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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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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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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

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說明:
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故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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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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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3)

回應編號:5989

開店商家營利所得額處分如有不服復查

獨資、合夥組織之開店商家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權益受損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前營利事業按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申報並且繳納稅款,如逾期申報或繳納稅款,權益將會受下列損失:

一、逾期申報:
(一)按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
(三)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逾期申報,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享有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優惠(如盈虧互抵、適用較高交際費限額等)。
(四)核課期間由5年延長至7年。

二、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
制執行並得停止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應依規定應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並且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方為如期申報;;另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營業所得額,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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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988

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另徵10﹪滯報金

開店商家若未依規定期限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79條及第108條規定,稽徵機關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創業者,應注意申報期限,因為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及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均以如期申報為前提,開店商家務必於5月31日前依限辦理申報,避免因逾期申報而遭滯報金處罰,及喪失原可適用盈虧互抵及書面審核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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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268

網路(拍賣)業者營業稅申報課稅方式

1.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每月銷售額若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者,核定後未達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一旦月銷售額達6萬元(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以上者,應即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款,以免到時被人檢舉或被國稅局查獲有逃漏稅之嫌。

2.網路(拍賣)業者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若在新臺幣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可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審核,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後,營業稅額會按實際查得之銷售額1%稅率計算;網路(拍賣)業者會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收到稽徵機關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若網路(拍賣)業者具有三連式發票進項可扣抵10%。

3.網路(拍賣)業者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即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收據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自動報繳營業稅。

ps:每月銷售額認定上是由稅務員核定,若核定後未達起徵點,網路(拍賣)業者每月銷售額若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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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53

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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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52

依規定,網拍族平均每月銷售額達6萬元以上,需辦理營業登記,如出售日常二手用品可免徵營業稅、免辦營登。然稅捐機關發現,有網拍業者利用二手名義規避營業稅逃漏稅,稅捐機關破解網拍業者規避營業稅做法,是請稅務人員注意交易紀錄中發現短期內拍賣數量過於頻繁,或網友評價不斷上升業者,稅捐機關都會將這些業者列入優先調查,判斷賣家營業額有無超過6萬元,有無辦營業登記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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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314

路拍賣輔導期已在94年11月5日屆滿六個月起開始課稅!
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儘速向戶籍地或住(居)所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阿甘為服務網友將有關網路拍賣課稅相關討論資訊搜集如下,供網友參考。
請參閱:
阿甘創業加盟網首頁左邊選項 > 創業加盟交流 > 新聞事件探討 > 網路拍賣課稅應知
網址 http://icantw.brinkster.net/TSHOWre.asp?repno=84&replyno=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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