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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第一最大小心觸法

公司行號如想對外宣稱「唯一」、「第一」、「冠軍」或「最大」、「最多」等最高級用語時,應注意須有客觀數據或意見調查等事證作為宣傳基礎,才可使用「唯一」、「第一」、「冠軍」或「最大」、「最多」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即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國內有一知名網路入口網站對外宣稱其會員人數第一、流量第一,經人檢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3/4/8日以該知名網路公司未查證其他網路經營者之會員人數統計,亦未於自身網站簡介中說明其統計方式及數據來源,又無法提供公正客觀之事證可佐證其宣傳用語之客觀性與真實性,裁定該知名網路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平會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外,並處新台幣二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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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宣稱第一最大小心觸法:(1)

回應編號:373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3月決議,珍鼎記茶飲有限公司(下稱珍鼎記公司)於其網站、營業店面內看板、調理吧台、牆上、名片、點餐單宣稱「雙重認證.頂級保證」、「HACCP品保認證書」、「ISO-9001品保認證書」、「長順名茶 關係企業 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10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珍鼎記公司對外宣稱其取得HACCP及ISO9001之雙重認證,並出具關係企業長順茶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順茶業公司)通過認證之證書為憑,然長順茶業公司94年7月間雖通過ISO9001:2000及HACCP之認證審查,但96年間未再執行前開認證續評作業,已經貝爾國際驗證公司96年9月11日撤銷HACCP及ISO9001之認證證書,故珍鼎記公司97年間設立後,其原料來源「茶葉」之生產、製造流程,已非經過HACCP及ISO9001之認證審查。另外珍鼎記公司印製、使用之名片及點餐單,其上載有「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字句,珍鼎記公司稱其係在表示長順茶業公司為「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惟珍鼎記公司無法提出具體之市場調查數據,以資證明長順茶業公司為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綜上,珍鼎記公司於其網站、營業店面內看板、調理吧台、牆上、名片、點餐單宣稱「雙重認證.頂級保證」、「HACCP品保認證書」、「ISO-9001品保認證書」、「長順名茶 關係企業 台灣第一大烏龍茶專賣店」,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主題:宣稱第一最大小心觸法:(2)

回應編號:373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8年2月4日決議,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芝城公司)於報紙及網際網路廣告宣稱「早餐業第一品牌」、「早安!美芝城已成功經營20餘年,是同業間經營最久、市場佔有率最高的早餐加盟體系。」、「擁有同業中規模最大的中央工廠」、「建蓋同業中規模最大的食品及加盟連鎖總部」、「創造出每月營收20萬元以上的精緻早餐店」及「每年為您賺進120萬」等語,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立即停止前開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美芝城公司92年9月1日至96年9月2日間陸續於104人力銀行、公司網站、1111人力銀行及蘋果日報刊登廣告,宣稱「早餐業第一品牌」、「早安!美芝城已成功經營20餘年,是同業間經營最久、市場佔有率最高的早餐加盟體系。」、「擁有同業中規模最大的中央工廠」、「建蓋同業中規模最大的食品及加盟連鎖總部」、「創造出每月營收20萬元以上的精緻早餐店」及「每年為您賺進120萬」等語,雖該公司表示其負責人於72年即開始經營「美而美漢堡店」,迄今已達20年,為同業間經營最久,惟本案廣告既係以招徠消費者加盟為目的,並以「早安!美芝城」加盟體系之名義為號召,自不應將其負責人經營「美而美漢堡店」之期間併予計入;而美芝城公司實際設立期間為81年,並於84年始成立「早安!美芝城」加盟體系,迄今未達20年,且相較於「瑞麟美而美」、「麥味登」、「弘爺」、「巨林美而美」等業者,尚非同業間經營最久,其廣告內容顯與事實有違。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所謂「第一品牌」蓋泛指營業金額最高,或營業據點最多等意旨,且廣告使用「第一」、「最高」、「最大」等語,應有客觀數據以為佐證。惟美芝城公司僅稱前揭宣稱係依其主觀之認知,或主觀臆測其他早餐同業應無設立中央工廠,並未提供任何客觀事證;且依「2007年台灣連鎖加盟產業特輯」及相關統計資料,美芝城公司之營業額或營業據點均非業界第一,其廣告宣稱自難認有據。又廣告所稱「創造出每月營收20萬元以上的精緻早餐店」及「每年為您賺進120萬」,因加盟品牌各加盟店之營業績效係交易相對人考量加盟與否之重要因素,該等用語將使消費者產生其為該公司旗下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或為最低保證營收金額之認知,惟美芝城公司僅提出臺南慶平店97年度1月至9月份之營業資料,且坦承並未綜合考量旗下加盟店之營業情形即據以刊載相關據數,自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主題:宣稱第一最大小心觸法:(3)

