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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販售過期食品罰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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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於1月底時接獲民眾檢舉,派員查獲xx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大同陽等3家分公司販賣過期食品,經查証屬實後,日前依食品衛生管理法33條處行政罰鍰3萬元整,並請業者回收銷毀。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從95年迄今,總共查獲及處分販售過期食品之案件,共計14件。衛生局將會持續為民眾消費安全把關,也再次呼籲販售業者在上架販賣食品時,應做好貨品管理,掌握先進先出原則,將過期食品確實下架,並予回收、銷毀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若不符合規定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8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參考相關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四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所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五 違反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六 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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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販售過期食品罰鍰3萬:(1)

回應編號:2603

有些店家當生意不好導致部份商品來不及賣出過期,有些店家會為節省成本把這些過期或可能出問題的商品重新包裝或組合後提供給顧客,為避免商家竄改日期事件,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訂有相關規定,食品應標示保存期限,且不得以「賞味期間」或是類似字語替代「保存期限」,且保存期限一定要用鋼印印上,不可以用標籤黏貼。店家業者若遭稽查販售過期產品,除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將處販賣場所3到15萬元罰鍰,並要求業者將違規產品銷毀。


另供貨廠商送過期產品或即將過期貨至店家,店家進貨上架前未細究保存日期、店家放置在陳列架或儲藏櫃角落或最底部,較不易碰觸到地點的食品,這些都是店家常易忽略發生逾期食品的地點特性,為避免再度發生販售過期產品事件,店家應加強進貨上架察看保存日期,加強賣場內部每天進行產品的巡視稽查。


況且衛生單位鼓勵民眾一旦發現問題食品,逕向衛生單位舉發,如因舉發經查證屬實,舉發民眾即可獲頒處罰鍰金額的5%的獎金,店家應小心進行產品的巡視稽查,避免因小處疏失而失大。

回應主題:販售過期食品罰鍰3萬:(2)

回應編號:1987

知名連鎖頂好惠康超市在台北縣的分店,被衛生局查到販賣過期4天罐裝咖啡,過期9天培根,甚至還有過期13天的香腸,都還放在架上展售,由於頂好惠康超市在台北縣內共有60家分店,其中就有十二家分店,過去兩年來先後遭衛生局查獲販售過期商品,已經累積被查獲14次達17件違規案件販賣過期商品,也曾被查到過期半年的奶粉;衛生局這次除了開單罰款三萬元,勒令商品回收銷毀外,由於違規情形嚴重,台北縣衛生局總共開罰42萬,衛生局將進一步調查販售過期商品情形,另不排除將以詐欺罪嫌控告頂好惠康超市。
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
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
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
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染有病原菌者。
五、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攙偽或假冒者。
八、逾有效日期者。
九、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
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者。
二、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