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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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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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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之原則11小時正式上路,配合「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修正,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例假安排之令釋亦將同步廢止。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將與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同步於107年3月1日生效。

立法院於104年5月15日 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週休二日,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針對縮減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週休二日制,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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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 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 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 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 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 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 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 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 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 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 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相關法律經營實務及經驗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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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3)

回應編號:8858

學徒(技術生)要不要給加班費法院判例

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5年前進入某機車行當學徒(技術生),老闆跟學徒說「你是來學技術的、不給加班費」,因此每天工時長達12小時沒給付加班費,還堅稱張男每月領的錢,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張姓男子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決定依據《勞基法》向新北地院提告要求老闆給付這5年來18萬餘元的加班費。

張姓男子控訴表示5年前到某機車行應徵擔任學徒(技術生),而當時面談雙方約定結果是底薪1.5萬元,機車行有供餐,其他加班費、獎金、吃飯以及休息時間等規定都沒有提及,在職期間從早上10點開始上班到晚上10點,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並且只休農曆春節和週日,機車行卻從未給付加班費。 對於張姓男子的控訴,機車行老闆反駁,機車行與張男所簽訂的訓練契約「雙方並非勞動契約關係」,張姓男子是想學修車技能才來當「學徒」,且他每天有中、晚餐各1小時用餐時間,若沒人來店修車,空閒時間也都是張男自行運用,按月領取報酬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機車行與張男所簽訂的訓練契約未依規定送交主管機關備案,並不符合招收學徒(技術生)的法定要件,此外,在機車行上班期間張男與4位資深師傅須分工合作,公司亦有規定上下班時間,顯然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上從屬性」。因此,裁定機車行敗訴需給付共18萬餘元的加班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與學徒(技術生)所簽訂的訓練契約應依規定送交主管機關備案,才能符合招收學徒(技術生)的法定要件,保障雙方權益。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4)

回應編號:8840

工作時段分上3下5情況屬違勞基法

有一公司採「上3、下5」來分配全天工時,也就是從上午9時至中午12時為一個連續區間,午休1小時後,再從下午1時工作至下午6時,作為全天工時8小時的分配,然該公司107年遭勞動檢查,指出其下午連續上班5小時,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的規定而挨罰。

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後,行政法院裁定違反勞基法未留有勞基法規定的半小時休息 裁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除非是輪班或連續性、緊急性工作,否則下午連續工作5小時就是違法。 不然就是依2015年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可延遲至勞工繼續工作5小時後休息」,同時也新增如果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讓勞工繼續工作的必要時」。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5)

回應編號:8809

下班後主管以lline等社群軟體聯繫公務有些可不算加班

現代勞動型態多元,勞工在下班後,僱主主管以lline等社群軟體交辦公務,算不算工時,要視指揮監督狀況及工作內容而定。

勞工下班後,若是雇主以line等社群軟體通知聯繫,勞工可以有權決定參不參與討論及是否要提供勞務,且不會因此對公司發生損害,即可不算工時。然若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勞工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譬如有接到主管指令,或是在勞工無權拒絕下,一定要參與討論,且須馬上處理提供勞務下,一律算工時加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工下班後,雇主以line等社群軟體指揮監督下,勞工有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也就是雇主在以line等社群軟體進行工作討論或交辦事項,或是要求馬上製做圖檔或是傳送即時信件等,勞工無權拒絕,一定要處理地情況下,只要勞工自行紀錄工作起迄時間,再輔以對話、通訊紀錄等佐證,一律算工時,雇主即應補登載工作時數,依勞基法給付加班工資。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6)

回應編號:8788

A公司派勞工到B公司上班勞雇關係是A還是B?

A公司派勞工至他公司上班,B公司給薪勞工及與勞工簽勞動契約,勞雇關係是B不是A。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另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另「勞工到B公司上班」及「簽勞動契約」應可代表B公司受領勞工勞務並對勞工有管理上的指揮監督,具有『人格之從屬』、『親自履行』及『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另「B公司給薪」即可顯示『經濟上從屬性』;而A公司僅派勞工到B公司上班,顯無法令上之特徵,所以勞雇關係是B。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若採取將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轉移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經勞工同意,且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7)

回應編號:8669

違反勞基法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2月18日公布今年第6波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名單,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107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77家;至於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則有55家。

本次違反勞基法被處罰鍰金額最高者為金融業的凱O商業銀行(股)公司,因未將輪班津貼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致計給勞工加班費不足,且有使勞工加班及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之後工作,亦未經工會同意,遭處罰鍰7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基法罰鍰金額已提高至100萬元,新北市政府亦已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告新的裁罰基準,未來將按違規次數及僱用勞工人數決定罰鍰金額,違規事業單位如為上市/櫃公司者,將加重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以違規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101人以上為例,如經檢查發現未依法計給勞工加班費,第1次違規的罰鍰金額,原則上將自10萬元起算;如該事業單位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加重處罰百分之二十後,第1次違規的裁罰金額將至少從12萬元起算千萬莫存僥倖,以免屆時遭受高額罰鍰。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18)

回應編號:8654

員工超時過勞導致失能法院判僱主賠580萬

屏東一名楊姓男子,擔任水產作業員,因連續上班35天,過勞引發腦溢血昏迷,但卻因病成殘,判定失能57%,無法再工作只能靠職災給付金度日,男子出院後向公司求償,法院判賠580萬。

屏東地院調查後發現,男子病發前一天,工作時數達14.5小時的班,前一個月天天上班10多個小時,共加班163小時,該公司嚴重違反勞基法。

屏東地院一審判決出爐,法官認定楊姓男子日夜操勞,屬於職業災害「過勞」,裁定違反勞基法中的兩項規定,判雇主依法賠償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近580萬元,但全案還可再上訴。

公司認為楊姓男子疑似有高血壓病史,還經常喝酒,才會導致病況嚴重,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提請全案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法給勞工例假、特別休假及加班費 ,若有營業需求考量採「 時薪制 」勞工 ,於國定假日出勤時,除當日薪資按時計給外,應再另外按時計給薪資;業者如事先透過協商或排班表的公布調移實施國定假日,應特別注意調移實施後國定假日的薪資應照給,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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