回應編號:1541

信x房屋仲介公司廣告不實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年7`月12日第818次委員會議決議,信x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x房屋」)於其所散發之海報上宣稱「連續10年天下雜誌調查房仲業第一名」、「天下雜誌五百大服務業調查.信x房屋連續11年獲得經紀類第一名」、「各項調查都是房仲業第一」、「擁有全國最大房屋成交資料庫」、「(信x房屋是)買方買屋的首選,是第二名的五倍」,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信x房屋94年9月板橋埔墘店廣告宣稱「連續10年天下雜誌調查房仲業第一名」、94年12月大安區、中正區、信義區售屋流通情報宣稱「天下雜誌五百服務業調查.信x房屋連續11年獲得經紀類第一名」、94年10月新莊店廣告宣稱「各項調查都是房仲業第一」,惟經調查信x房屋並無「連續」10年天下雜誌調查房仲業第一名、天下雜誌五百大服務業調查.信x房屋亦無「連續」11年獲得經紀類第一名之實績,另亦無「各項」調查都是房仲業第一之實績,核認係對其自身提供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進一步表示,信x房屋94年10月新莊店廣告宣稱「擁有全國最大房屋成交資料庫」,據信x房屋表示,此等宣稱係基於其為「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吉家網)」VIP會員所為陳述。經調查「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吉家網)」為一不動產聯賣資訊網,信x房屋為會員公司之一,係與其他多家會員共同使用相關成交資料庫,該成交資料庫並非為信x房屋所獨有,惟合併觀察94年10月新莊店廣告之整體印象及效果,易使一般大眾誤認該所稱全國最大房屋成交資料庫為其所獨有,足以引起相關大眾之錯誤認知或決定,核認係對於自身提供之服務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信x房屋94年9月、11月仁愛店廣告及95年2月泰山總店廣告宣稱「(信x房屋是)買方買屋的首選,是第二名的五倍」,據信x房屋表示,此等宣稱係依據91年間觀點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市場調查所獲結果。經調查前揭市場調查並非觀點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經常性調查報告,而係91年間特別依據信x房屋委託辦理,信x房屋未於廣告中併同揭示資料來源,以作為一般大眾解讀調查數據之參考依據,易使一般大眾誤認「(信x房屋是)買方買屋的首選,是第二名的五倍」係中立單位針對房屋經紀市場經常性之調查結果,足認係對於自身提供之服務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主題:宣稱第一最大小心觸法:(4)

