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擺攤小店家商業登記基本上分成四類
目前市面上創業擺攤小店家業者在申辦商業登記上,基本上可分成四類:
第一纇: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也要開發票的店家,對小店來說有營登開發票就須處理帳務稅務上的問題,所以你可看到市面上有辦營登和開發票的小店家比較少,大都是不開發票有辦營登的佔絕大多數。
第二類: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但免開發票開收據的店家,針對此類小店來說免開發票但還是要繳稅的,稅額是由稅務機關來核定,所以每季應繳稅額是固定的,店家免用統一發票開的是收據。因處理稅務簡單方便,市面上這類型小店家是佔大多數的。
第三類: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登,只有設籍課稅,這一種沒有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但有去國稅局申請401設籍課稅,所以還是要繳稅的,稅額是由稅務機關來核定,所以每季應繳稅額是固定的,店家免用統一發票開的是收據。
第四類:完全沒登記,這類型小店家明顯有違法之嫌,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登,亦沒有設籍課稅,不過實務上這類型小店家為數不少,小店家當然就不會開收據也不開發票囉!
開早點店、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等依稅法規定,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只要在固定之營業地點有營業行為,不管是否具有店面、招牌均應依法向稅捐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未辦營業登記,經查獲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開早點店、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等由於疏於辦理營業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及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成為檢舉人主要的檢舉對象。
依國稅局近年來受理之檢舉案件中,發現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受罰之營業人,很多都是因不知法令規定。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要創業擺攤開店營業之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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