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補習班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法各罰5萬
高雄市4家補習班業者,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是否合併開課,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案經公平會調查,案關4家補習班於高雄市提供升科大四技之補習教育服務並收取學費,彼此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卻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是否合併開課,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至少37個專業科目為合併開課情形,彼此就多數專業科目提供相同師資及教材互不為競爭,核屬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聯合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90次委員會議決議,4家補習班於102年7月間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合併開課數量,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彼此就多數專業科目提供相同師資及教材互不為競爭,足以影響高雄市升科大四技之補習教育服務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4家補習班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總計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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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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