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商品盤損國稅局核定應補稅申請復查案例
有一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新臺幣8,277,272元,經國稅局核定0元,全年所得額46,730,517元,應補稅額2,069,318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復查駁回理由
1、
按「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次按「一、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三、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為行為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01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前段所規定。
2、 申請人係經營○○○○批發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8,277,272元,經本局○○稽徵所以其存貨係採實地盤存制,且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所調查或請會計師盤點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另申請人係經營○○買賣,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與首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乃否准認列,核定商品盤損0元,全年所得額46,730,517元。申請人主張其設有存貨簿對貨品每次之購進、出售及結存均有詳細之記載故其存貨盤存方法係採永續盤存制(如所附鄭丁旺博士著「中級會計學」93年8月8版上冊,第283頁至286頁),原查誤認其為實地盤存制,與事實不符,另其為買賣業因磅稱度量衡失準,經年累月,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期末盤點與帳載數量不符,故產生盤損8,277,272元,尚在銷貨成本1﹪限額內,因其會計制度健全,原查否准認列並不合理云云。
3、 本件依申請人所提供鄭丁旺博士編著「中級會計學」第7章第3節存貨數量的盤存方法所述略以,採用定期盤存制(又稱實地盤存制)時進貨時不借記「存貨」科目,而另設一過渡性科目「進貨」,即借記「進貨」,貸記「應付帳款」或「現金」,銷貨時其成本不記帳(亦即不於銷貨時將存貨成本轉入銷貨成本),而在採用永續盤存制(又稱帳面盤存制)時,其會計處理僅設一「存貨」科目,隨時記錄存貨之增減,進貨時借記「存貨」,銷貨時立即貸記存貨,轉為銷貨成本。查依申請人所提示進銷貨交易相關傳票所示,其進貨時借記「進貨」,貸記「應付帳款」或「現金」,銷貨時其成本不記帳,與上開定期盤存制之帳務處理原則相同,雖其設有存貨簿記載貨品每次之購進、出售及結存,尚難依此即認其存貨係採永續盤存制,況依首揭查核準則規定,存貨採永續盤存制僅為商品盤損得予認定之要件之一,尚須符合其他條件方予認列。本件申請人雖列報商品盤損8,277,272元,惟僅事後檢附其員工自行盤點存貨之紀錄供核,並未於損失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本局○○稽徵所調查,亦無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且其買賣商品為普通碳鋼棒鋼、合金鋼棒鋼、磨光鋼棒、合金鋼棒、條鋼及鋼料等,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本局復於○○年○月○○日以中區國稅○字第○○○○○號函,請申請人提示符合首揭查核準則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惟迄未提示,其主張核無足採。綜上,原核定否准認列商品盤損8,277,272元,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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