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期滿消滅卻宣稱存續中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晨O健康科技行銷有限公司、商O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O街公司)、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O公司)及亞O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X-BIKE磁控健身車
」(型號19804、19805、19807)商品廣告,分別刊載於公司網站、購物網宣稱「專利證號194051、專利證號M342183(技術等級6)」,及於商品包裝外盒宣稱「專利證號M342183仿冒必究」、「專利證號194051仿冒必究」,予消費者之印象為案關商品於廣告時,具有專利案號194051、M342183(技術等級6)之專利權,且該專利仍存續中。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專利證號194051專利權期間自91年8月11日至102年6月13日止,於102年6月14日起期滿消滅;專利證號M342183專利期間自97年10月11日至107年5月13日止,於101年10月11日起因未依限繳交年費消滅;另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專利法第98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故晨O公司在案關專利權消滅後應不得宣稱具有專利權,惟實仍為案關廣告之宣稱核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6次委員會議通過,晨O健康科技行銷有限公司、商O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O街公司)、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O公司)及亞O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X-BIKE磁控健身車
」(型號19804、19805、19807)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各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專利案號商標暗號特定期限內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有技術支援,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技術支援圖示或文字標註。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品質之義務與責任,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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