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開統一發票給買方賣方應這樣處理
誤開統一發票給買方,賣方應依下列三種狀況做不同地應對處理。
狀況1.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若買賣雙方皆尚未申報的情形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收回作廢重開。
該誤寫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上要註明「作廢」字樣,且黏貼於存根聯上,若是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且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狀況2.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若買方未申報且願退回統一發票,賣方已申報的情形
依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492號令釋,賣方營業人可收回發票作廢重開,賣方向主管稽徵機關敘明情由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狀況3.
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記載錯誤情事者,若買方已申報或拒絕退回發票,致賣方無法作廢重開的情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方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依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492號令釋,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前述規定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包含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
營業稅法第48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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