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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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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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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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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400

如何避免申報年度營所稅短漏報

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國稅局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為避免再有相同違章情形,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公司該年度之所得資料,所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各式憑單歸戶後之資料,僅提供所得稅申報時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注意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等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等2種方式查詢其年度所得資料,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參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仍應注意是否有短漏報所得額之情事,以免遭處罰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9346

外務員自有車輛推銷產品公司補貼可列費用案例

一公司與其聘僱之外務員王君訂立合約,由王君使用自有機車拜訪客戶、推銷產品,由公司補貼相關費用。經王君取具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發票、收據憑證計6800元。公司依據合約及相關憑證補貼王君6800元,依前開函釋規定可核實列報為年度之營業費用,免視為王君之薪資所得。

依據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約定由公司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相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公司之營業費用,並免視為該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等可核實列為公司費用,並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惟應注意以補貼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為限,不包含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等。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9252

營利事業水電費減免應申報為費用減項

營利事業如符合經濟部水、電費減免之適用條件,經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減免水、電費者,該水電費減免係直接於營利事業應付水電費用中扣除,由營利事業按減免後金額進行繳納,屬於費用折扣性質,應按減免後之金額申報水電費。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營利事業原需支付水電費300元,因符合經濟部水電費減免標準享有減免水電費100元,最終僅需支付200元,則該營利事業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減免後實際支付之200元認列水電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符合經濟部水、電費減免之適用條件申報相關費用時,其享有之水電費減免作為水電費之減項,應直接自費用中扣除,以免影響課稅所得之計算。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9206

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免稅所得計算應知

一建設公司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稅收入包括出售房屋收入、管理費收入及利息收入等,免稅收入列報出售土地收入,且已分攤計算屬出售土地收入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約2,8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該年度取得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現金股利約2,700萬元,卻未列入免稅收入分攤計算,致全部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錯誤。
經重新計算後,調整免稅收入(包括出售土地收入及股利收入,免稅比例由56.65%調增為58.66%)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金額為3,030萬元,並核定增加課稅所得額230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惟營利事業如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所得包括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在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前揭分攤辦法規定,依收入類別,先就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作個別歸屬認列,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再依規定進行分攤。營利事業在計算無法直接歸屬至免稅收入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時,常以當年度各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為基準,卻未將屬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計入分攤基礎中,造成漏報應稅所得之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應依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列入分攤比例計算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9190

借款購地其利息支出應依查核準則規定正確歸類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係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當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僅200萬餘元,卻列報鉅額利息支出5,000萬餘元,經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前開鉅額利息支出係該公司向銀行貸款購入多筆土地所產生之利息費用,並將購入之土地以固定資產科目入帳,因公司購入該等土地之目的,係為日後興建大樓出售之用,核其性質係非供營業上使用,不屬公司之固定資產,該局依前揭準則但書規定將相關借款利息轉列為遞延費用,俾於日後出售土地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借款購置土地,其相關利息支出,應確實依查核準則規定正確辦理歸類,以免因歸屬不當,致遭轉正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9176

營所稅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注意事項

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申報前項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8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則該公司列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租稅協定,權利金之上限稅率為10%,因此,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然在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並注意有無適用租稅協定,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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