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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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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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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相關法律條文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6-1條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 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9條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20條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24條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年6月22日)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3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下列物品,應依第四條規定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依第五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三、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四、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同一出進口人於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以貨物運送、快遞、其他相類之方法,或同一寄收件人於同一郵寄日或到達日以郵寄運送前項各款所定物品出入境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前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依第五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4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    申報後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後通關。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者,其申報通關程序,應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
新臺幣現鈔依前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5 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申報之資料,應由財政部關務署按月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如有未申報經查獲者,亦同。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6 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及通報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或查獲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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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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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7809

入出境別忘記相關菸酒之規定

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超過限額,應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出入境時持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者,不准攜出入。 另

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菸酒免徵進口稅之數量為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次據同辦法第4條第2項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規定,攜帶超逾上開免稅限額之菸酒入境,限酒類4公升,捲菸800支或雪茄100支或菸絲4磅以內,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由紅線申報檯通關完稅放行,亦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若超過前揭得稅放限量之部分,另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准報驗進口,請入境旅客確實依規定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出入境旅客如對攜帶外幣限額及免稅菸酒應否申報有所疑義時,應於通關前主動向海關詢問,或至該總局網站(網址:http://web.customs.gov.tw/旅客出入境服務)查詢,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回應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7808

入出境旅客依規定申報隨身攜帶貨幣現鈔及有價證券

日前有旅客攜帶超量外幣現鈔未向海關申報而遭沒入,為避免類此情形再度發生,財政部關務署提醒出入境旅客如有攜帶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者,要記得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被沒入或被處罰鍰。

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及「旅客及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總值逾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前開有價證券係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關務署旅客攜帶外幣、人民幣及新臺幣現鈔及有價證券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外幣:旅客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於入出境時依相關規定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超額攜帶之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
二、新臺幣:旅客攜帶新臺幣入出境以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出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帶入出國境。
三、人民幣: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入境超過限額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出境超過限額,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未依規定申報超額攜帶之人民幣,沒入之;人民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人民幣沒入之。
四、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入出境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有關旅客申報超額攜帶貨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時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出境時則應填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入出境旅客要記得依規定申報隨身攜帶貨幣現鈔及有價證券 ,以免被沒入或被處罰鍰。

 

回應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7807

入境旅客注意攜帶菸酒免稅數量為捲菸200支酒1公升

臺北關查扣旅客攜帶184條香菸入境,為本年香菸單次攜帶最大量案件,遭處新臺幣9萬2,000元罰鍰並沒入。 該關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目前入境旅客攜帶菸、酒之免稅數量為: *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酒類 1公升(不限瓶數) 菸類 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 旅客入境攜帶菸、酒超逾上表免稅數量,均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

另據同辦法第4條規定,目前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菸、酒同意可辦理繳稅放行之數量為: *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進口供自用為限 酒類 5公升(不限瓶數) 菸類 捲菸5條(1000支),或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 臺北關特別呼籲旅客入境攜帶菸酒超過上表稅放數量,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或財政部同意文件,方許進口;否則應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限期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 自本年1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超量菸酒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應處罰鍰並沒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進入國境攜帶菸酒超量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回應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7806

海關查獲旅客未申報洋菸及貴重手錶

臺北關松山分關執行入境旅客行李檢查作業,抽檢由日本入境旅客所攜帶之托運行李及手提袋時,於其托運行李中查獲未申報洋菸5條,並於其手提袋中查獲未申報貴重手錶2只。

未申報洋菸,除免稅菸1條發還旅客外,超量部分依「菸酒管理辦法」處以沒入併裁處罰鍰;另所查獲放置於手提袋中之未申報手錶2只,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予以查扣候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物品逾免稅規定者,及出入國境攜帶外幣及無記名旅行支票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違規受罰。

 

回應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7805

海關查獲旅客攜帶超額未申報無記名旅行支票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一組查驗人員發現欲搭乘國泰航空公司第CX-420次班機出境前往韓國之本國籍旅客黃姓旅客,經X光檢視其隨身行李,疑有超額外幣,嗣經檢查關員查驗結果,於渠手提行李內查獲未申報超額無記名美金旅行支票共計10萬元。

依規定發還等值美幣1萬元,其餘超逾限額之9萬元旅行支票,先予暫扣,特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及第11條規定全部沒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出入國境攜帶外幣及無記名旅行支票逾等值1萬美元者,及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物品逾免稅規定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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