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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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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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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發行餐飲禮券餐券時,應注意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應詳細檢視禮券上是否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禮券之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有無提供履約保證等等。

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民法第 719 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民法第 720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民法第 720-1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民法第 721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民法第 722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民法第 723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
民法第 724 條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民法第 725 條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民法第 726 條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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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13)

回應編號:5560

消費者網購餐券遺失店家不須負退費之責

有一位消費者團購網購買10張連鎖餐廳餐券,但因不慎被丟棄,只能提出於團購網站之購買證明及餐券序號,要求餐廳業者協助查詢該餐券序號,如未被使用應退費,或讓其先行使用,願切結倘日後有他人持券使用再償付該金額,但餐廳業者表示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處理,因此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消費申訴。

餐廳業者表示餐券為無記名,等同現金,且無使用期間之限制,因此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來處理餐券,是基於法律規定上,餐飲業所發行禮券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再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及民法第728條之規定也無法依法院公示催告之程序尋求救濟,因此消費者只能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無法向發行業者掛失退費或請求補發。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14)

回應編號:5559

宣稱限量銷售餐券及住宿招待券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久x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臺北國際觀光博覽會期間,為銷售台中港酒店附設餐廳餐券及住宿招待券之優惠專案,所製作並發送之「買餐送宿NT$3,888」廣告宣稱「每天限量10套」,有就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久福公司案關優惠專案「買餐送宿NT$3,888」廣告宣稱「每天限量10套」,且「每天限量10套」字體較諸「買餐送宿NT$3,888」字體為大且特別顯著,予人印象為每日僅銷售10套案關優惠專案,久福公司表示係為促使消費者儘速與其完成交易,惟據該公司提交其於102年臺北國際觀光博覽會期間每日實際銷售數量均已逾10套,顯與案關廣告所示限量數額不符,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4年4月15日第1223次委員會議通過,久x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台中港酒店附設餐廳餐券及住宿招待券之優惠專案,所製作並發送之「買餐送宿NT$3,888」廣告宣稱「每天限量10套」,就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15)

回應編號:5558

網路購買優惠餐券請求退貨還款後遭拒

有民眾投訴在購物網站跟賣家購買陶板屋限量開幕慶優惠券8張總計4千元,匯款後卻遲遲未收報餐券,復經多次催討賣方歸還1千元,後續則置之不理,故該民眾後來向露天購物網站提出請求退貨還款後遭拒,而向消保官投訴該網站交易平台及賣家。

購物平台服務網站表示,該網站交易平台服務僅提供廣告刊登及交易平台,民眾與賣方已完成交易,針對交易糾紛必無提供履約保障。

此案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路購物係屬「郵購買賣」,消費者可依規定享有「7日法定猶豫期契約解除權」。然實務交易上,消費者遇上網路購物糾紛,譬如付款後商品未收到、或是商品有瑕疵無法退換貨、或是消費者無法與賣家聯絡等情形,只好找購物網站交易平台如雅虎奇摩或露天拍賣等網站負責請求賠償或退款,但現狀網購網站交易平台僅係提供網路買賣雙方交易平台功能,而非出賣人,是無須承擔賣方「瑕疵擔保」或是「解約退款」責任,除非交易平台站方有明確文字表示「提供履約保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開設購物網站,網站就要以明顯且獨立之方式公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及是否有提供履約保證記載,明確說明購物網站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之字樣,讓消費者知悉明瞭,若有消費糾紛,消保官可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罰,以維護保障消費權益。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16)

回應編號:5557

衛福部強化餐飲禮券管理修正「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下稱餐飲禮券)管理及保障消費者權益,於104年7月10日預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將進行為期10天之評論期至104年7月20日止。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餐飲禮券之履約保證機制僅限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或經衛生福利部許可等三種,且各類型之履約保證機制皆應提供消費者至少一年之履約保證。

(二) 開放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得發行餐飲禮券,惟為強化此類第三方發行之餐飲禮券管理,要求此類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上始具發行資格,且其履約保證方式僅限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或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等二種,另於契約中不得記載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免除自身責任之文字。

(三) 餐飲禮券毀損或變形者,如主要內容仍可辨識,得請求餐飲業者依其內容提供商品或服務,或請求換發禮券;記名餐飲禮券如有遺失、被竊或滅失等,得申請補發,且業者得請求換發或補發之費用。

(四) 為避免消費糾紛發生,發行人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回餐飲禮券返還價金之相關程序,以及其他優惠措施之處理方式。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17)

回應編號:5556

消保官禮券不得限制期限及加價

日前有民眾向市府消保官投訴,表示某馬術場購買 50 張單價 950 元騎馬券,不料該馬場於 104年年初公告,每次消費須加價 800 元,且規定限須 104 年底消費完畢,逾期該騎馬票券失效。

該民眾認為該該馬場每張加價 800 元,或主張由該馬場買回剩餘票券公告不合理,惟該馬場未為任何回應及處理,導致該民眾不滿而向市府消保官申訴。

消保官召集消費協商會議,該馬場負責人出席表示,由於經營成本增加,因此公告消費者使用 100 年購買之騎馬券,前來馬場消費時須每張加價 800 元,對於申訴人要求,該馬場負責人原表示無法同意,然經市府消保官據引相關規範並悉心協商之下,最後雙方達成和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禮券時 ,應參考「各行業發行(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 」規定,且若發行預付型商品如住宿券及商品(服務)禮券餐券等預付型商品,需注意商品(服務)禮券餐券相關記載事項、使用限制並特別注意其提供履約保證記載等,如此方可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18)

回應編號:5555

餐廳禮券要不要找零?要看餐券上記載而定

對於持商品 ( 服務 ) 禮券消費要不要找零 ? 消保官表示,禮券是為無記名有價證券,依民法第 719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 之證券。意謂禮券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禮券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因此,禮券可不可以找零 ? 應視該禮券性質而定。

若商品 ( 服務 ) 禮券是屬於現金禮券,因為現金禮券等同現金,若金額沒用完,發行人就應該找零, 找零方式可以用替代券或以註記方式為之 。若商品 ( 服務 ) 禮券記載內容是屬提供、項目或次數性質禮券,例如住宿券、餐飲券、入園券或娛樂券 … 等類型禮券 ,發行人的給付義務僅限定於券上所記載的給付內容,並沒有找零的問題,發行人就可不用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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