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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開立扣繳憑單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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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開立扣繳憑單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89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114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 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 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 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 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 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
但郵政存簿儲金 之利息及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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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 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 、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 ,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 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 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 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 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 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開立扣繳憑單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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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扣繳憑單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787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應注意申報期限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應注意扣(免)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或漏未申報而受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一公司111年1至5月間陸續給付營業用租金予個人房東及會計師勞務費並已扣繳稅款,嗣該公司於同年9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解散,該公司扣繳義務人就該已扣繳稅款數額,應於111年9月22日前(即核准解散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填發租賃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並辦理申報;之後該公司在112年2月4日辦理清算完結,清算期間曾分別在111年12月1日及112年2月3日給付並扣繳會計師勞務費,因為清算期間跨越2個年度,該公司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該公司111年12月1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至遲應於112年2月6日【因112年1月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展延至112年2月5日,而2月5日適逢例假日,再展延至112年2月6日】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另112年2月3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則應在112年2月14日(清算完結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其10日之起算,以下列之日的次日起算:
(一)公司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合夥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2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應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義務人應注意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雖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但未於同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限期責令補報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減半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扣繳憑單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582

所得稅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和作業規定

110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與109年度相同,如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填發單位得免填發紙本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申報期間內(即111年1月1日至2月7日),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10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屬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或分離課稅憑單。

填發單位免填發紙本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但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仍應給予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月1日開始至2月7日截止,憑單填發單位於該期限內,務必向國稅局據實申報各式憑單,並請善用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之措施。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扣繳憑單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9567

房東忘記申報租賃所得罰營業單位不罰房東

有一店家承租一間店面,月付租金4萬元,全數繳給房東,經國稅局查獲,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處以該商號未依規定扣報繳的罰鍰,負責人不服提出質疑為何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沒罰房東,房客反而遭到處罰 。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應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限繳納。 所得人(房東)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且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也會被處以漏稅罰,不會只針對房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給付租金的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並於隔年1月底前填發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扣繳憑單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9480

租賃提前解約支付違約金應辦免扣繳憑單申報

商號如有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給付違約金情事,應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因結束營業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扣繳單位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扣繳憑單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9332

申報員工年度薪資所得應將勞工自提退休金金額扣除

事業單位申報員工年度薪資所得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勞保局舉例說明,勞工每月工資總額5萬元(提繳工資歸級為5萬6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年度薪資所得為70萬元(5萬元 × 14個月),另勞工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萬6,432元(5萬600元 × 6% × 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66萬3,568元(70萬元-3萬6,432元)。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事業單位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並將給付總額欄位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申報時,應將該年度勞工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自給付薪資總額中全數扣除,以免造成勞工多繳稅款。如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者,請洽事業單位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扣繳憑單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9327

 

給付同業公會會費及教育訓練費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給付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時,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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