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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提列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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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列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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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列折舊費用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50條
建築物裝修附屬設備及船舶機械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 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 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得稅法第54條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 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 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 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 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三、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 舊者,准予認定。

四、上期係未申報單位,其固定資產之估價,已使用年限或耐用年數,得 照其申報表件之審核認定之;如有必要,得通知提供有關之估價證明 文件。

五、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 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 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八、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 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以 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之殘值 ──────────────=折舊 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

九、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並應於財產目錄列明。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 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 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 年度之損失。
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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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十一、煤礦主坑卸道風坑之掘進費(包括坑木、鐵軌)列為資本支出者, 應按其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但維持安全所支付改修坑木費用,得於 當年度以費用列之。

十二、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 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 五十四條規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提列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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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提列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731

 

提列折舊費用耐用年數應不低於稅法規定

營利事業購置各項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 應依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 正確計算折舊費用, 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 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若已屆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之固定資產, 仍繼續使用者, 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就剩餘殘值, 再自行預估其使用年數及殘值, 據以計算每年可再提列之折舊費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 非運輸業之一公司111年1月購置1台全新貨車金額計新臺幣60萬元, 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非運輸業之貨車耐用年數為5年, 該公司應以不短於5年之年數, 自行估算其耐用年限計算提列折舊費用, 甲公司如估算耐用年數5年, 估算殘值為10萬元, 採平均法計算折舊費用, 每年度計提折舊費用為10萬元【(60萬元-10萬元)÷耐用年數5年】。如5年後甲公司該貨車未報廢仍繼續使用, 預估可再繼續使用4年, 估算殘值為2萬元, 則每年可再計提折舊費用為2萬元【(10萬元-2萬元)÷預估使用年數4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於財產目錄註明其耐用年數, 據以計算折舊費用。如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數計提折舊費用, 稽徵機關對於超提折舊部分, 將不予認定剔除補稅, 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回應主題:提列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9521

購固定資產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折舊計算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的貨物,等上開貨物稅條例的新車或節能電器等貨物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款者,買受人依規定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因此給付單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3,450,000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0,000元,如甲公司於110年9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該年度應依該大貨車之帳面價值3,050,000元(成本3,450,000元-減徵貨物稅稅額400,000元)扣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及110年使用期間5個月,提列折舊費用229,167元。如甲公司於111年1月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則該年度應自申請日起,依該新大貨車之帳載未折減餘額(成本-已提列折舊)減除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回應主題:提列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9348

修繕費應注意分年認列折舊費用

營利事業遇有資產進行修繕,應視修繕支出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期費用或資本支出,分年認列折舊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對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如屬維持資產之使用、防止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繕的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例如粉刷牆壁、地板修補或水電設備修理支出等,但是修繕費支出可以增加原有資產的價值,如室內配電設備之換置,或是修繕費支出之效能非2年以內所能耗竭者,如房屋內添設冷暖氣設備支出,除了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若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修繕機器設備支出72萬元,如效能所及年限為3年,因增加的效能超過2年,應作為資本支出,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因此,就該項支出於該年提列折舊2萬元(72萬÷3(年)×1/12)。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修繕設備、辦公室之支出足以增加資產價值或效能超過2年,要注意列為資本支出,分年認列折舊費用。


回應主題:提列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9091

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仍續使用可續提折舊

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預估耐用年數及殘值,再據以計算每年可再提列的金額,續提折舊。

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可自行預估耐用年數及殘值,續提折舊,續提列折舊計算的公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平均法為例,為原留殘值減除重行估列的殘值,再除以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後的金額〔即(原留殘值-重行估列的殘值)÷估計尚可使用的年數〕。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置機器設備按平均法計算折舊,於耐用年限屆滿,原留殘值為100萬元,仍繼續使用,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新估計殘值為20萬元,經依公式重新計算每年折舊為20萬元〔(原留殘值100萬元-重行估列的殘值20萬元)÷4年=20萬元〕,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按成本入帳,依不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就實際情況估列殘值,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有未提列情形,應於提列年度調整補列,不可增列至以後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倘不繼續使用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數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廢料售價收入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數額則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回應主題:提列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9030

古董藝術品列報折舊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裝修營業處所費用3千萬元,資產負債表列報於「其他固定資產」項目,其中3百萬元係購買藝術家的畫作及雕塑作品等藝術品擺放於辦公室,並按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遭該局以該畫作及雕塑品非屬折舊性或遞耗性資產,調整剔除該等藝術品之折舊費用並予以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折。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更有因長期持有而增值者,故古董、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譬如購買古董、藝術品,擺放於辦公或營業處所,即不得列報折舊,以免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


回應主題:提列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8758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計算折舊之規定

營利事業新購置高價位乘人小客車,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之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而新購置乘人小客車,如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者,其於稅務申報時應特別注意可得認列之折舊費用,應以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再按依稅法規定之成本限額占實際成本之比例計算之。

國稅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以1,200萬元新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估計殘值為20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攤提折舊,其財務、稅務會計採用一致性的折舊方法及耐用年限,則財務會計每年之折舊額為200萬元[(1,200萬-200萬)/5],而稅務會計每年可申報之折舊額為41.67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200萬*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1,2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新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費用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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