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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如何保護我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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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二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故任何人想取得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過審查、核准通過,自註冊公告日起取得商標權利,對於有人侵害其商標權者就可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標所有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侵害他人商標權,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又依照第八十一條等規定,侵權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透過商標讓消費者認識商品或服務,而且透過商標能夠和別人的商品或服務做一區別。以往的商標只限於以文字或圖形表示,現在申請的商標已擴展到可用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組成。

商標法第二條
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六十一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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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640

我計畫引進國外品牌 (目前在台灣無人販售),為免未來其他競爭者在打下基礎後搶註該品牌,請問我要如何為此國外品牌在台申請商標登記?

申請註冊商標不論是國內外商標,皆要依國內商標法規定申請辦理登記註冊商標,但因是引進國外品牌,宜先與國外廠商就品牌授權約定清楚權利及義務,是要以該國外品牌或公司廠商為申請人還是或由貴單位或你個人為申請人,如果商標所有權人是國外品牌或廠商,記得一定要一併辦理商標權的授權登記,如果商標所有權人是貴單位或你個人,記得一定要請該國外品牌或公司廠商出具書面貴單位或你個人。

辦理商標登記共有兩個階段,首先第一階段是商標註冊申請,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送出註冊商標申請書後,經過大約八個月的審查時間,會收到智慧財產局所發商標申請通過與否的公文,如通過申請即進入第二階段付完註冊申請費用後就可持有該品牌商標權,期滿後可續辦展延。

因註冊商標的手續與方法很簡單,建議可自行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辦,可省下委託坊間商標事務所代辦費,每件行情約是3000~5000元代辦費,相關的表單可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下載列印,然後按照指示填寫資料並預備商標圖片及證明文件,再親臨智財局窗口辦理即可,智慧財產局總局位在台北(台大旁),另新竹、台中、台南及高雄也均有服務處,上網可以查詢到詳細位置。

ps:
申請商標註冊審核, 每件規費請查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
註冊商標費用 ,每件規費請查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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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479

樹林當地知名xxx牛肉麵店老闆控告遭人冒用商標開連鎖店,牛肉麵店老闆出示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證書外,及所寄存證信函要求改善對方卻未回應,且提出開店多年來的媒體報導剪報,強調多年來所辛苦建立的牛肉麵口碑,遭人冒用開連鎖店,影響他的商譽。冒用者自知理虧答應和解改招牌,法官見親權者有合解誠意,判拘役40天、緩刑3年。

在台灣商標登記是視誰先申請登記,但並不是搶先登記的就可無限上崗享有商標權,只要先使用者能舉證所使用的商標,確實是在商標所有權人申請登記之前就已開始使用,還是可享有免訴的權益,但還是要更換有侵犯商標的名稱,即已為別人登記的商標卻仍侵權使用該商標,是目前法院認定侵犯商標權較無爭議的觸法判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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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300

您可以檢附相關收集證據, 
依法提出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但在提出訴訟之前, 
您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龐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
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為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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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284

商標所有權若易主(統編或身分證字號一樣沒變),則商標所有權辦理註冊變更即可
商標所有權若改名易主(統編或身分證字號不一樣),則商標所有權需辦理移轉申請
才能續保有商標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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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280

店家如發現有商標侵權行為,且對方明顯堅持己見,但因為商標註冊審查期間需半年,在這期間可向法院提出侵權告訴,援用公平法保護自己權益;如果智產局商標所有權待裁決結果為不核准後,即可引用商標法第29條,控對方涉商標侵權行為。

一、民事部分:
依商標法第61條第2項規定,未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而有商標法第 29條第2項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所有權人得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如有發生侵害之可能時,亦得預先請求防止。另依商標法第61條第3項規定,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二、刑事部分:
未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而有商標法第 29條第2項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所有權人得檢附侵害事證,向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或當地警察局及其分局提出刑事告訴,亦可利用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0800016597之免付費電話提出檢舉,若經由法院審判,侵害商標權成立屬實,被告將被科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法條內容:
商標法第 29條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61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
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商標法第 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回應主題:如何保護我的商標:(18)

回應編號:1278

「企業改名」之議題引起媒體及各界普遍關注,智慧局基於商標主管機關之立場特別澄清,企業名稱與商標權是兩回事,許多企業並非以公司名稱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只有在企業以其企業名稱作為商標取得註冊及使用,才有因為企業改名而產生商標權賡續問題。

如果企業是以其企業名稱作為商標取得商標權,則企業改名稱應一併考量如何延續及維護其商標權。如果該商標是眾所周知之著名商標,智慧局基於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保護著名商標之規定,在短期2至3年內不會核准不相關之第三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必須持續3年未使用之商標才可能被廢止。因此,智慧局提醒業者,企業更名後應考量該名稱商標權之延續及是否重新註冊新商標等問題,以維護自身商標權利。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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