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飲食業(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應依25%營業稅率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發現有A公司以B公司名義向信用卡公司申請刷卡機,置放於A公司店內使用,並開立B公司之統一發票。經查實際銷售者係A公司非B公司,且再進一步查核發現A公司係經營酒店,其營業稅率為25%,而B公司係一般營業人,其營業稅率為5%,B公司除幫助他人逃漏稅涉及刑罰外,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1,500萬元,逃漏營業稅額375萬元,A公司除被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經營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15%,經營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未按上開規定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稅款致逃漏稅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追繳稅款並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與一般營業人適用之稅率有別,應依規定營業稅率課徵營業稅,如未依規定申報,一經查獲未依所營項目適用稅率開立統一發票者,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