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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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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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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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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知識:(1)

回應編號:9654

取得政府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一公司拍攝文創影片為業,因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文化部補助款16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筆補助款,惟其相關支出已列報,致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該公司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補助款收入,該局除補徵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9萬餘元。

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而取得之補助款,並非免稅,應於取得年度如實登帳並於取得年度列報相關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取得補助款,莫漏報相關收入,應於取得年度列報該筆收入,如漏報該補助款收入,將遭補稅及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知識:(2)

回應編號:8794

國稅局進行調查後始更正申報並繳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一公司申報1月至2月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時,因帳務人員將B公司作廢之統一發票3紙,銷售額合計18,760,240元,營業稅額938,012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構成虛報進項稅額938,012元情事。本件因係辦理營業人進銷憑證交查時發現A公司有申報異常情形,已於該年5月15日函請B公司提供相關資料進行調查,查得B公司因開立統一發票有誤植情形,業申報作廢並於同期重新開立,惟A公司卻仍予以申報重複扣抵。A公司雖於107年6月2日補繳稅款及辦理更正申報,但係在國稅局進行調查5月15日之後,自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938,012元處以0.5倍罰鍰469,006元。

該公司嗣後以從未接獲國稅局調查通知且已自動補報補繳為由,提起行政救濟,申經復查、訴願均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駁回確定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於申報營業稅時,對依法不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應仔細核對,避免因帳務人員疏忽誤報。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係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所以違章漏稅案件,如業經有權處理機關進行調查者,即無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適用免罰規定之適用。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知識:(3)

回應編號:8577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應注意事項

國稅局查核某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忽漏報所得,該營利事業雖已於發現時自動補報,惟並未補繳稅款,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要件不合,致仍應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規定誠實申報,若發現短漏報情事,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另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如有補申報所得額,應注意併入申報之所得額是否已補繳稅款,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知識:(4)

回應編號:5753

涉嫌漏稅案件是以稽徵機關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始適用「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若屬「其他涉嫌漏稅案件」,應以「進行調查之作為有數個時,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則本件該局以營業稅經辦人員最先進行函查之日,作為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基準日。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公司於100年間出售其地上權及房屋予第三人,該公司將應稅「地上權」之銷售額開立成免稅「土地」之統一發票,除經該局核算漏報應稅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外,因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漏報出售資產增益,惟係經國稅局進行調查後,始自動補報補繳,則無免罰之適用,乃遭該局處罰。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局之調查函係針對營業稅違章事實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認定原則所訂之「營所稅調查基準日」不符,其已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予免罰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才得適用,納稅義務人不得不知,以免遭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知識:(5)

回應編號:5752

借用負責人或員工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罰鍰294萬

查獲從事金屬裁剪及金屬線製品製造商公司,將銷貨款項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漏未申報營業收入3,742萬餘元,經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467萬餘元,並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有公司將銷貨款項暫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被稅捐機關查獲有漏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467萬餘元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知識:(6)

回應編號:5751

開店商家營業虧損短漏報所得額罰款

國稅局邇來發現申報營業虧損之營利事業,因疏失致發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致遭受處罰款之案例。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營利事業原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縱加計該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營業所得額,亦勿因申報營業虧損而掉以輕心,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短漏報所得致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千5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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