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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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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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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動基準法第56條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
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所得稅法第33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
內按月提撥之。但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前條規定範圍內依據左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 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 準備金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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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財政部104.11.10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

摘要: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揭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主旨: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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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7)

回應編號:8313

關係企業各公司應分別成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依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內勞字第四九一八九七號函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並無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之規定,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8)

回應編號:8311

籌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應注意事項: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籌設原則

1. 加盟連鎖企業如果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者,若是屬同一法人可獨立或合併成立委員會,應依內政部七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勞內字第430100號函釋,但若是關係企業則有數個法人,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月五日台勞動三字第二四二六八號函釋分別成立。

2.  委員人數至少三人,最多十五人,委員中勞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勞方代表由產業工會推選,未成立產業工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另由資方代表指派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另由勞工代表相互推選出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超過100人者,委員人數則最少九人。因此,以雇主立場而言,委員人數為三的倍數較為有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的任務

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1.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若公司有合併、轉讓、歇業或退休準備金不足,通知事業單位增加提撥等。

2.監督委員會要查核公司是否有按月照實提撥退休準金,以及提撥率高低是否足以支應退休金。

3.事業單位每年應向委員會提出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存儲及支出數額清冊,監督委員會審核資料。

4.監督委員會會根據公司的退休辦法計算退休金的給付金額,並查核是否有誤。

5.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如不得將勞工退休準備金做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用途。


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9)

回應編號:5968

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一公司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退休金費用3,200萬餘元,除了依法提撥退休金2,700萬餘元外,另包含實際支付退休金580萬餘元,依該公司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於實際支付退休金當時,帳戶餘額尚有3億多元,依規定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爰經該局剔除並補稅約98餘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0)

回應編號:5967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以提撥年度費用列支


配合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爰於104年11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計算之退休金數額,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雖無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之限制,惟應俟營利事業實際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其提撥之金額始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1)

回應編號:5966

小型店家都沒有替員工加勞健保和未提繳勞退金

大部分小型店家都沒有替員工加勞健保和未提繳勞退金,除非是以公司名義成立店家,或是店內員工人數超過5人才需強制加保。店家老闆雇主,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標準時薪以上,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

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於今年5月時全面檢查知名咖啡連鎖餐飲北市據點, 以薪資單比對打卡記錄,發現有基本工資未達時薪新台幣95元標準,且未提繳勞退金、加班未加薪支付等多處違法情事,勞工局勞檢處已經移案送勞工局、勞保局,將依違反法處以六千元到六萬元處分,得連續處分到改善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家老闆雇主,如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

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2)

回應編號:5965

店家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額如何降低經營成本

有些業者為降低勞工保險及勞退提撥金額(6%)的負擔,會將勞健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是雇主最常見的規避手法,但此舉有明顯違法之嫌,然若使用符合施行細則第10條所屬不屬「經常性給與」薪資項目,切割工資後,即可合法將投保薪資壓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界中常用的手法是將每月提出的薪資項目運用各不相同、金額迥異,或是每月或每季不停變換名目,但要注意這些項目經查要屬實才行,不能沒有子女的勞工都可以領教育補助費或者是每月給予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這就會有屬「經常性給與」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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