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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
回應編號:6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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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機關罰單罰款如有不服如何請求行政救濟 人民收到行政機關之處分罰單,如有不服,按現行法律所賦予之權利 有兩種,一為訴願,一為行政訴訟。 一、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二、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者,經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提起之步驟,首先應注意訴願期間及訴願日之認定,訴願之
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以原行政
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行政處
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之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另訴願書之格式,即訴願書之記載事項,依訴
願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
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 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 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2)訴願行為之代理: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訴願法第二十條)。 (3)訴願之參加:係指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訴願法第二十八條)。 |
回應主題: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
回應編號:6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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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及稅捐保全之認識
一、行政救濟之認識: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或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或退回應退稅款;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或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之日止,按補繳稅額或應退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
四、稅捐之保全及限制出境 辦理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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