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開統一發票店商家(查定稅額小規模營業人)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
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
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
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
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
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
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75/07/12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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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三、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四、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五、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六、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七、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八、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九、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福利機構。
十一、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二、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四、公用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五、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六、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八、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九、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業務。
二十、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二、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二十三、銀行業。
二十四、保險業。
二十五、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短期票券業。
二十六、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七、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八、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九、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三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十四、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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