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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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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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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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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食品添加物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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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8456

中元節應景食品抽驗違者依食安法最高處2億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啟動「107年中元節應景食品抽驗專案」,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市售中元節應景食品,瞭解所含食品添加物、動物用藥、農藥殘留量等之符合情形,如米麵濕製品、魚、肉製品、豆製品及零食等祭祀及普渡相關產品抽驗。

食品加工製程中如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違反者依食安法第18條規定,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百萬元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食品中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則違反食安法第15條,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食安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違規產品依食安法第52條予以沒入銷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回應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8262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查核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瞭解市售食品添加物重金屬含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於106年11月底執行市售食品添加物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食品添加物販售業、餐飲業等,共計抽驗20件,依功能性分為防腐劑、甜味劑、粘稠劑、膨脹劑、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重金屬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同時針對標示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食品添加物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從事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對下游業者、使用者提供正確使用方法,並提供相關規格書及檢驗報告,如未依規定,將依同條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適量使用。購買食品添加物時,務必確認產品之各項食品添加物均屬我國正面表列准用之品項,品質應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依規定完成登錄,並有完整之標示。選購前可至「非登不可」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於查詢專區點選「食品添加物業者及產品登錄資料查詢」,可進一步獲得該產品之登錄資訊,包含產品登錄碼、製造、輸入或販售廠商、產品型態及分類等資訊。


回應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8256

衛福部發布修正乳酮糖等3項標準強化食品添加物管理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月9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本次修正重點為第(八)類營養添加劑乳酮糖及單水硫酸亞鐵之使用範圍及限量,並新增檸檬酸二氫鈉為調味劑。
 
食品添加物標準之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之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之必要性、使用食品之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等情況,審慎評估後據以訂定,業者產製食品時如依使用限量規定合法添加食品添加物,尚不致造成消費者健康之危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業者,本次衛生福利部修正重點為乳酮糖、單水硫酸亞鐵及檸檬酸二氫鈉之使用範圍、限量及其規格標準。另,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8060

防添加物食安漏洞環保署公告孔雀綠、皂黃、玫瑰紅B等13種為毒化物

環保署化學局公告13種可能非法添加於食品的化學物質為毒性化學物質孔雀綠、皂黃、玫瑰紅B、二甲基黃、順丁烯二酸、甲醛次硫酸氫鈉、三聚氰胺、α-苯並吡喃酮、順丁烯二酸酐、對位乙氧基苯脲、溴酸鉀、富馬酸二甲酯、芐基紫),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相關標示,並應於容器包裝上標示「禁止用於食品」。

這13種可能非法添加於食品的化學物質,無論製造、輸入、使用、販賣等,都需申請核可才可以運作,而且必需定期申報運作情形,此外,需在容器包裝上標示「禁止用於食品」,以降低誤流用的可能。後續業者必須於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包括107年2月15日前進行定期申報、107年7月15日前完成標示、108年1月15日前取得核可文件,才可以製造、輸入、販賣等運作。未依規定者可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新臺幣6至50萬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業者,這次環保署公告的13種毒化物(,有部分業者會使用於食品中,主要是降低成本或增加賣相,增加口感、色澤、香氣、延長保鮮或混淆檢驗品質。環保署依毒管法的核可、申報及標示等管理機制,管制13種毒化物的流向,一旦發現有流入食品的可能,即通知衛生單位,如經查明確有違法添加於食品的情事,則由衛生單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加以裁處。


回應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7252

年節食品抽驗添加物結果公布違者罰3萬元以上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年節食品檢驗結果,本次於農曆年前至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餐廳、食品行、小吃店等地點進行抽驗,共計抽驗脫水蔬果、即食豆製品、穀類食品、烘焙食品、糖果及果凍、米濕製品等計200件,其中4件品質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2.0%)(包裝食品不合格率:0%,0件/45件;散裝食品不合格率:2.6%,4件/155件)。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皆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產品來源為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另外來源屬臺北市者,經調查確認違規後,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辦。  
  
本專案品質檢驗部分,重點檢驗項目為防腐劑、漂白劑、調味劑、著色劑、黃麴毒素、亞硝酸鹽、殘留農藥、重金屬等,違規原因為2件「金針」檢出漂白劑二氧化硫超量,其中1件檢出二氧化硫12.64g/kg,為標準值3倍(標準:4.0g/kg以下);1件「木耳」及1件「葡萄乾」分別檢出殘留農藥殺蟲劑「陶斯松」0.12ppm(標準:0.05ppm以下)及「因得克」0.04ppm(標準:0.01ppm以下)。該2項農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皆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惟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針對品質檢驗添加物不合格之產品,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及第47條第8款規定,可處製造業者或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第47條第11款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殘留農藥不合格之產品,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商品製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如販賣、貯存食品設施及場所應保持清潔,熱藏、食品應落實先進先出原則、食品應離牆離地存放、食品儲存應維持原設定保持溫度 冷凍-18℃、冷藏7℃、冷藏及冷凍設備恆溫情形,販售包裝及散裝食品標示亦應符合規定。


回應主題:食品添加物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7251

鹽酥雞台灣第一家使用工業級碳酸鎂製售胡椒粉

知名鹽酥雞「台灣第一家鹽酥雞」自製佐料椒鹽粉居然添加工業用碳酸鎂一案。

新北地檢署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辦公室、倉庫、住家等3處地點同步執行搜索及行政稽查。查扣工業用碳酸鎂共計12包(約110餘公斤)、交易明細、帳冊等相關證物;新北衛生局於該製造調味料之有限公司內同步封存椒鹽粉產品共計388.94公斤,並將檢體送檢驗機關檢驗。本案台灣第一家業者使用工業級碳酸鎂製售胡椒粉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以200萬元交保,出貨碳酸鎂的化工公司張姓負責人10萬元交保。

新北地檢署倘比對出下游業者名單,且懷疑8年前就已出貨給小吃店、夜市攤商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立即通知相關衛生局,轉知轄內業者辦理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作業。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從一家販售工業碳酸鎂公司的出貨資料,查出販售給專賣調味粉的「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涉將工業級碳酸鎂使用於食品胡椒粉用途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業者除應遵循相關法規規定外,應強化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檢驗,以維護食用安全及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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