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醫學人員資格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從事美容醫學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面對日漸商業化的美容醫學發展,衛生福利部已於103年納為各縣市衛生局醫政業務督導考核之重點項目,104年完成公告之14項「美容醫學處置之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及2項「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醫療機構應參採或逕用該同意書範本作為告知內容。
美容醫學人員資格限制106年1月1日正式執行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
一般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附件檔案
本辦法所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 (以下簡稱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
,其項目、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相關事項,如附表。
第 3 條
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其屬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須使用放射性物質者,並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有關規定。
第 4 條 附件檔案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後,始得為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醫療機構登記之申請,認有不符第二條附表規定者,不予登記。但其得補正者,得先限期令其補正。
第 5 條 附件檔案
醫療機構依前條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符合第二條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使用之醫療器材其輸入或製造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6 條
醫療機構經登記施行或使用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後,終止或停止施行或使用,或操作人員有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 7 條 附件檔案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因情事變更致不符第二條附表規定者,應即停止施行或使用,並應於二個月內補正。
違反前項規定,除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並得廢止該項登記。
第 8 條 附件檔案
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之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其有逾越第二條附表規定之適應症者,除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登記。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情況緊急者。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人體試驗者。
三、國外已許可列入適應症者,得先令其改善。
第 9 條
醫療機構經依前二條之規定受廢止登記者,自受廢止登記之日起二個月內,不得就同一項目重新申請登記;操作人員自廢止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登記、施行或使用該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
第 10 條 附件檔案
本辦法第二條附表修正前,已施行或使用特定治療檢查檢驗項目者,應於本辦法第二條附表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補正申請登記。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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