回應編號:1540

超X企業公司廣告不實處新臺幣65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年7月12日第818次委員會議決議,超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X公司)於報紙、網站及廣告看板,宣稱「全國最大加盟連鎖餐飲集團」、「全國最大餐飲連鎖集團」、「最快速的物流配送」、「獲利比一般西式早餐店高2-3成」、「『東西正點』平均營業額普遍高於一般西式早餐店2成以上。平均回收期更只要2-4個月」、「麥XX一年淨成長200家分店」等內容,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5萬元之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超X公司94年間於報紙、網站上宣稱其為「全國最大」加盟連鎖餐飲集團,並於第5屆台北國際連鎖加盟大展會場所立之看版表示其為「全國最大」餐飲連鎖集團,惟該說詞,僅為超X公司主觀上之認知,其未能提出營收金額或開店數等客觀之數據,以資比較;另同(94)年間超X公司於報紙刊登其為「最快速的物流配送」之廣告內容,然其無法提出與同業間就物流配送所費時間之比較數據,僅泛稱擁有物流配送中心及相關設備,是物流配送速度當遠優於其他餐飲連鎖加盟業主;又同(94)年間超X公司於1111人力銀行網站登載之網頁廣告中,宣稱:「全國知名的麥XX專業早餐,……,獲利比一般西式早餐店高2-3成……」,「麥XX...,已成為台灣單一早餐品牌中最大的早餐連鎖體系,……。『東西正點』平均營業額普遍高於一般西式早餐店2成以上。平均回收期更只要2-4個月,……」等語,但該公司未實地瞭解或委由他人為市場調查,僅依財政部使用統一發票銷售標準規定,逕認一般西式早餐店每日之營業額約6,000元,就該非客觀之數據,再以其自行估算之加盟早餐店每日平均營收數據相比較,逕認超X公司加盟餐飲店之獲利比一般西式早餐店高2-3成,係屬毫無客觀比較數據之說詞,而「『東西正點』平均營業額普遍高於一般西式早餐店2成以上。平均回收期更只要2-4個月」之說詞,超X公司亦無法提供具體數據資料,以資佐證。再超X公司94年10月6日於蘋果日報刊登「麥XX一年淨成長200家分店」之廣告詞,然按「台灣連鎖加盟產業特輯」,93年、94年麥XX連鎖加盟店之總店數分別為1,300家、1,404家,前稱表示與事實未合,超X公司雖提出94年間366家新加盟店繳付加盟金之發票影本為憑,證明當(94)年度麥XX連鎖加盟店之新增店數遠高於200家,但前開廣告內容之「淨成長」乙詞,係指淨增加之店數,而非新增加之店數。是可證超X公司前揭廣告內容,係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指出,經審酌超X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處新臺幣65萬元之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揭違法行為。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主題:宣稱第一最大小心觸法:(5)

回應編號:1539

永X房屋宣稱「房屋網站流量最大」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6)日第820次委員會議決議,永X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X房屋)廣告宣稱「房屋網站流量最大」,就其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永X房屋於公車廣告及西湖直營店廣告表示「房屋網站流量最大」,按網際網路服務之使用方式及其與使用者間之互動與其他產業迥然不同,目前網路業界尚難有被普遍多數人所肯定之客觀公正之分析調查方法。查「流量」指單位時間內傳輸多少位元的度量,係網站之主機代管業者於某監測時點就不同監測時間長短所得之相對頻寬使用量,而流量數據為網站主機代管業者之監測頻寬使用量,非頻寬使用者無法獲悉該項資料。據永X房屋表示,案關廣告係該公司員工於一定時間內定期在Alexa網站查詢主要8家房仲網站一周平均每日瀏覽排名除以全部房仲網站之一周平均每日瀏覽排名而彙製估算該公司當周平均瀏量百分比,惟查永X房屋之計算係與網站到達率相關,與流量之意義及監測並不相同,且永X房屋迄無法提供渠引據Alexa有關各房仲業於廣告前之個別統計,永X房屋自行彙整之資料是否有據及彙整後之比較基礎是否相同,容待商榷。另永X公司雖引述Yahoo所作排名調查及創市際公司所為調查報告,惟查該報告係就ARO值、瀏覽頁數及到達率等之調查,其調查方法及意義與流量統計未盡相同,況目前並無客觀數據衡量網路調查公司提供之評量報告,且調查樣本穩定度、來源、品質所蒐集的上網行為是以家庭使用者抑或企業為主,資料使用目的不同,網路市調公司之調查結果往往有所出入,也是各大網站公司引用數據時之難處。按網路事業變遷迅速,互有消長,不同調查時間、方法及調查選項所獲之調查結果不盡相同,而入口網站之經營規模、流量、會員人數等向為網路事業爭取網路廣告或電子商務等交易機會之重要參考數據,永X房屋既未經查證資料之真實性及客觀性,亦未載明資料計算之來源及比較基礎、調查時間、調查範圍、調查對象、調查方法、抽樣方法、抽樣誤差值、樣本數量及有效樣本數量之重要資訊,逕據他事業不同之調查結果或媒體報導而推估渠之流量統計排名,無法令網路使用者查證或確認資料之正確性,而永X房屋迄亦無法提供具公信力稽核機構所為公正客觀之會員統計流量分析資料。故依現有事證,尚難謂永X房屋案關廣告表示核屬有據,應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永X房屋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上開違法行為,並處永X房屋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回應主題:宣稱第一最大小心觸法:(6)

