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條件檢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抽查43家養護機構進行勞動條件檢查,發現43家養護機構中有22家違法,合計29項違法情事,其中以「基本工資未按比例增加」、「未給付加班費或給付加班費金額不足」、「未置備出勤紀錄或未記載上下班時間」情形最為嚴重,其他違法項目包括「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單月46小時法定上限」、「未給予特別休假」等,勞工局均已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養護機構看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對象,勞雇雙方得另行約定工時、休假等條件。但現行基本工資是以法定工時(即每日8小時、每2週84小時)為基礎計算,雇主若與勞工另行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10小時、每月總工時260小時)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時,看護工的「基本工資」就應該按時數比例增加,而非以現行基本工資每月1萬9,047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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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確實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並適時調整僱用人數。
另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亦不要誤認,採時薪計薪工讀生就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這是錯誤的觀念。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有所差別。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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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養護機構勞檢 逾5成不合格
為保障養護機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提升照顧品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抽查43家養護機構進行勞動條件檢查,發現43家養護機構中有22家違法,合計29項違法情事,其中以「基本工資未按比例增加」、「未給付加班費或給付加班費金額不足」、「未置備出勤紀錄或未記載上下班時間」情形最為嚴重,其他違法項目包括「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單月46小時法定上限」、「未給予特別休假」等,勞工局均已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將不定時前往複查,並將檢查結果副知主管機關社會局,督促養護機構確實改善。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養護機構看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適用對象,勞雇雙方得另行約定工時、休假等條件。但現行基本工資是以法定工時(即每日8小時、每2週84小時)為基礎計算,雇主若與勞工另行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10小時、每月總工時260小時)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時,看護工的「基本工資」就應該按時數比例增加,而非以現行基本工資每月1萬9,047元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養護機構從業人員都可以另行約定工作條件而不受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限制,如護理人員不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適用對象,因此護理人員正常工作時間仍是以每日8小時、每2週84小時為法定上限。
此外,養護機構普遍以預先排定之班表取代出勤紀錄,或是僅以簽章表示出、退勤,因無法反映勞工實際正常工作及延長工作時數,導致勞資雙方容易產生有無給付加班費或給予休息時間的爭議。勞工局呼籲,各養護機構仍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確實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並適時調整僱用人數,以提供優質的照護品質。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醫療機構勞檢3院所未依規定給予勞工加班費受罰
勞工局6月21日公布醫療機構專案檢查結果,抽檢10家本市轄內醫療院所,其中,三峽區恩主公醫院、新店區耕莘醫院及樹林區仁愛醫院3家院均為未給予勞工加班費,所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均已依法裁罰,勞工局提醒各醫療機構應檢視管理制度是否合於法令規定,未來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查,若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加重處罰。
本次3家院所違法事由均為未給予勞工加班費,不過各院所的違法樣態並非完全一致,有一院所對於勞工加班時數未核實計算致有短計;另一院所雖已核實計算加班時數,惟加班費卻漏將同屬工資性質之「全勤獎金」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核算基準。另還有一院所每月訂定應出勤之標準工時,但勞工於各月份實際出勤超出標準工時之時數,院所一律給予補休時數替代(即積休時數),而未給予勞工選擇請領加班費或轉換補休之權利,且積休時數多高達數百小時,勞工顯無法充份運用補休時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應檢視管理制度是否合於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情形發生。
事業單位亦不要誤認為,採時薪計薪工讀生就無須比照正式僱用人員給予加班費、工資、工時、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這是錯誤的觀念。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讀生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提供勞務,其加班費之給付前2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2小時者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給2/3以上,並不會因為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正式僱用人員而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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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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