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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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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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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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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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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7)

回應編號:8560

旅客攜帶生鮮或未煮熟肉類產品罰最高額1萬5千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提高嚇阻旅客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即日起對自中國大陸入境旅客,違規攜帶生鮮或未煮熟肉類產品,將處以最高罰鍰新臺幣1萬5千元。

防檢局說明,107年1月至8月,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共裁罰696件,其中有334件來自中國大陸;8月份共裁罰120件,其中有62件來自中國大陸。另統計102年自106年裁罰件數共3,081件,中國大陸即佔1,991件。

邊境管制,海運、空運包裹的快遞貨運方面,9月上旬查獲1件空運中國香腸,經由快遞貨運入境,屬走私案,已送檢調法辦,若因此被起訴並判刑,不只要罰金還涉及7年以下刑責;還包含9月上旬檢查旅客行李方面,農委會防檢局累計開罰違法帶入中國肉品旅客18件,包含火腿腸、粽子、福州魚丸、光餅、包子等,因不是未熟、生鮮肉品,開罰新台幣3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勿透過海運、空運包裹快遞貨運走私肉類產品入境,或是行李違規攜帶或走私肉類產品,也請相關業者盡量避免至疫區國家牧場或屠宰場參訪,倘有赴疫區國家參訪旅遊,返國後亦須淋浴、更換衣鞋及澈底消毒,隔1週後再進入動物飼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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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441

提供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裁罰4千多萬元並廢止出進口許可證

大O百貨公司未事先查明日本貨品標示之代碼所代表之確實產地,即填報為日本非核災地區產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基於貿易主管機關立場,認定大O百貨公司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爰依貿易法停止該公司輸入貨品6個月之處分。 然大O百貨公司涉嫌提供不實文件,經貿易局發文調查,大O百貨發布新聞稿確認被處分期間向依貿易法第31條規定向貿易局提出的專案輸入許可申請相關文件中,申請進口貨品檢附的部分交易文件所載交易日期與實際交易日期不一致,貿易局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對該公司提出告發。

本案辦經濟部國貿局調查後,裁定罰鍰新台幣4164萬元,並廢止出進口的許可證,且在法定2年內無法輸入貨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貿易局對廠商受處分期間專案申請案件,一律嚴加管控,亦均詳實審核廠商所檢附資料與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與規定不符或資料不齊全案件均予以駁回;亦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企圖以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


回應主題: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9)

回應編號:8120

日本輻射汙染地區生產輸入食品標示查核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是否於市面上販售或供餐飲業使用進行查核,經查其中54家業者有販售日本食品,並查核185件食品皆未發現來自日本核災5縣市,其原產地標示均符合規定,分析原產地來源前3名依序為「神奈川縣」、「靜岡縣」及「長野縣」,依食品種類分類最大宗前3名依序為「餅乾、蛋糕」、「調味醬」及「糖果、巧克力」。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日本輸入食品每日輻射檢測結果,截至106年10月25日止,已累計總檢驗件數共計110,991件,均未檢出輻射超標。

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6年5月11日修正公布增訂《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9條之2規定:「本市不得販售日本受輻射汙染地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食品。前項之地區指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縣。本市流通之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原產地之都、道、府、縣名。」,臺北市衛生局依據該條例成立日本輸入食品標示查核專案,共計查核臺北市70家進口業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落實自主檢查,依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9條之2規定標示,若發現產品有疑似來自日本核災5縣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立即啟動回收該商品之作業,並向衛生局通報。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進口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事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若查獲有申報之資訊不實情事,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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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107

吉野家納豆醬油包疑核災區生產食藥署查核情形說明

有關媒體報導吉野家納豆內附醬油包疑似為茨城縣製造乙事,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查核情形如下:

一、食藥署查核「四付紅納豆」產品標示製造者所在地為「神奈川」,調閱輸入商「太冠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輸入報驗資料,申報產地為「神奈川」,惟內附之醬油包標示製造所為茨城縣。該產品曾於邊境進行輻射檢測,檢驗結果未檢出。

二、食藥署抽驗案內產品,送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進行輻射檢驗。並命業者儘速提供「四付紅納豆」產品內之醬油包製程與製造商產地證明文件等相關資訊,未釐清產地前均預防性下架產品。經查該公司目前庫存174箱(1740組,每組4小盒),業者已暫停販售,並於12月9日下午17時回報下架數量為5142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7條,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若有違反者,依據食安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所有食品輸入業者,請自主清查產品。若有類似上述情形,疑似來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請立即啟動預防性下架作業,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儘速請日本出口商提具製造商產地證明文件等相關資訊。另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業者較常提出之疑問,該署已於食藥署網頁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4490#.VVQhBkoVGUk)置有問答集,協助業者報驗;另食品輸入查驗申請,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行為,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之產品,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違反相關規定處辦。


回應主題: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11)

回應編號:7106

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訂定認定原則

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應檢附證明形式,已訂定證明文件認定原則,並制定「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資料。

一、 產地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證明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之文件:
1.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產地證明
2.檢疫證明
3.自由銷售證明
4.衛生證明

(二)經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託機構所出具證明產地之文件,例如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核發之產地證明文件。

(三)非屬上兩者,經本署洽駐日單位後認定。

二、 輻射檢測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公布之輻射檢驗機構所核發。
(二)其他經日本官方或國際認證機關認證為執行輻射檢驗之機構所核發。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為維護我國消費者健康與權益,提供國人安全與安心之食品,應為政府及業者共同努力之目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業者較常提出之疑問,該署已於食藥署網頁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4490#.VVQhBkoVGUk)置有問答集,協助業者報驗;另食品輸入查驗申請,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行為,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之產品,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違反相關規定處辦。


回應主題: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相關法律知識及經營實務經驗:(12)

回應編號:7105

主動揭露食品產地證明讓消費者選購更安心

自104年5月15日起,食品藥物管理署藉由對日本輸入食品產地證明查驗,並鼓勵國內銷售通路業者對於原產國為日本之食品自發性主動揭露產地(都道府縣)資訊,強化對日本輸入食品之管理,亦讓消費者明確知道日本食品資訊。

目前家樂福、頂好超市、梅林水果行等店家已主動揭露日本食品之產地資訊,食藥署提醒業者,主動揭露產地資訊,且內容應與其證明產地之文件相符,並依照食品型態採行不同揭露方式:
一、包裝或散裝食品: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揭露其產地至都道府縣。
二、餐飲業者倘宣稱為日本食材,也應以菜單註記、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揭露其宣稱食材之產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量連鎖加盟業者,應主動揭露日本食品之產地資訊,且注意「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兩項公告,並遵守相關規定;另食品輸入查驗申請,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行為,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之產品,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違反相關規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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