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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經營卡拉ok店
經營卡拉ok店不需要什麼專業能力,任何人都可以當老闆,只要擁有開店的好地點,注重客戶服務,正派經營就沒有什麼大問題。但都會區好的地點現今很難找,因法規限制及先前大型經營者已經卡好位置。 在展店區域上,由於都會區租金負擔較重,比較適合於大型機構進駐,小型店面應避免設立在都會區。
卡拉ok店設置地點,以學生及上班人潮必經之路口為佳,如交通轉運站附近或大專學校附近為最佳,也可設在大型社區人潮出路口處。另外如一定要開在都會區,如想節省租金地點,不需要尋找大馬路旁 。展店地點也可考慮二樓或地下室,但地下室需要注意淹水問題,納莉水災導致許多店面電腦設備完全報銷,前車之鑑不可不防。須留易歌曲點閱情形尤其是創銷新歌及一些較陳年老歌的提供及資訊收集,如果老顧客都不滿意,那麼這家店很可能將面臨歇業的危機。
最後阿甘想給有意從事這行業一個建議,從事這行業最好親力親為且要全心全力去投入,除可節省薪支外另可妥善照顧顧客及全盤瞭解整體營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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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如何經營卡拉ok店:(1)

回應編號:5469

臺北市環保局表示自8月1日起,開始針對民眾陳情非屬「視聽歌唱業」之場所,8月1日第一天稽查店家多數為小吃店附設卡拉OK供民眾唱歌,計有15件,其中在晚上10時後仍有提供卡拉OK讓客人唱歌,依法告發2件。

臺北市環保局修正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公告,並自8月1日起實施。只要店家不是許可登記有案「視聽歌唱業」,在晚上10時至隔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提供伴唱設備讓客人唱歌,不需量測音量,就可開罰新臺幣3千至3萬元罰鍰。該局衛生稽查大隊首日稽查 15件,依法告發 2件。 另在其他時段若有使用卡拉OK唱歌,仍需注意音量控制,若檢測音量超過管制標準,仍會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裁罰新臺幣3千至3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小吃店附設卡拉OK經營業者, 若非屬視聽歌唱業者,應避免在民眾休息時段,(晚上10點至隔天早上8點及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提供伴唱設備讓客人歡唱,以免噪音擾鄰而被依法告發裁罰新臺幣3千元。受

相關法律條文  

噪音管制法第8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
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噪音管制法第9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噪音管制法第 23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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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市政府  新聞稿

卡拉OK逾時歡唱,環保局開罰起動

臺北市環保局修正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公告,並自8月1日起實施。只要店家不是許可登記有案「視聽歌唱業」,在晚上10時至隔日上午8時提供伴唱設備讓客人唱歌,不需量測音量,就可開罰新臺幣3千至3萬元罰鍰。該局衛生稽查大隊首日稽查 15件,依法告發 2件。

臺北市環保局表示自8月1日起,開始針對民眾陳情非屬「視聽歌唱業」之場所,使用伴唱設備唱歌致妨礙安寧之行為進行稽查。在第一天稽查店家多數為小吃店附設卡拉OK供民眾唱歌,計有15件,其中在晚上10時後仍有提供卡拉OK讓客人唱歌,依法告發2件。該局提醒業者因應該公告公布實施,在公告時段晚上10時至隔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勿使用伴唱設備唱歌,若有妨礙安寧情形,該局將依法告發並裁罰新臺幣3千元。另在其他時段若有使用卡拉OK唱歌,仍需注意音量控制,若檢測音量超過管制標準,仍會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裁罰新臺幣3千至3萬元罰鍰


市府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應了解網路購物風險與責任,消費者固然可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表示解除契約,並要求網路賣家無條件退還價款,賣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剋扣價款,然實務上因網路個人賣家身份虛擬,相關資料難辨真偽,而難免發生難以退貨退款之風險。而今日未成年人亦夯於網路購物,其產生法律風險,家長亦應善加注意與保護,以便保障未成年人消費者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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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8月1日起式實施「非屬視聽歌唱業者」噪音擾鄰行為罰

 

102年8月1日起臺北市正式實施「非屬視聽歌唱業者」噪音擾鄰行為罰 ,管制非屬視聽歌唱業的卡拉OK,於民眾休息時段晚上10點至隔天早上8點及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如有噪音擾民,環保局不需量測即以行為罰逕行告發處分。依噪音管制法第 23條規定,違規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為維護市民環境安寧,臺北市環保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該措施自明天(8月1日)生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非屬視聽歌唱業者,應避免在民眾休息時段,(晚上10點至隔天早上8點及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提供伴唱設備讓客人歡唱,以免噪音擾鄰而受罰。

