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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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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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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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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773

商品標榜「唯一」不實罰鍰15萬

賀O企業廣告刊載「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 業界唯一」及「業界唯一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賀O公司在臉書及賣場專櫃陳列商品立牌,刊載「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 業界唯一」及「業界唯一 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雖然廣告也載有「截至111年4月」,但是該日期標示依其版面編排及文字大小顯不成比例,消費者難以辨識。 經公平會調查,賀O公司獲有飲用水67項檢測符合規定的檢測報告,其SGS檢測報告日期分別為111年3月7日、3月11日及3月15日。另有2家業者也獲有飲用水67項檢測符合規定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日期為3月7日至4月22日。所以,賀O公司無論是截至111年4月或案關廣告期間,都不是業界唯一取得SGS 67項全驗之飲水設備業者,該公司所做的廣告顯與事實不符,已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在第1639次委員會議決議,賀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飲水設備商品,廣告刊載「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 業界唯一」及「業界唯一 SGS 67項全驗 符合國家生飲標準」,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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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727

嬰兒枕防窒息廣告引人錯誤共罰35萬

公平會接獲民眾反映廣告宣稱「嬰兒枕」商品可以「防窒息」,並附上爸爸趴睡在該商品的圖片,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紳O公司、蜜O公司及仲O公司在上述廣告,使用主題標籤「#透氣」、「#防窒息」,以「透氣」、「防窒息」作為貼文之關鍵詞,廣告整體讓人認為該商品相當透氣,使用後可以達到防止嬰兒窒息的效果,但是依據臺灣兒科醫學會專業意見,該商品廣告宣稱「防窒息」並無相關檢測依據,已屬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在第1619次委員會議通過,紳O國際資訊股份公司、蜜O有限公司及仲O國際有限公司透過「露易絲夢遊仙境」臉書粉絲專頁銷售「GIO嬰兒枕」商品,於廣告宣稱「防窒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3家業者裁處合計新臺幣3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登載廣告時,倘使用主題標籤例如「#透氣」、「#防窒息」,以「透氣」、「防窒息」作為貼文之關鍵詞,應該要有所相關檢測依據或憑據,以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9687

餐廳裝潢廢棄物非法棄置最重處5年徒刑

有民眾向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通報,五股夏綠地遭棄置裝潢廢棄物,經環境稽查重案組前往現場調查,竟是知名小籠包餐廳之裝潢廢棄物,業者也坦承近期確實有裝修工程並委託某工程行協助拆除及清運,經比對車輛車號發現,與石碇非法棄置案為同一工程行所為,故稽查人員再次約談張嫌等人,其亦坦承並表示當日神智不清、不知道怎麼清除廢棄物,遂開往五股棄置,全案同樣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函請地檢署偵辦;另遭棄置廢棄物的現場已由該餐廳業者雇用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前往清除,完成改善。

全案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又非法棄置,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辦理並函請新北地檢署偵辦,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有關餐廳業者未委託合法業者清除廢棄物部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環保局亦將依法告發,可處罰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館業,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確實遵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及注意法規部分條文修正動態,現衛生福利部預告將配合修正「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除刪除附表並修正辦法中涉及附表之條文外,另針對紀錄應保存年限之規定,自5年修正為3年,使其與「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一致。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9677

平行輸入卻宣稱台灣公司貨公平會開罰10萬

銷售手機商品自香港平行輸入,卻於廣告宣稱台灣公司貨,有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亨O科技有限公司在樂天市場網站銷售「Samsung Galaxy S20+ 5G」商品,廣告宣稱「台灣公司貨」。但亨佳科技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後無台灣公司貨可銷售,故以平行輸入的商品出貨,貨源為香港供應商。另據公平會詢問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手機商品如不是在國內通路購得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販售之商品,則無法安裝Samsung Pay而且無法享有12個月保固。故該手機商品110年10月後自香港平行輸入,卻於廣告宣稱台灣公司貨顯與事實不符,有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經公平會第1604次委員會議通過,處業者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登載廣告時,倘訴求台灣公司貨,應該要有所憑據,以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9662

使人誤認與公益團體相關而交易違法罰200萬

音O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附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及蒲公英親子教育協會等公益團體活動行銷HiKids資優學園,使他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相關而與其交易,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公平會經調查後發現,音O公司為銷售兒童數位教材商品HiKids資優學園之營利性公司組織,長期贊助與其關係密切之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及蒲公英親子教育協會等公益團體所辦理繪畫比賽、手作DIY等親子活動,並透過幼兒園發送親子活動文宣,招徠孩童家長出席親子活動藉以行銷HiKids資優學園。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及蒲公英親子教育協會每次辦理親子活動都邀請音O公司前去設攤行銷商品,但活動現場並未揭露音O公司為HiKids資優學園銷售業者,音O公司行銷人員的制服及識別證也只有印製HiKids資優學園商品名稱,活動參與者無從分辨音O公司行銷人員與該2協會人員之身分。多位民眾表示,接獲幼兒園發放繪畫比賽或童樂會邀請函,攜帶孩童前往欣賞自己作品或領取獎品,現場卻有業務員以公益團體人員或老師名義對孩童進行檢測,並行銷HiKids資優學園,事後才發現是音O公司利用幼兒園發放公益活動文宣,誘引家長參加而行銷商品。

音O公司也利用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名義印製「幼兒學習遊戲合集」文宣行銷商品,音O公司不但未於文宣中揭露其營利事業名稱,甚至在文宣印製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之標誌圖樣,並特別註明「全套課程免費下載」,利用孩童家長信賴公益團體心理,以為係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提供或推薦之學習教材,促使孩童家長願意於文宣所載HiKids資優學園網站註冊姓名及電話等個人資料,下載試用HiKids資優學園,音O公司再透過電話關懷孩童使用狀況,約定時間到府拜訪推廣商品,構成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之欺罔行為。

公平會於第159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音O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附小太陽多元學習發展協會及蒲公英親子教育協會等公益團體活動行銷HiKids資優學園,使他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相關而與其交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與公益團體辦理公益活動合作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訊息,避免讓信賴公益團體者產生誤會,並衍生認知錯誤的交易紛爭。


回應主題: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9604

「唯一」黑白講 沒憑沒據公平會開罰5萬!

一網路賣家於廣告刊載「唯一通過台灣NCC認證且附上證書」之文字,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商品雖有取得認證證明,但據通傳會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10年8月26日為止獲認證之無線藍芽耳機共計142款,故該商品並非是「第一個」或「唯一」經審驗合格,取得由驗證機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也就是說,該商品不是「唯一」取得通傳會認證的無線藍芽耳機。

公平會於第1583次委員會議審議「極O創意包膜商行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SOYES無線藍芽耳機商品」案,極O創意包膜商行銷售SOYES無線藍芽耳機商品的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 極O創意包膜商行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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