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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商業保險知識及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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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應知商業保險知識及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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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開店創業應知商業保險知識及法律知識!

回應主題共有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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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商業保險知識及法律知識:(1)

回應編號:9592

食品製造業投保產品責任險分攤風險

衛生福利部擴大強制要求具稅籍登記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業,及具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之食品製造業者,自111年1月1日起須為其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爰衛生福利部業於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其規模為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業者應完全承擔自主管理之責任,為分散食品業者理賠風險與財務負擔,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可依投保內容,分攤責任風險與財務負擔。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商業保險知識及法律知識:(2)

回應編號:9591

店舖不同保險規劃投保上不同

商店行業特性不同,在保險規劃投保上就要有不同的考量,才能以最少投保支出,得到最好的保障。

餐飲業保險方面 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僅保障消費顧客於店內所發生的意外事件,對外帶外送服務的餐飲業所發生的意外事件並不理賠,故須規劃「公共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與「員工意外險」等責任風險。
筆者建議:
1.餐飲業無外帶無外送服務的餐飲業者只要投「公共意外責任險」即可。
2.餐飲業有外帶無外送服務的餐飲業者要投「公共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責任風險。
3.餐飲業有外帶外送服務的餐飲業者須規劃「公共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與「員工意外險」等責任風險。

百貨零售業保險方面 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障消費顧客於店內因設備管理不當或是服務生在執行公務時的疏失所導致消費顧客的意外。
筆者建議:
百貨零售業業者要投「財產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責任風險。

娛樂補教業保險方面 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障消費顧客於店內因設備管理不當或是服務生在執行公務時的疏失所導致消費顧客的意外。
筆者建議:
娛樂補教業除要投「財產險」、「公共意外責任險」與「停業損失險」外,最好把一般辦公器具(如辦公桌椅)生財器具投「財產險」。因電子設備折舊很快,若投保一般「財產險」獲得賠償會很有限,故電子設備如電腦、傳真機...等電子設備價值較高的生財器具最好投「電子設備保險」,理賠時才可採重置價值(重新購買同等級新品不扣折舊)。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商業保險知識及法律知識:(3)

回應編號:4770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在餐館用餐時,您是否有上完洗手間,因地板溼滑不慎滑倒受傷的不良經驗?此時,您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還是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呢?此時,倘該消費場所業者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不論您是不小心跌倒,或手指不慎被電梯門夾到之小意外,皆可經業者轉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您的消費權益可獲得更完善之保障。

臺北市商業處表示,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暨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其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如未投保,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7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因此,臺北市商業處呼籲,凡經營屬於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範圍消費場所之業者,應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於保期屆滿前辦妥續保,並將投保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不僅消極地避免受罰,也積極地分攤您的營業風險並提供消費者更安全舒適的消費環境與保障。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相關業者主動或於收到臺北市政府通知函或電話時,務需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商業處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商業保險知識及法律知識:(4)

回應編號:1796

經濟不景氣,失業的人多,偷竊、搶劫的案件也隨著增多。假如您店內的商品價值不低,又容易轉賣變現的話,保全費用可就不能省了。

一般出入口不多的店面,每月保全費用約在4000至6000元之間,在簽約時要注意發生事故的理賠條款,儘可能要求減輕業主的責任與負擔。

如果想省點費用,也可以購買保全器材,自己安裝或請人安裝,費用依所選擇的器材而定。

除了委託保全之外,投保火險並附加失竊險或颱風險,也都是減低損失風險的途徑,一般火險並附加失竊、颱風險的費率約在千分之4左右。

保全與保險絕不只是買個心安而已,因為萬一發生事故,店內的商品可能全都不見了,如果沒有任何保障補償的話,很可能因為一場大火或一次失竊,就結束營業了。

在防制搶劫、失竊方面,還要教導員工隨時注意防範,以及遇到狀況時的合法處理程序。

有時候偷竊行為不一定來自顧客,為避免員工監守自盜,除了在人員進用前要注意品德外,平時對於員工的行為舉止,也要多加留意。

資料來源: 臺北市就業服務中心創業資源手冊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應知商業保險知識及法律知識:(5)

回應編號:1211

如經營之行業屬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場所,請依規定投保,以免受罰。

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於94年9月8日修正)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分為13類,包括:

供娛樂消費之場所(歌廳、視聽歌唱場所、觀光理髮場所、三溫暖場所、公共浴室、舞廳、舞場、酒家、酒店、特種咖啡茶室、電子遊戲場、錄影帶播映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百貨公司、商場、市場、展覽場、量販店、批發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

供不特定人餐飲之場所(酒吧及總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之美食街、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飲茶)。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休閒運動休閒之場所(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老人文康中心、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資訊休閒場所、K書中心)等。

又該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其經營主體為一投保單位,每一場所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200萬元。其屬室內(含建築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400萬元。
四、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3,400萬元。其屬室內(含建築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3,800萬元。

如屬經營上揭應投保公共意外險之場所,應依規定投保,未依規定投保者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冶條例」第5條及第37條規定,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並勒令停業或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注意以免連續受罰,期能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費生活品質,確保消費場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