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定金視為其他收入申報
國稅局查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一公司與另一公司簽訂石材買賣契約,其後因故沒收給付的定金500多萬元,卻未依法列入當年度的其他收入項目申報,要求補稅帶罰超過百萬元。
該公司不服,認為是因對方無法履約,才沒收其預付貨款500萬餘元,對方公司並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須待法院判決或雙方和解,才能認定其為公司利得,因此提行政訴訟抗稅。
行政法院的判決,定金為契約當事人以確保契約履行為目的,而交付給他方的金錢,石材買賣合約屬於繼續性的石材供應契約,預付款具有等到最後1期請款時才得以扣除的約定,已具有擔保契約履行目的,該預付款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公司明顯違反稅法規定,判決甲公司敗訴,因此仍按原核定要求甲公司補稅帶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與他方訂約並受有他方定金,之後因付定金當事人的原因,以致契約無法順利履行時,所沒收之定金,屬營利事業的收入,應在沒收定金的當年度,列入其他收入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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