂肪燃燒」、「脂肪打碎」、「燃燒脂肪」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2)

回應編號:8050

宣稱免費贈送雲端多媒體液晶廣告看板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5萬元

炬O公司於臉書粉絲專頁銷售案關廣告平台服務,宣稱「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液晶廣告看板」、「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液晶廣告看板播放器」、「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液晶廣告看板/播放器」及「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4K液晶廣告看板/播放器」,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前述看板及播放器類贈品為中華電信公司銷售之自有品牌商品,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炬O公司於網站銷售案關廣告看板商品,宣稱「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多媒體液晶廣告看板」及「taiwansigns炬O,攜手中華電信打造最頂級的雲端廣告看板平台」,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前述看板類贈品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之自有品牌商品,以及與中華電信公司合作提供雲端廣告看板平台。惟據中華電信公司表示,其並無銷售自有品牌之雲端多媒體液晶廣告看板;雖曾與炬O公司簽有合作備忘錄,惟嗣後雙方並未以該備忘錄合作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亦非基於該備忘錄之合作內容銷售案關商品予炬O公司。是上開網站廣告之表示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案關廣告看板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0次委員會議通過,炬O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炬O公司)銷售49吋落地型雲端液晶廣告看板及雲端廣告平台服務,於廣告上宣稱「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多媒體液晶廣告看板」、「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液晶廣告看板播放器」、「taiwansigns炬O,攜手中華電信打造最頂級的雲端廣告看板平台」等,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及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同法第24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3)

回應編號:7551

銷售無線網卡廣告不實!公平會各罰5萬元

快OO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路OO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歆OO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ASUS品牌「USB-N10 Nano無線網卡」,廣告宣稱該商品具「軟體AP功能可透過無線網路安全分享資訊」等語,惟卻未於廣告內容配合揭露該「軟體AP功能」支援作業系統之限制條件,涉違公平交易法規之嫌。

案經公平交易委員調查,快OO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快3網路商城」網站、網路OO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供貨商歆OO技股份有限公司於「PChome線上購物」網站銷售ASUS品牌「USB-N10 Nano無線網卡」,其廣告所載商品介紹內容宣稱「軟體AP功能可透過無線網路安全分享資訊」、「分享軟體AP無線連線功能 內建的軟體AP功能讓使用者輕鬆將無線網路訊號分享至其他電腦及裝置,此外,這項功能也能管理獨立連線權限,將無線網路效能最佳化」、「支援Windows、Mac與Linux等多種作業系統 USB-N10 Nano讓您在各種作業系統平台上輕鬆使用無線網路。此裝置與 Windows、Linux 和 Mac 等常見的作業系統相容,甚至是最新的Windows 8系統」等語,惟據商品製造商華碩電腦表示,該「軟體AP功能」僅適用於Windows 8/7/Vista/XP等作業系統,於Mac、Linux或其他較高階Windows作業系統下,均無法使用。因此,本案廣告為前述宣稱,卻未揭露適用作業系統環境之限制條件,業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其產生錯誤認知而為交易決定,並導致不公平競爭之效果。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8次委員會議通過,快OO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路OO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歆OO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ASUS品牌「USB-N10 Nano無線網卡」,廣告宣稱該商品具「軟體AP功能可透過無線網路安全分享資訊」等語,惟卻未於廣告內容配合揭露該「軟體AP功能」支援作業系統之限制條件,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已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4)

回應編號:7549

球泡燈商品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各罰5萬元

快O電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莎OO拉國際有限公司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快O公司及莎OO拉公司104年7月7日至105年10月17日於「網路商城」網站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符合「全周光」之光學規格或性能,且通過我國國家標準測試。然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意見,依LED燈泡檢驗標準有關「LED燈泡性能之特定要求」規定,「全周光分布」係指LED燈泡至少有5%光通量在135度至180度之區域內,且在0度至135度區域內任何角度之光強度值與此區域內之平均光強度值,兩者之差異在20%以內,倘LED燈泡之光束角不符合全周光分布之光強度分布型式者,不得宣稱為全周光LED燈泡,目前國內已有業者取得全周光LED燈泡驗證,而案關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為半周光之LED燈泡,與廣告刊載其為「全周光」不一致。是該商品廣告之表示與事實不符,已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功能,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8次委員會議通過,快O電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莎OO拉國際有限公司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另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5)

回應編號:7548

省油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聖O電池專賣店於拍賣網站刊載「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商品廣告,於廣告宣稱「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報告」、「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 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表示,該中心曾受理委託執行車型耗能與污染測試,惟安裝前後結果並無差異,非所宣稱之13.17%,且查聖O電池專賣店亦無法就「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宣稱提供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各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6)

回應編號:7547

汽車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230萬

納OO經銷公司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DM、型錄所刊載案關汽車商品廣告圖片,係以隱去或遮蔽橫桿/保護桿及調整第三排座椅狀態等方式拍攝呈現,並由納OO公司將納OO品牌汽車商品相關廣告文宣刊載於官方網站,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汽車商品經召回改正後,係將第三排座椅位置回復為原出廠之設定位置,將影響第三排座椅收納至後車廂凹槽處之功能,且已無法呈現如廣告所示平坦的置物空間。是上開廣告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分別處納OO公司新臺幣(下同)80萬元罰鍰、納OO經銷公司各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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