 
店面如超過晚上10點太過吵鬧會被處最高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營店面如超過晚上10點還在吵,影響到鄰居的作息,鄰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報警處理,深夜喧嘩或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者將會被處最高六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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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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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4821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國稅局將進行全省大查稅,即日起針對轄內刷卡機移用,且涉及逃漏稅之營業人展開輔導及查核作業,100年8月1日起開罰。有些營業業者會把小吃店營業稅稅率5%的刷卡機,移到營業稅稅率較高15%和25%的地方使用,以降低營業額,藉此逃漏營業稅。

正常運作,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機應設置在營業人營業地址,但有業者將刷卡機裝設地址並無營業人於該址辦理營業登記,或同一營業人申請數台刷卡機,卻分別安裝在不同地點供不同營業人使用,藉此逃漏營業稅。

稅捐機關為杜絕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或藉由移用他人之刷卡機,漏開統一發票漏報繳營業稅等違章情事,運用電腦系統勾稽產出刷卡機異常移用資料,再配合實地查核營業人使用情形,,就可以發刷卡機有無異常移用,揪出逃漏稅業者。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8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以下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為杜絕營業人將申請使用之信用卡刷卡機移用,幫助他人逃漏稅,該局將自即日起針對轄內刷卡機移用且涉及逃漏稅之營業人展開輔導及查核作業。

該局指出,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機應設置在營業人營業地址,但近來該局發現,有部分刷卡機裝設地址並無營業人於該址辦理營業登記,或同一營業人申請數台刷卡機卻分別安裝在不同地點供不同營業人使用,涉嫌逃漏稅情形。該局已運用電腦系統勾稽產出刷卡機異常移用資料,將實地查核營業人使用情形,以杜絕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或藉由移用他人之刷卡機,漏開統一發票漏報繳營業稅等違章情事。

該局為落實愛心辦稅並維護租稅公平,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前開不當使用刷卡機之情形,儘速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辦登記、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款,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回應主題:如何經營卡拉ok店:(3)

回應編號:4658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100年2月有一位年逾70歲的老太太接到罰單後向民代和媒體投訴,她是第1次遭查獲在住宅區裡違法開小吃店附設卡拉OK就被處分接到罰單。

城鄉發展局科長劉顯宗指出,市府經常接到民眾因不堪鄰居在住宅區經營卡拉OK店,破壞環境寧靜的案件而前往稽查,聯合稽查小組對初犯都會要求「限期改善」,以維護多數民眾的權益,但若不改就開罰。然有些業者用「更換人頭」的方式規避罰責,因此對於接手經營者第1次遭查獲違法經營也需要處分,這起70歲老婆婆的個案就是這樣的個案例子。

 

以下新聞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存著佼倖心態在住宅區裡開小吃店附設卡拉OK的業主,並不會因為輪流找人當「人頭」或再租給不同人經營,就想要免罰。同一個住址老是吵民或擾民,新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還是會明辨是非,照常開罰,以維護大多數民眾的權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科長劉顯宗指出,市府經常接到民眾因不堪鄰居在住宅區經營卡拉OK店,破壞環境寧靜的案件而前往稽查,聯合稽查小組對初犯都會要求「限期改善」,以維護多數民眾的權益,但若不改就開罰。近日有一位年逾70歲的老太太接到罰單後向民代和媒體投訴,但經比對檢舉和稽查的記錄,發現位在中和市廟美街巷內的民宅有超過20次被檢舉,且也具體開出「限期改善」勸告公文,但都沒有改善,雖然換過負責人,但市府聯合查報小組查報認定有經營視聽歌唱業,不但造成噪音,而且違反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必需遭受行政處分。

城鄉發展局局長張璠強調,為了維護民眾居住品質與安全,都市計畫區的落實執行相當重要,不能因為負責人換成一位老婆婆,就容寬違法的行為,若這位老婆婆在經濟上或照顧上有需要幫忙,市府團隊可以請社會局的社工人員加以協助。

城鄉發展局科長劉顯宗表示,中和市廟美街的這一處民宅,其從98年起就不斷有民眾檢舉經營卡拉OK,不應該在住宅區大聲歡唱吵鬧,99年7月還連續被檢舉了8次,因此,市府稽查人員多次前往稽查,城鄉發展局接獲聯合查報小組的查報紀錄後,第1次98年12月15日發文,先給限期改善的機會,後續查獲才依法開罰,並不是沒有讓違規者改善的機會。同時為了防止業者用「更換人頭」的方式規避罰責,對於接手經營者第1次遭查獲違法經營也需要處分,這起老婆婆的個案就是這樣的例子。

