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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退稅及申訴程序稅法上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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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退稅及申訴程序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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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81條
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所得稅法第100條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
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二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期間以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納稅義務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或退稅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100-1條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款。

公司法第333條
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 算人重行分派。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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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稅捐稽徵法第29條
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退稅及申訴程序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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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退稅及申訴程序稅法上應知:(7)

回應編號:6098

發現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定通知書及繳納通知文書有錯誤時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定稅額通知文書或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及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申請更正:
1.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
2.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1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退稅及申訴程序稅法上應知:(8)

回應編號:6097

營利事業所得稅誤繳或溢繳的稅款申請退還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營利事業的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若營利事業的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退稅及申訴程序稅法上應知:(9)

回應編號:6096

利用直撥退稅及多元化繳稅省時又便利

自104年5月1日起為期1個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開跑了!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直撥退稅及國稅局提供的多元化繳稅方式,既省時又便利。

自今年起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中已增列「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欄位,若營利事業尚未申請採用直撥退稅,可在結算申報書中填寫同意書欄位,附上印有帳號資料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只需填寫一次,不必逐年申請,往後均能享有直撥退稅的便捷。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個人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撫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填妥「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退稅款會在退稅當日直接撥入指定帳戶,若未採直撥退稅者,即以憑單退稅或支票退稅。
  本局另指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分3批退稅,申報方式及時間會影響收到退稅款的時間,各批退稅適用條件說明如下:
一、第1批104年7月31日:
(一)網路申報、利用「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二)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以「書面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二、第2批104年10月30日:
(一)5月11日以前非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以「書面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二)5月12日以後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以「書面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三、第3批105年1月20日:
逾期申報退稅及申報繳稅或不補不退,經稽徵機關核定之退稅案件。

國稅局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稅,提供下列多元化繳稅方式,歡迎多加利用。
一、以現金繳稅:
(一)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等金融機構,不包括郵局)。
 (二)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自行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
二、以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 、信用卡及繳稅取款委託書等方式繳納。另外提醒,信用卡及繳稅取款委託書僅適用綜合所得稅。
三、透過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綜合所得稅)、工商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方式登入,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納稅義務人本人、營利事業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辦理線上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繳稅期限如下:
一、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之截止時間為申報期限104年5月31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4年6月1日)當日24時。
二、以現金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繳納稅款之截止時間均為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104年6月3日)24時。
三、除信用卡繳稅需視各發卡銀行決定是否收取相關費用外,其餘繳稅方式均免收手續費。
  本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直撥退稅及轉帳繳稅方式,安全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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