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宣比較廣告未經證實或查證即以懷疑臆測為比較公平會罰款30萬
出OOO公司以比較廣告方式於「露營樂
露營區.夥伴合作計畫」文宣就被比較對象「愛○○」之前揭項目內容,未經證實或查證,即以懷疑、臆測為比較且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出OOO公司於文宣以「三大業者比較分析」就「創辦人分析」項目將「愛○○」刊載為「工程師」,與「愛○○」創辦人係主修休閒遊憩管理學系,未曾擔任工程師職務之事實不符;另就「經營團隊分析」項目將「愛○○」刊載為「夫妻檔後勤團隊不詳」,未經查證逕以主觀陳述為比較,且以「不詳」用語描述,易使人產生「愛○○」之後勤團隊是否有建置之負面觀感;另就「訂位付款後確認」項目將「愛○○」刊載為「人工核帳」,惟實際為自動核帳;另就「使用者易用性」項目將「愛○○」刊載為「少部份調整」,惟未以客觀性或公認之比較基準,即依內部人員自行瀏覽「愛○○」網站情形而論斷,為就比較項目為不妥適之詮釋;另就「雙方合作簽約」項目將「愛○○」刊載為「無正式合約」,惟實際上「愛○○」與合作營區有簽訂正式合約;另就「區域性整體行銷」項目將「愛○○」刊載為「無」,惟實際上「愛○○」就整體行銷投入有廣告費用。綜上,出OOO公司以比較廣告方式於「露營樂
露營區.夥伴合作計畫」文宣就被比較對象「愛○○」之前揭項目內容,未經證實或查證,即以懷疑、臆測為比較且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44次委員會議通過,出OOO股份有限公司以比較廣告方式於「露營樂
露營區.夥伴合作計畫」文宣就「創辦人分析」、「經營團隊分析」、「訂位付款後確認」、「使用者易用性」、「雙方合作簽約」、「區域性整體行銷」等項目之刊載內容與事實不符,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下同)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比較廣告應有政府機關或公正客觀檢測機構證明,且應注意其比較統計基礎要具有足夠的代表性,宣稱內容不得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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