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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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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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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7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公平交易法第14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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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公平交易法第35-1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減輕或免除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所命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二、當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關於企業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一、前言

鑒於我國產業為因應國際化而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將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故為使企業預防及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以下同)而遭受處罰,爰蒐集彙整並分析相關行為態樣,訂定本行為守則,俾利企業遵法從事商業行為,降低面臨違法風險

二、通則

(一)訂定遵守反托拉斯法遵法規章,其具體內容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組織文化予以規範。
 (二)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反托拉斯教育訓練,管理階層亦應參與及明白表示支持遵法規章。 
(三)瞭解有經商往來之每一個國家反托拉斯法規定,並隨時相應配合更新企業之遵法規章。 
(四)當知悉商業交易有違反反托拉斯法行為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若企業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跨國評估或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違法責任。
(五)應了解在特定國家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不必然都被認定為合法。 

三、聯合行為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聯合調漲價格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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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8348

聯合調漲價格或趁機促銷或試圖拉抬民眾搶購心理違公平法嚴懲

媒體報導「衛生紙大廠於3月1日已陸續通知通路調漲售價」乙事,公平會表示業者如有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一經該會查證屬實,將依公平交易法予以嚴處。

公平會表示,針對三大衛生紙製造業者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屬蓋曼群島商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已進行調查,截至目前該會調查瞭解,前揭衛生紙製造業者與通路業者對於價格並未決定。公平會並不排除後續再行約談。

公平會嚴正表示,無論是協商過程中通路業者如為行銷釋放不完整資訊而趁機拉抬民眾搶購心理、抑或三大衛生紙製造業者有意思聯絡或調漲價格之一致性共同行為,公平會如掌握相關事證,將予以嚴懲。一旦確認業者有聯合漲價行為,將予以嚴懲並依公平法第40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若遭罰仍未改正,罰鍰加重為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可連續罰到改善為止;至於違法情節重大者,得處業者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民生必需品,倘有業者以揭露部分訊息、不完整訊息,而趁機促銷或試圖拉抬民眾搶購心理,公平會除立即提醒警示業者注意外,獲有任何合致公平法違法事證,將併同查辦。


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6349

業者共同限制火雞價格公平會各罰5萬

5至7月間檢舉人為促銷其火雞肉,對全國多家火雞肉飯業者發送廣告傳單,且以較優惠之價格銷售火雞,致原本與被處分人李君等5家事業交易之部分火雞肉飯業者轉而向檢舉人購買,聯合行為影響被處分人李君等5家業者的生意,有共同限制火雞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為維持火雞銷售價格,被處分人等相互連繫且開會討論,會中共同決定以要求雛火雞供應業者停止供應檢舉人雛火雞方式,請養火雞協會以該協會名義製發書面通知予檢舉人:暫停供應雛火雞、若有需求請來電協商、經同意後再行恢復供應。

因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5次委員會議決議,5家火雞銷售業者為避免競爭者價格競爭,透過聚會共同決定以要求上游雛火雞供應業者停止供應雛火雞予競爭者之方式,限制價格競爭,足以影響火雞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爰引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公平會並經審酌該等事業供貨占比,及該行為對市場造成之影響與該等業者配合調查等因素,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雙方產品關係若屬賣斷性質,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不得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行為,另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6348

4家補習班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法各罰5萬

高雄市4家補習班業者,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是否合併開課,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案經公平會調查,案關4家補習班於高雄市提供升科大四技之補習教育服務並收取學費,彼此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卻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是否合併開課,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至少37個專業科目為合併開課情形,彼此就多數專業科目提供相同師資及教材互不為競爭,核屬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聯合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90次委員會議決議,4家補習班於102年7月間協議依實際招生人數決定專業科目合併開課數量,並分配負責開課之補習班,彼此就多數專業科目提供相同師資及教材互不為競爭,足以影響高雄市升科大四技之補習教育服務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4家補習班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總計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避免,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6347

颱風造成蔬菜價格波動藉機聯合哄抬價格最高罰2500萬

颱風來襲前後,常會因民眾預期心理,導致蔬菜價格劇烈波動,公平會已主動與臺北農產運銷公司及農委會農糧署聯繫,且就鳳凰颱風對蔬菜價格之影響,持續關注蔬菜價格市況,瞭解是否有聯合哄抬價格之行為。

個別事業自行依其進貨成本決定銷售價格,尚未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然若業者是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抬高價格或減少供貨量,聯合哄抬價格,將依照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將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勿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抬高價格或減少供貨量,藉颱風之機聯合哄抬價格,亦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6346

4家手工紅麵線業者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共罰66萬

4家手工紅麵線業者聯合調漲價格行為,足以影響北部地區手工紅麵線供需之市場功能,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北部地區各家雜糧行所得,上游手工麵線業者告知漲價時間皆為104年9月、漲價幅度皆為每台斤3元,漲價原因係均稱工資因素。評估前揭時間並無原物料價格波動之因素,且各家業者亦無調漲薪資之事證,經深入調查發現,泰O為手工紅麵線產製者,其為調漲價格而與同業安順行進行合意,嗣後使用通訊軟體Line進行確認;獲知訊息之安順行聯繫同業金O,並於104年9月15日通知下游雜糧行業者調價,而金O再行聯絡同業良OO而促成彼此調價之合意。再者,以麵線市場而言,若無合意則調漲價格會造成拼價或流失客源,此次業者調漲幅度多達每台斤3元,各業者間自有參與合意調漲價格而同謀其利之誘因,故良OO、泰O、安順行、金O於104年9月達成聯合調漲手工紅麵線價格每台斤3元之合意,各家並接續實施調漲,渠等聯合漲價行為實已影響北部地區手工紅麵線市場競爭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1次委員會議通過4家手工紅麵線業者聯合調漲價格行為,足以影響北部地區手工紅麵線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令其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處泰O新臺幣25萬元罰鍰、處安順行新臺幣16萬元罰鍰、處金O新臺幣15萬元罰鍰、處良OO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勿哄抬價格、敲竹槓,亦切勿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抬高價格或減少供貨量,藉機聯合哄抬價格,亦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倘情節重大,更可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6345

重懲重罰萬里蟹哄抬價格、敲竹槓黑心店家

新北市長朱立倫指示相關局處先發制人,由消保官帶領聯合稽查小組、採秘密客等方式, 嚴加查察萬里蟹少數店家哄抬價格、敲竹槓等不法行為。

新北市長朱立倫要求農業、法制及經發相關局處嚴加查察,萬里蟹少數店家哄抬價格一事,強調對哄抬價格的黑心店家採取重懲、重罰,甚至對於不遵守規定或限期仍未改善的店家公告周知,讓不良店家無法在市場生存,以杜絕黑心店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勿哄抬價格、敲竹槓,亦切勿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抬高價格或減少供貨量,藉機聯合哄抬價格,亦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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