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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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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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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86.5.7.第288次委員會議通過
99.1.19.第950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99.1.28.公法字第0990000718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101.3.12.公法字第1011560318號令發布,溯及自
101年2月6日生效
104.2.4.第1213次委員會議修正第4點及第5點
104.2.16.公法字第10415601194號令發布
104.12.16.第1258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104.12.24.公法字第1041561063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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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一、 (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濫用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名詞定義及適用對象)
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 警告函。
(二) 敬告函。
(三) 律師函。
(四) 公開信。
(五) 廣告啟事。
(六) 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

三、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 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二)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三)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事業未踐行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四、(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二)
事業踐行下列各款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 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二) 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事業未踐行前項第一款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五、 (法律效果)
事業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事業雖踐行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發警告函,但內容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本會將視具體個案,檢視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六、(本處理原則亦適用於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事業侵權之情形)
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之事業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而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亦有本處理原則之適用。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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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6607

公司不當寄發律師函

利O毛刷公司於101年5月17日委請信義聯法法律事務所寄發律師函予永洪貿易公司之下游通路商,律師函中陳稱利O毛刷公司為第M314550號「防鬆脫之齒縫」新型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永洪貿易公司銷售之「刷樂牙間刷SSS超極細」已落入前開專利範圍內。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公告資訊,利O毛刷公司於101年5月17日寄發律師函前尚未取得經濟部智財局准予專利授權登記,利O毛刷公司在尚未取得經濟部智財局核准第M314550號新型專利授權登記,稱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12次委員會議決議,利O毛刷有限公司被檢舉不當寄發律師函乙案,認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行為,並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因101年6月21日利O毛刷公司已補正完成該專利授權登記,且系爭信函受信者亦未將系爭商品予以下架,系爭發函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尚屬輕微,公平交易委員會爰不併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且注意勿超越「善意警告」範圍,譬如立刻要求供貨廠商提出說明或切結保證絕無侵犯他人專利權情事。

 

回應主題: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6606

不當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違反公平法各罰5萬

航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具函檢舉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專利權人林聖富君及林智一君名義於100年3月2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100年3月21日寄發律師函予各大醫療院所,指稱醫療院所在使用「硫酸鈣」材質之骨填充物時,操作方法有侵害其專利之虞,並請醫療院所轉要求供應廠商簽署保證書等,經公平會調查相關事證發現,系爭警告函其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足使受信者產生檢舉人等可能涉及侵權之聯想,且專利權人寄發系爭警告函前,並未踐行相關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尚難認屬依照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所為,應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各罰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且注意未踐行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回應主題: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6605

日用品公司寄律師函違反公平法罰6萬

安O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安O公司)於100年6月16日寄發律師函,指稱國內知名量販業者販售之馬克杯上所使用之圖樣,侵害安O公司權利,要求該商品應立即全數下架。

公平會調查相關事證發現,安O公司客觀上極易從商品標示得知涉及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並與其聯絡,卻逕行發函,且於寄發律師函前,未曾與該馬克杯之供應商聯繫請求排除侵害;律師函未揭露所享有之特定權利、種類、明確權利內容、範圍或受侵害之具體事實,即對第三人發函,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安O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且注意勿超越「善意警告」範圍,譬如立刻要求供貨廠商提出說明或切結保證絕無侵犯他人專利權情事。


回應主題: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6604

未確認即寄發侵害專利權律師函公平會罰5萬

拖O公司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逕行對外散發交易競爭對手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年3月28日第1065次委員會議決議,拖O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寄發競爭對手侵害其專利權之律師函,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且注意未踐行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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