因此,城鄉發展局呼籲民眾不要心存佼倖,連屋主也會連併遭罰,用以懲誡屋主未盡應維持合法使用的法律義務。城鄉發展局局長張璠還強調,未來將研擬修訂新北市違反都市計畫法的裁罰標準,對於多次被查到違規營業的地點,將考量情形,加重對房東的處分,不能說一句「不知道」就唐塞過關,就是要杜絕不法的房東故意不提醒承租人不要經營違法行業。

 

以上新聞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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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3955

到餐廳吃飯時,不少人會選用卡拉OK機投幣高歌一曲,怡情又助興。可是,您知道為了多數民眾的安寧與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原則,「視聽歌唱」不是隨便就能設的,即使申請設立了營業登記,還不一定是合法經營哦!


縣府城鄉發展局城鄉開發科科長劉顯宗說,創業是許多人的夢想,不過也要注意須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才能合法經營快樂出航。有些業者誤認為已申請設立登記為視聽歌唱業,只要依規定繳稅及建築物通過公共安全檢查,就可以合法經營,卻不知可能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而受罰,特別要提醒業者。


劉顯宗說,依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在「商業區」土地可合法申請作為視聽歌唱業使用;但其他如住宅區、工業區、農業區,保護區與公共設施用地等土地,都不可以設置。而一般違規視聽歌唱業均同時違反噪音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商業登記法、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等法令規定,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時,由工務局、城鄉局主管的建築法或都市計畫法令裁罰,裁罰金額為6到30萬元,以較高金額執行裁罰。


所以,在農業區的土雞城能不能設投幣式的卡拉OK伴唱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它的場地違反使用分區規定!但縣府為了給不慎誤觸法的民眾一個改善的機會,縣府第一次查獲時,會由環保局及警察局先依噪音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查處或輔導改善,但如果業者重複違規者,或兼營舞廳、舞場、酒家與酒吧等八大行業者,則依法逕予查處。


劉顯宗強調,基於公平正義的原則,視聽歌唱業者在第一次被查獲時(違反使用分區規定),縣府依都市計畫法令規定會先予業者限期改善的機會,並副本通知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但業者不能存著佼倖的心態,如果沒有在限期內改善而2次被查獲,即罰違規人新台幣6萬元罰鍰,視主政單位需要配合裁罰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若該經營地址第3次被查獲,罰違規人新台幣6萬元,併罰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新台幣6萬元,並視主政單位需要配合強制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或依都市計畫法第80條規定移送法辦。


由於景氣不佳,有些民眾認為自己做小本生意,擺了臺投幣歡唱機讓顧客助興,卻被開單,十分委曲,因此到縣府城鄉發展局申訴的個案不少,劉顯宗表示「首次勸導、二次開罰」是給民眾機會,同時呼籲業者在決定經營視聽歌唱業前應先查明其所在位址是否屬於「商業區」,否則一但投入資金與成本後又被依違反都市計畫法令受罰,會得不償失。

新聞撰稿:城鄉發展局 徐逸賢 電話:29603456#7047

資料來源:台北縣城鄉發展局
回應主題:如何經營卡拉ok店:(5)

回應編號:2406

環保署統計顯示,近幾年來民眾陳情噪音擾人逐年增加,96年噪音陳情案件總計42,807件,娛樂營業場所14,510件(占34%)為主,且幾乎都跟室內裝修、唱卡拉OK有關。

目前全國雖有一半縣市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規定,自行公告在某些區域、時間內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但常因未能測得超過噪音標準而無法開單取締。故環保署預計97年七月公告實施「裝修工程、非營業用卡拉OK噪音管制草案」,修改成在某時段內不准從事的行為,如此就不會因未能測得超過噪音標準量而無法取締。

噪音管制法規定噪音管制區違反管制,限期改善未符標準者,娛樂或營業場所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目前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噪音)。警察機關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礙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噪音管制法第六條
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
二、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
動。
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
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噪音管制法第十六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
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回應主題:如何經營卡拉ok店:(6)

回應編號:931

餐飲業如附設卡拉ΟΚ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ΚΤ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

餐飲業附設卡拉ΟΚ伴唱設備,其提供娛樂設備供人唱歌娛樂,縱使未另向消費者收費,但消費者亦非可自由進出娛樂,其費用實已內含於餐飲費用,故餐廳附設卡拉ΟΚ伴唱設備,雖未額外收取費用者,仍應課徵娛樂稅。凡經營提供場所及設備的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違反規定,經查獲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相關法規
娛樂稅法第2條
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
一 電影。
二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 各種競技比賽。
五 舞廳或舞場。
六 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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