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促銷活動抽限量公仔牽涉商標權著作權及肖像權
計畫要做一促銷活動,開幕促銷活動的內容為來店買我們的產品,就每週抽出一位幸運消費者可得到王建民的限量公仔一座,問題是如果這樣做會不會有侵權方面的問題?
你們所籌備開幕促銷活動會牽涉商標權,著作權及肖像權,三種權利使用範圍。
1.商標權:王建民的限量公仔必須是經授權的正品而非仿冒品才行。
2.著作權:你所發送用的文宣品中,必須是你自行製作的相片或圖文描寫,如果有牽涉到使用既有的文件內容圖片或照片,因牽涉重製他人著作故須取得製作所有權方的授權使用才行。如果你是自己對王建民的限量公仔拍照,可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或第六十五條規定,經正常合理使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上的問題。
3.肖像權:我國目前並沒有針對肖像權有特別規定,一般所謂肖像權是屬民法第十八條一般人格權的一種,
只有在不當的利用肖像,產生負面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故若無營利行為,且是善意的使用,導致的結果對肖像權人是有利的,並無損害王建民的名譽與利益,是不會有多大的問題。
王建民的限量公仔必須是經授權的正品,若是你拿王建民的照片去製作公仔這可不行,就算是自己留念用也不行,更何況你要大量製作抽獎贈送,這屬侵害肖像權之行為,受侵害之權利人,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法律條文 民法 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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