回應編號:146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3月29日第803次委員會議決議,全X華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華人公司)以不當重製「104人力銀行」網站中求職者個人履歷資料之方式,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規定;及於網頁上,宣稱「1xxx人力銀行--全國最大人力銀行」、「1xxx創業加盟網--全國最大創業加盟網」及「截自2004止,1XXX網站已累積履歷表成長212萬張、每日瀏覽網頁數600萬頁、目前已超過212萬份求職履歷、每天到訪人次超過510,000人次、每天新增4,000張有效的履歷表、每天線上同時有超過22,000家廠商在使用查詢人才服務、每天線上同時有超過80,000人在查詢工作機會」,就其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經查關係人鄭君於擔任全球華人公司期間,為增加全球華人公司之求職者履歷資料,竟於91年間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檢舉人7家付費求才廠商之帳號及密碼,並將上開帳號及密碼轉傳予全球華人公司,以冒用上開帳號及密碼登入檢舉人「104人力銀行」網站,查閱檢舉人網站之求職者履歷資料上萬筆,並予以輸出重製存檔於全球華人公司電腦中,另指示旗下所屬員工篩選比對上開資料,找出未在全球華人公司網站登錄資料之求職者名單,交予客服人員發送電子郵件邀請前開名單上之求職者至全球華人公司網站登錄資料,以充實渠網站求職者之資料庫。按現行人力資源仲介網站之高度競爭現實,「求職者資料」經各人力仲介公司於蒐集後迨皆另作專業之分類與編排,祈能方便交易相對人之用,此種求職者人力資源庫的編輯與建置是否完整並方便查尋,更成為需求人才業者考量是否付費使用之重點,渠等人力仲介網站對於求職者資料提供前置作業之用心,乃所以決定交易相對人須購買使用密碼次數費用之高低,核渠等人力仲介業者將求職者資料重新分類編輯後,採用之交易相對人須另以價購「使用密碼」進入之「會員身分」限制使用性質,具有相當程度之「新穎性」與「秘密性」,且具經濟價值暨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又公平會就營業額前10名人力網站之收費現況調查,該10家人力網站均提供求職者免費刊登履歷及各項求職服務,惟求才事業則均須付費始可取得求職者完整之履歷資料或面試錄用求職者,求職者資料之完備及編排便利性,係求才事業決定與人力仲介事業付費取得服務提供之重要依據,為人力仲介事業機密性之產銷資料,全球華人公司為迅速充實己身網站求職者之資料,而以不正當之方法下載並重製檢舉人網站之求職者履歷資料,而該資料應謂屬具機密性之產銷資料,故被檢舉人所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 款之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全球華人公司於網頁上,宣稱「1xxx人力銀行--全國最大人力銀行」、「1xxx創業加盟網--全國最大創業加盟網」,據查相關市場調查報告,另有他事業之年營業額及市占率高於全球華人公司,惟全球華人公司既未於案關網頁載明比較對象及相關比較基礎,無法令網路使用者查證或確認案關網頁表示之正確性,且全球華人公司亦不否認無法提供公正客觀之統計數據足以佐證案關網頁表示之真實性,則案關網頁所為「全國最大人力銀行」、「全國最大創業加盟網」之表示,足以誤導一般或相關大眾產生全球華人公司為同業之冠之錯誤印象,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全球華人公司另於網頁宣稱「截自2004止,1XXX網站已累積履歷表成長212萬張、每日瀏覽網頁數600萬頁、目前已超過212萬份求職履歷、每天到訪人次超過510,000人次、每天新增4,000張有效的履歷表、每天線上同時有超過22,000家廠商在使用查詢人才服務、每天線上同時有超過80,000人在查詢工作機會」,經查全球華人公司累積至2004年之履歷張數不到1,950,000張,且渠所提供之其他相關事證,均為94年3月以後之數據,實難據以認定與案關網頁之宣稱有關,況全球華人公司迄無法提供案關網頁表示為真實性之客觀公正佐證,是案關網頁之宣稱尚非屬有據,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綜上,全球華人公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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