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訴願行政救濟中依法仍被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已依法提起訴願,且尚在行政救濟中,就可以暫緩繳納稅款或免被移送強制執行。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2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
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
他項權利者。
故依法提起訴願案件之欠稅,除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或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為禁止處分外,仍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行使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須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譬如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欠稅只要提起行政救濟就可以暫緩繳納稅款或免被移送強制執行,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未依裁決或裁定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欠稅案件如被移送強制執行,亦別擔心還是有補救方法,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還是可以請移送機關撤回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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