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花雕雞」鬧雙包,這起股東爭商標專利權糾紛起因於,蔡啟漢到廣東珠海學來的廚藝花雕雞後,蔡啟漢和王春華二○○○年合夥共同創業,在市民大道創立「一品花雕雞」;五年後雙方不合拆夥,在律師見證下,協議雙方交換股權,約定從二○○六年四月一日始,市民店歸王春華、吉林店歸蔡啟漢,且約定當年底後,王及市民店就不可再使用「一品花雕雞」的品牌商標。
蔡啟漢於二○○六年八月,發現王在微風廣場附近另開一家新店名為「一品原創花雕雞」,憤而控王侵犯商標權,王春華乃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商標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二○○七年判兩商標其實不相似,王春華勝訴,蔡啟漢上訴,正名官司纏訟兩年,台北高等法院終於二審定讞,花雕雞是屬於二人和股東一起發想出來的,因此雙方都有使用權,沒有惡意侵權,且『原創花雕雞』多了原創2字,登記的商標不同,因此獲得勝訴,擁有合法商標權,此案自此終結不得上訴,「一品花雕雞」蔡啟漢表示對方已經改名,願接受判決。擁有多家直營分店的『原創花雕雞』,將免於更名換招牌的困擾。
商標法第六十一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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