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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佣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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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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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 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四)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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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佣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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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佣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514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支付對象不符案例

有一公司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6,000萬餘元,經查該公司提示之合約、INVOICE、支付證明及支出明細表,其中800萬餘元係支付乙公司之佣金,而乙公司係甲公司之國外經銷商,向甲公司進貨並自行銷售,該佣金支出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不符,遭剔除該佣金支出800萬餘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60萬餘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除應提供合約、匯款證明及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尚須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方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佣金支出。  

此案,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理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本事業之產品或服務,所約定由本事業支付之報酬,得列報為佣金支出,惟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或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則不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申報國外佣金支出時,應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尚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剔除補稅。


回應主題:佣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9353

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證明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就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7百餘萬元,請公司提示佣金支付對象、佣金合約等文件,發現佣金給付對象A公司設立於薩摩亞群島。該公司雖與A公司簽訂代理商佣金協議書及已提示匯款證明資料,惟佣金協議書並未載明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內容及佣金計算方式,且無法說明該公司銷售貨物予關係企業卻須由A公司居間仲介之合理性,亦未能提供A公司從事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無法證明A公司確有提供居間仲介服務。該局乃剔除佣金支出,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45萬元。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常透過代理商銷售貨物,給付代理商佣金,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外,應檢附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提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在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提供契約外,還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日後雙方往來文件均應妥善保存,連同結匯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以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


回應主題:佣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6281

採購佣金和銷售佣金有別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海關事後稽核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未正確申報完稅價格、虛報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已涉及繳驗不實發票,海關將依相關規定處罰,並移送內地稅機關查核,予以補稅及罰鍰處分。

「採購佣金」與「銷售佣金」不同,「採購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買方利益代替買方採購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進口人如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並經查證該代理商係獨立執行業務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活動費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該支出不必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銷售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賣方利益代替賣方銷售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予代理商(中間商)之銷售佣金,需計入完稅價格。

類此進口人虛增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案件,涉嫌逃漏內地稅情事。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正確並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若對佣金加計與否不能確定者,可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財政部關務署會以書面答復,以免因誤報或漏報造成補稅甚至遭處罰鍰之處分。

回應主題:佣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6280

營利事業佣金收入應何時列計收益課稅

營利事業應收國外佣金收入權責發生之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亦即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依財政部67.1.19台財稅第30400號函及財政部68.4.12台財稅第32280號函釋,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之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應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者,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上項規定係因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乃准以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始認屬權責發生,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回應主題:佣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6279

公司借用個人帳戶收取佣金收入補稅送罰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帳載巨額股東往來,經公司表示係因週轉需要向負責人甲君借款,其資金移轉係由甲君自其個人帳戶匯出美金存入其在海外之帳戶後,再轉存A公司設於海外之帳戶,復再匯回台灣A公司。

惟經查證結果,甲君匯出美金之資金來源係A 公司以甲 君個人帳戶收取A公司應收取之佣金,匯回時以股東往來入帳,致A公司帳上有巨額之股東往來,雖A公司坦承確屬佣金收入,並主張已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逐筆查證結果,當年度甲君代A公司收取之佣金共計1,132萬餘元,然A公司僅申報66萬餘元,總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1,066餘萬元,除補稅266萬餘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中小企業大多為家族企業,以致公司與個人之銀行帳戶常有混合使用之現象,公司如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收入,如未按實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尚須處以罰鍰。營利事業如有前述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勞務等收入而未申報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回應主題:佣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6035

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及佣金計算等資料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9千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及佣金計算等資料以證明確屬經營本業所需,經國稅局剔除並補稅。

又類此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案例經提起救濟,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均經駁回。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事業支付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有無實際提供勞務來認定,若無實際提供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該項支出尚非屬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在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提供契約外,還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日後雙方往來文件均應妥善保存,連同結匯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以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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