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災害損失之納稅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因天然災害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99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6020號令「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適用對象: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或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三、申請時效:須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管轄或原核定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此項申請每筆稅款以一次為限。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應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四、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延期: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但災害、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
(二)分期:所得稅部分,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得准予分期繳納2至36期。所稱重大財產損失,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之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得就個案事證認定。
災損未申報保險賠償收入補稅又罰款
國稅局曾查得有一營造公司水災受損,營造公司主張實際水災損失金額大於理賠收入,故未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並無漏未申報其興建中之工程水災損失之賠償收入之情事。但國稅局認為發生損失之工程無結轉損失紀錄,且該營造公司又無列帳以外之災害損失相關憑證等證明,收入未申報,因此就漏報之賠償收入補稅及罰款。
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報請國稅局勘查核定,並將實際受損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災害損失」項下,如有保險賠償,則應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列報於「其他收入」項下。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未申報,國稅局會就漏報之賠償收入補稅及處罰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天災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若災害損失未報經派員勘查,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雖仍可核實認定,但會增加事後舉證之困難度,開店商家經營業者應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