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每人每月上限金額調高2,400元
一年一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有關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之列支限額標準,自104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新臺幣1,800元,調高為2,400元。
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定額發給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另列報伙食費不論是按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放伙食代金方式,都必須是實際有支出才能列報,核實列報伙食費,以免被補稅並處罰。
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1)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1,800元為限(自104年1月1日起提高為2,400元)。
(2)航運業及漁撈業自87年8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
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元為限。
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10元為限。
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3)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調高伙食費限額僅限於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航運業及漁撈業仍維持原規定之限額,超過限額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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