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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店內有寄檯電玩就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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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為增加一些額外收入往往會讓業者以寄檯方式在店內擺設一、兩台電動機抬,多多少少增加一點營收。但店家可能不知或認為擺設一、兩台電動玩具或投幣式電動遊樂機如搖搖馬、抓娃娃機或是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雖營業額不多,也非主要營業項目,故沒申請辦理「娛樂稅登記」手續。

稅捐機關表示只要有擺設電動機抬玩具,就須申請辦理「娛樂稅登記」,否則經查獲或被檢舉,除得補辦登記,還會被依商業登記法第33條處商業負責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相關財稅參考資料
商業登記法第8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 名稱。
二 組織。
三 所營業務。
四 資本額。
五 所在地。
六 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
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
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妨礙或拒絕。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3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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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店內有寄檯電玩就須申報 :(1)

回應編號:3097

時機歹,有些店家會想在店內閒置空間擺放電玩機具,藉以增加收入並招來顧客。然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無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執照的商家,是不得經營電子遊戲機台。賣場如附設或提供場地供人擺設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機,或類似販賣機供人娛樂者,提供娛樂設施人應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不然一旦被檢舉或被查獲將會被開單罰款。


一般店家行號如與提供娛樂設施人簽訂契約,出租場地供擺設電動玩具並向使用者收費,應由提供娛樂設施單位(店家行號本身即為提供娛樂設施人),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提供娛樂設施人如未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經查獲者稅捐機關將依違反第七條規定,按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辦理登記的店家,應儘早辦理登記,以免被稅捐單位開單懲處,因小失大。

娛樂稅第二條
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第七條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第八條
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第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時機歹,有些店家會想在店內閒置空間擺放電玩機具,藉以增加收入並招來顧客。然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無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執照的商家,是不得經營電子遊戲機台。賣場如附設或提供場地供人擺設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機,或類似販賣機供人娛樂者,提供娛樂設施人應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不然一旦被檢舉或被查獲將會被開單罰款。

一般店家行號如與提供娛樂設施人簽訂契約,出租場地供擺設電動玩具並向使用者收費,應由提供娛樂設施單位(店家行號本身即為提供娛樂設施人),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提供娛樂設施人如未依規定,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經查獲者稅捐機關將依違反第七條規定,按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辦理登記的店家,應儘早辦理登記,以免被稅捐單位開單懲處,因小失大。

娛樂稅第二條
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第七條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第八條
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第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